本文目录一览:
- 1、石迎军的工作履历
- 2、许昌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领导
- 3、河南省副厅级以上干部有多少
- 4、许昌森源新能源100%股权是哪个企业拍走?
- 5、许昌市政府领导都有谁?
- 6、法律是否出台拒绝买卖停车位
- 7、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8、地下车位能不能出售
- 9、石迎军的父亲是谁的
- 10、赵庚辰升任为许昌市副市长
石迎军的工作履历
1986.09——1990.07,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0.07——1990.10,待分配;1990.10——1993.11,河南省许昌市计划委员会干部、科员;1993.11——1997.02,河南省许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1997.02——1997.10,河南省许昌市政府办公室财经科副科长;1997.10——1998.10,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工作;1998.10——1999.12,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科员);1999.12——2002.06,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主任科员)(1998.07—2000.06在武汉大学国民经济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1.06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06——2003.04,河南省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3.04——2004.06,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2004.06——2005.12,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2005.12——2007.02,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驻广州办事处党支部书记(2005.12任正处级);2007.02——2007.08,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2007.08——2008.10,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2008.10——2008.11,河南省建设厅党组成员,郑州市二七区区长;2008.11——2009.02,河南省建设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2009.02——2009.0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2009.03——2010.0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2010.06——2012.0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12年4月—2014年2月 中共三门峡市委常委,三门峡市政府副市长(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 参加中央党校第13期中青二班学习);2014年2月—2014年3月 中共许昌市委常委,许昌市政府党组副书记;2014年3月至今 中共许昌市委常委,许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许昌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领导
姓名担任职务主要工作武国定中共许昌市委副书记、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石迎军中共许昌市委常委、许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调节和运行、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发展、财政、税务、机关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李建民 中共许昌市委常委、许昌市政府党组成员负责工业发展、信息化、产业集聚区建设、安全生产、金融、供电、通讯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相关业务,协助常务副市长负责经济运行工作。王堃中共许昌市委常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国土资源、城建、规划、交通等方面的工作;联系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三大水利项目推进工作。秦春梅(女) 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外事、邮政等方面的工作。张海涛 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主要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赵振宏 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许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主要负责民政、卫生、公安、司法、信访、民族宗教、人口和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军政关系及社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王文杰 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主要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商务、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科技、环保、工商管理、保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王志宏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河南省副厅级以上干部有多少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河南省副厅级以上干部人数为**60人**。具体人数可能因为干部调动、退休等原因有所变化。
60名。根据查询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河南省公选的60名省直副厅级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人员已经确定,郑州市二七区委副书记、区长石迎军,湖北省竹溪县委副书记、县长易先荣等人入选。
许昌森源新能源100%股权是哪个企业拍走?
许昌森源新能源100%股权是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拍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就许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举行合作协议签字仪式。10月2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就许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举行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迎军,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楚金甫分别代表双方签约。
许昌市政府领导都有谁?
胡五岳:中共许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石迎军:中共许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柏启传: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刘胜利: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赵庚辰: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楚雷: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
赵淑红: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政府领导
书记 : 王树山
副书记、市长 : 张国晖
副书记 : 许廷敏
常委、纪委书记 : 陈智勇
常委、政法委书记 : 蒋克勤
常委、市委秘书长 : 申武装
常委、宣传部长 : 王登喜
常委、组织部长 : 郭元军
常委、军区政委 : 魏世春
常委、副市长 : 熊广田
常委、统战部长 : 王忠梅
常委 : 翟化夫
常委 : 郑传德
副市长 : 秦春梅
副市长 : 张海涛
副市长 : 赵振宏
副市长 : 王文杰
市 长:李 亚 副市长:杨献波、张宗保、申武装、王登喜
驻马店刘永政驻马店
市 长:李 亚
李亚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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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杨献波
杨献波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计划、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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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张宗保
张宗保同志负责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环境保护、民政、军政关系、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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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申武装
申武装同志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外事、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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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王登喜
王登喜同志负责公安、司法、信访、民族宗教、工业、商务、安全生产、对外开放、非公有制经济、县域经济、招商引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力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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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熊广田
熊广田同志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烟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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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秦春梅
秦春梅同志负责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震、邮电、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法律是否出台拒绝买卖停车位
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法条: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投资者所有。
小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共有,应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列入公用建筑面积,或建设成本是否列入商品房住宅价格而定。
《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直接收益归业主,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公司入不敷出。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
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
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
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位
■开发商将建设地下停车场的费用打入整体造价,却又高价销售,属于让业主二次“买单”
■省住建厅表态,地下停车场多属国家所有,不准出售,只允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年内将出台政策
【核心提示】
在郑州市,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能卖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比房价贵4~5倍。
法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上的地上停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小区房子下面的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谁?开发商高价出售地下停车位有无法律依据?昨日上午,省政协召开重点提案督办会,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和长期关注该问题的省政协委员闫琪等齐聚一堂,专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承诺:关于地下停车位管理的问题,今年年内将出台相关政策。
□记者 王倩
■现状一 郑州车位比房贵停车问题很头疼
近年来,郑州房价逐年攀升。不过,与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价格飙升相比,房价有点望尘莫及。目前,郑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最高也不过每平方米1万多元。可是,郑州市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停车位,能卖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郑州新开发的高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价格普遍较高,报价都在10万元以上。在郑东新区,不少高档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售价已飙升至15万元以上。东风路、健康路、金水路的几个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也都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
目前,郑州的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米五千元左右,如果按面积计算,停车位价格则高达每平方米2万元~3万元。
王女士算了一笔账:露天停车,停车费按每天4元计算,一个月才120元,一年不足1500元。15万元的停车位,相当于支付了100多年的停车费!
■现状二 地下闲置地上堵小区停车纠纷多
因地下停车位产生的矛盾纠纷,屡见报端。长江路某小区的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普通车位8.5万元,最高价13万元,只卖不租,不买车位保安不让业主的车进出小区,业主们车堵大门好多次了。
闫琪说,目前,郑州的机动车保有量是100万辆,并且以每年数万辆的速度递增。按三口之家来算,停车就是一个牵涉300万人利益的大问题。“去年,我到长江路、兴华南街的几个小区做调查,发现地下车位的空置率很高,利用率大约只有四分之一。”闫琪说,与地下车位空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区附近的马路两旁,停车太多,不仅对路面交通造成阻碍,还会影响城市的形象。
■疑问 地下空间归属国家管开发商出售为哪般?
根据记者调查,大部分有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在出售地下停车位时都是理直气壮,似乎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掏钱建的,不管是使用权还是产权,好像都是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其实不然。闫琪说,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为何开发商还能自由出售地下停车位?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孟庆才解释说,情况远比看起来复杂。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开发商应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修建地下空间的投资,有的是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政府给予地价减免;有的是政府给予其他优惠;有的则完全由开发商修建。但无论如何,其人防工程的性质是不变的。按规定,已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的地下室,不得出售。但是,《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规定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车库,缓解车位、车库需求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减少管理的矛盾。”孟庆才说,如果规定车库、车位由所有业主共有,在管理上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离电梯口近的车位会比较“抢手”,而处于偏远角落里的车位就不会受欢迎,该如何分配?或者,有的业主现在没有私家车,有的业主有车,很难顾及公平的问题。
孟庆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库、车位“按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让其收取的管理费或使用费,这个使用费或管理费不能比房价高。
■质疑 地下建造费用多“分摊”岂能让业主两次买单?
闫琪说,在对地下停车位调查的过程中,她发现,建房之初,不少开发商已经将建地下空间的费用打入整体造价;建成之后,却又以高价销售停车位,属于让业主两次“买单”。
“去年,我专门去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把几个小区的建设预算调了出来。我看到的那几个开发商,全部都是把地下停车位的造价打入了整体工程造价。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在购房款中,包括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间的钱。”闫琪说,事实上,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可是,开发商又高价销售停车位,这等于是让业主掏了两次钱。
对于车位、车库,《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闫琪认为,如果是开发商出钱建造了地下停车位,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就不能再销售,只能通过附赠、出租的方式,解决业主停车位问题。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秦华说,目前,《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处置,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由于车库、车位的归属十分复杂,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归属,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秦华说,目前,地方法规对这一块是比较滞后的,我省还没有相关规定。“不过,我们已经做了很多调研,准备把相关的立法工作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地方法规。同时,省建设厅还要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
■回应 地下停车位如何管?我省年内有望出政策
对于开发商大卖特卖车位车库,闫琪认为,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好好管管。今年省“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建议省建设厅尽快制止房屋开发公司高价出售地下车位》的提案。
在提案中,闫琪建议:凡是已经卖断地下车位的,应立即退回所收款项;凡是未经过全体业主过半通过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都是不合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全体业主协商制订的收费方案,只收取管理费即可,收费标准应以大多数业主有负担能力为宜。
昨日上午,在答复这个提案时,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石迎军作出承诺:一定会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解决好由地下停车位引起的问题。
石迎军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问题,我们现在能拿准的,马上出台政策。拿不准的,也要组织调研、征求专家意见。今年年内,一定要出调研结果,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
提到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问题,他说,现在可以“拿准”的是,地下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能卖给非业主。关于这个问题,相关规定会尽快出台。
对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问题,孟庆才说,按《物权法》规定,在没有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向业主以外的人出售停车位,就损害了业主依法享有的权益,违反规定而订立的合同,都应当被宣布无效.
《国防法》及《防空法》未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设施的使用权禁止买卖,亦未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资产。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使用权的买卖,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之法理,人防停车位可以买卖。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投资者所有。
小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共有,应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列入公用建筑面积,或建设成本是否列入商品房住宅价格而定。
《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直接收益归业主,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公司入不敷出。
法律没有出台拒绝买卖停车位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也就是说,开发商选择以出卖方式处分车位,但是没有规定一定要业主购买停车位。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别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有权可以使用,但是不一定要选择购买。只要业主在使用的时候,不损害别的业主权益即可。
扩展资料: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般来讲,我们都必须务必慎重的考虑考虑。现在,解决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唐·白居易说过一句富有哲理的话,用贤则理,用愚则乱。这句名言发人深省。我希望大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进行讨论。这种事实对本人来说意义重大,相信对这个世界也是有一定意义的。科曼曾经说过,爱情耻笑了锁匠。这不禁令我深思。一般来讲,我们都必须务必慎重的考虑考虑。(宋)欧阳修曾经说过,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友。这句话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新的维度去思考这个问题:埃德蒙·伯克曾经提到过,一个民族决不会永久接受征服者的统治。这句话像刺青一样,深深地刺在了我的心底。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民谚说过一句著名的话,阎王注定三更死,并不留人到四更。带着这句话,我们还要更加慎重的审视这个问题:在这种困难的抉择下,本人思来想去,寝食难安。我认为,要想清楚,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既然如此,总结的来说,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下,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如此,所谓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关键是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需要如何写。这是不可避免的。
这种事实对本人来说意义重大,相信对这个世界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对我个人而言,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还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在这种困难的抉择下,本人思来想去,寝食难安。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发生了会如何,不发生又会如何。现在,解决执法案件的存在分析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下,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
我认为,英国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愚人越富越蠢。这不禁令我深思。西塞罗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站岗时时睡大觉等于叛变投敌。这启发了我。而这些并不是完全重要,更加重要的问题是,培根曾经提到过,痒……也是一种快感。这句话像一张鼓满风的帆,时时为我加油鼓劲。
近日,许昌市下发《督查工作通知》,全文刊载了许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直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及诉讼工作存在问题的汇报报告》,对许昌市2014年度市直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及诉讼工作存在问题的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市长武国定专门作出批示:一是可将此问题下发通知,引起各单位重视;二是组织好相关培训工作。常务副市长石迎军批示:法制办的分析比较到位,建议一是抓好下步工作的落实;二是以适当方式把此内容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引起大家的重视,指导他们做好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存在问题
1、一些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执法案卷中的个别文书没有执法人员签字或单位印章,执法主体职能变更但执法权限没有随之更改,非现场执法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普通程序亮证执法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个本来依法依规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这些细节的瑕疵面临着被诉讼和撤销的风险,执法单位正常的管理目的无法有效实现。
2、一些执法单位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外部执法程序完备、充分,但执法管理的内部程序却存在瑕疵: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缺失或者表中单位印章和负责人签字不全,执法证据及相关档案保存不全或者缺失,执法单位负责人先签署处罚决定书后执法人员才补齐执法案卷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当时的外部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虽无影响,但一旦该执法行为被提起诉讼,执法卷宗面临司法的全面审查,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暴露无疑。
3、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体系更新问题:执法人员对执法依据的公共法律法规和部门法律法规把握比较准确、具体,但是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的部分不敏感,把握不准确,比如个别执法单位在告知当事人复议期限时仍依据原部门法规,其实该部门法内容已被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取代。
4、对信息公开等新类型行政案件不作处理或者怠于答复,一些执法单位对当事人信息公开的申请不做正面回应,而后对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旧缺乏重视,导致案件败诉后被法院强制要求公开,执法单位的形象和执法权威性受到损害。
5、应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不答辩、超期答辩,专业法律问题自己搞不清也不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支持应诉,集体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不出庭、不知情,明知案件存在瑕疵不能胜诉仍不积极调解和解结案或者主动纠正错误执法行为,坐等败诉判决造成行政机关财政、名誉遭受更大损失。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与更新不到位。市政府法制办应该承担对市直全体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各个相关执法单位应该承担对自己单位全体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全市在册执法人员共2115名(不包括下划许昌市管理的工商、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受到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培训经费的限制,市政府法制办很难每年组织公共法律知识的更新培训,一般都委托各个执法单位自行进行法律培训,但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距离。
2、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按照省政府对我市政府依法行政总体目标的考核要求,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对各个执法局委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具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议、执法人员考试测评等手段去实施,法制办虽然也积极开展上述工作,但受制于人员机构、测评场地限制等多种因素,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执法监督类工作。
3、相关执法单位应对应诉案件时重视程度不够。一些执法单位办理应诉案件时,之所以不答辩、超期答辩,单位负责人不参与答辩,不做协调调解工作,原因还是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传统的自己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好就行了,行政应诉只是个案,只是小概率的事情,最后赔点钱理顺就行了,如果每个案件从开始都重视,会过度耗费行政成本。当前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民主法制环境也在向新常态迈进,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全面修改,审查立案制到登记立案制的变更,信访案件纳入法制轨道审查办理的转变,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行政权力约束更具体更全面,国家赔偿范围更广、数额更高,维稳信访成本代价更大更复杂,这种新常态下,一些以前司法审查不作为违法案件处理甚至立不上案的执法瑕疵,现在都普遍地转化为行政应诉案件。今年5月份开始各地行政机关都感受到了诉讼案件的大爆发,法制办代表市政府正在办理的应诉案件有15件,其中一些案件以前并不多见:一位当事人到胖东来超市买了盒奶粉认为配方列举不合标准最终能引发一起告市政府和工商局的诉讼案件,一批群众分别向王书记、武市长申请公开多年前的一份会议纪要,最终引发一起群体性的诉讼案件,一个简单的拆迁补偿事件最终因为败诉引发巨额的国家赔偿和其他拆迁群众随之效仿等等。处理这些案件,负责人不亲自到庭或了解案情,普通工作人员很难决策是继续诉讼确保胜诉还是积极调解降低损失,专业法律人士或者法律顾问不参与,也无法有效地应对法院庭审的各个环节,从而为执法单位依法依规争取最大权益。
4、外部监督的完备和内部监督的不足造成了对执法相对人的重视与内部管理的轻视。一些执法单位从执法案件开始,严格依法依规对执法相对人履行各种手续,非常完备,但对案件立案、证据保存、集体讨论等环节却不十分重视,总认为内部环节事后可以补齐,但由于当时没有按程序进行,事后补齐案卷时往往缺项少项。
地下车位能不能出售
■开发商将建设地下停车场的费用打入整体造价,却又高价销售,属于让业主二次“买单”
■省住建厅表态,地下停车场多属国家所有,不准出售,只允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年内将出台政策
【核心提示】
在郑州市,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能卖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比房价贵4~5倍。
法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上的地上停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小区房子下面的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谁?开发商高价出售地下停车位有无法律依据?昨日上午,省政协召开重点提案督办会,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和长期关注该问题的省政协委员闫琪等齐聚一堂,专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承诺:关于地下停车位管理的问题,今年年内将出台相关政策。
□记者 王倩
■现状一 郑州车位比房贵停车问题很头疼
近年来,郑州房价逐年攀升。不过,与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价格飙升相比,房价有点望尘莫及。目前,郑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最高也不过每平方米1万多元。可是,郑州市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停车位,能卖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郑州新开发的高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价格普遍较高,报价都在10万元以上。在郑东新区,不少高档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售价已飙升至15万元以上。东风路、健康路、金水路的几个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也都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
目前,郑州的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米五千元左右,如果按面积计算,停车位价格则高达每平方米2万元~3万元。
王女士算了一笔账:露天停车,停车费按每天4元计算,一个月才120元,一年不足1500元。15万元的停车位,相当于支付了100多年的停车费!
■现状二 地下闲置地上堵小区停车纠纷多
因地下停车位产生的矛盾纠纷,屡见报端。长江路某小区的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普通车位8.5万元,最高价13万元,只卖不租,不买车位保安不让业主的车进出小区,业主们车堵大门好多次了。
闫琪说,目前,郑州的机动车保有量是100万辆,并且以每年数万辆的速度递增。按三口之家来算,停车就是一个牵涉300万人利益的大问题。“去年,我到长江路、兴华南街的几个小区做调查,发现地下车位的空置率很高,利用率大约只有四分之一。”闫琪说,与地下车位空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区附近的马路两旁,停车太多,不仅对路面交通造成阻碍,还会影响城市的形象。
■疑问 地下空间归属国家管开发商出售为哪般?
根据记者调查,大部分有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在出售地下停车位时都是理直气壮,似乎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掏钱建的,不管是使用权还是产权,好像都是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其实不然。闫琪说,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为何开发商还能自由出售地下停车位?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孟庆才解释说,情况远比看起来复杂。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开发商应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修建地下空间的投资,有的是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政府给予地价减免;有的是政府给予其他优惠;有的则完全由开发商修建。但无论如何,其人防工程的性质是不变的。按规定,已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的地下室,不得出售。但是,《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规定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车库,缓解车位、车库需求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减少管理的矛盾。”孟庆才说,如果规定车库、车位由所有业主共有,在管理上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离电梯口近的车位会比较“抢手”,而处于偏远角落里的车位就不会受欢迎,该如何分配?或者,有的业主现在没有私家车,有的业主有车,很难顾及公平的问题。
孟庆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库、车位“按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让其收取的管理费或使用费,这个使用费或管理费不能比房价高。
■质疑 地下建造费用多“分摊”岂能让业主两次买单?
闫琪说,在对地下停车位调查的过程中,她发现,建房之初,不少开发商已经将建地下空间的费用打入整体造价;建成之后,却又以高价销售停车位,属于让业主两次“买单”。
“去年,我专门去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把几个小区的建设预算调了出来。我看到的那几个开发商,全部都是把地下停车位的造价打入了整体工程造价。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在购房款中,包括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间的钱。”闫琪说,事实上,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可是,开发商又高价销售停车位,这等于是让业主掏了两次钱。
对于车位、车库,《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闫琪认为,如果是开发商出钱建造了地下停车位,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就不能再销售,只能通过附赠、出租的方式,解决业主停车位问题。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秦华说,目前,《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处置,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由于车库、车位的归属十分复杂,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归属,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秦华说,目前,地方法规对这一块是比较滞后的,我省还没有相关规定。“不过,我们已经做了很多调研,准备把相关的立法工作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地方法规。同时,省建设厅还要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
■回应 地下停车位如何管?我省年内有望出政策
对于开发商大卖特卖车位车库,闫琪认为,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好好管管。今年省“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建议省建设厅尽快制止房屋开发公司高价出售地下车位》的提案。
在提案中,闫琪建议:凡是已经卖断地下车位的,应立即退回所收款项;凡是未经过全体业主过半通过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都是不合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全体业主协商制订的收费方案,只收取管理费即可,收费标准应以大多数业主有负担能力为宜。
昨日上午,在答复这个提案时,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石迎军作出承诺:一定会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解决好由地下停车位引起的问题。
石迎军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问题,我们现在能拿准的,马上出台政策。拿不准的,也要组织调研、征求专家意见。今年年内,一定要出调研结果,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
提到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问题,他说,现在可以“拿准”的是,地下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能卖给非业主。关于这个问题,相关规定会尽快出台。
对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问题,孟庆才说,按《物权法》规定,在没有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向业主以外的人出售停车位,就损害了业主依法享有的权益,违反规定而订立的合同,都应当被宣布无效.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3种类型,
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
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
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
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
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
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
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
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是你购买的且手续齐全,可以转让或出售。
如果你没有任何证明,不能出售。
开发商按比例配建的地下车库不准卖
自己的随便卖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判断房产公司出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出售规划内的车库。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如果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交付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房产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当然有权出售。另一种情况是出售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该类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用,房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石迎军的父亲是谁的
黄菊的父亲黄凤池(1909-1982年)和母亲金静默(1911-2001年)
赵庚辰升任为许昌市副市长
许昌市政府网站“市长专页——政府领导”公布的现任许昌市长、副市长名单如下:
市 长 胡五岳
副市长 石迎军(常务副市长)、秦春梅、王文杰、王志宏、柏启传
其中没有名为“赵庚晨”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