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都包括什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3、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
- 4、行政强制法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五种
- 5、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 6、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包括
-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吗?
- 8、行政强制法中多少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9、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几种
- 10、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都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一、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为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但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11、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
《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实施细则。《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是用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行政强制的适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具体而言,该实施细则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尽量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同时还要注意对被强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三是行政强制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确保被强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情形。同时,在行政强制前,行政机关还应当通知被强制人并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尽量减轻对被强制人的不利影响,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必要范围内尽量减轻对被强制人的不利影响,保护被强制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五种
1、平衡原则。2、比例原则。3、行政强制法定原则。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6、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就已经开始纳入立法范围,历时12年,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主体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目标的规范和程序,下面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依据法律授权,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强制权力。
2、目的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等,不能滥用强制权力。
3、等级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的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要尽量保持合理的平衡。
4、证据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应当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不能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断,确保事实和证据之间存在合理的关联。
5、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事先告知、听证、申辩、复核等程序环节,保障被行政强制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适用透明性原则: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和执行过程公正、公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7、效益最大化原则:行政强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追求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提高行政资源利用效率,尽量减少对被执行对象的不良影响。
行政强制法主要用途
1、执行行政命令或决定:行政强制法可用于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或裁决。例如,当行政机关作出要求某个个人或组织采取特定行为的命令时,如果该命令未被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强制执行。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法可以被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当有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公众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包括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包括司法机关和其他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指负责具体行政强制活动的行政机关或者受法定授权负责具体行政强制活动的部门。这意味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司法机关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和其他审判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审判职权。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和其他审判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但其本身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范畴,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在审查和裁决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行为范畴,而不是行政强制实施范畴。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职责是什么?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促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其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拆除、清理、停产停业、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因行政强制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职责是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促使被强制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因行政强制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指负责具体行政强制活动的行政机关或者受法定授权负责具体行政强制活动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吗?
属于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属于行政法。
行政强制法中多少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强制法中多少日以内期限规定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只计算工作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效率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中,多少日以内期限的规定通常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只计算工作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效率和规范行政行为。在行政强制法中,给予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力,以解决行政处罚、行政弥补和行政强制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强制措施往往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因此对期限进行相关规定就尤为重要。关于多少日以内的期限规定,一般是指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满多少天后必须完成某项行政强制措施。在这些天数的计算中,法律明确规定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只计算工作日。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也能减轻行政主管部门在节假日后可能出现的压力。行政强制法中是否存在对于多少日以外期限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中同样存在对于多少日以外期限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会涉及到法定节假日的计算。例如,在某些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被诉讼人必须在多少日内提交答辩状或者其他材料。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计算。行政强制法中多少日以内期限规定通常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只计算工作日。这种做法是为了保证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防止行政主管部门在节假日结束后面临过大的工作压力。当然,在多少日以外期限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规定期限的,自通知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只计算工作日。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几种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哪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一般来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相关责任,并且逃避自己所应该履行的相关责任。而权益方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法,院就会执行强制措施来解决原告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此来保证原告的利益。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二、什么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官司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的好处?如果你和对方在案件事实上各执一词,且证据混乱,或者法律问题比较疑难,又或者案件结果对你的影响特别大的,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全程参与。 律师一般在民事纠纷中能替你干两件事:(1)跑腿处理杂务。比如立案、缴费退费、收发法院材料、与书记员和承办法官沟通、调解、出庭等。(2)帮你答疑解惑,减少败诉风险,提高胜诉概率。比如你可以让律师分析、支招,告诉你什么事情能说能做,什么事情不能说不能做,该不该提前保全公证,以及律师可以帮你写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在法庭上跟对方你来我往的辩论,向法官陈述观点,然后和对方拉扯谈判调解等。总而言之,正经的律师对客户当事人的作用就是,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维护合法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