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民主集中制
- 2、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 3、民主集中制原则
- 4、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
- 5、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 6、民主集中制是什么?详细 点
- 7、民主集中制原则
- 8、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
- 9、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 10、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
民主就是各抒己见,让大家伙发表意见然后集中起来、
让群众发表意见.最后集中起来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百度百科。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
基本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十六字原则的四个方面互相联系,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它深刻反映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委建设的内在需求,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指明了方向。
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会议决定”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必经程序,对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质量高低,也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
民主集中制的意义
1、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制度。
2、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保持党内生活正常化,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
3、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4、实行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
5、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两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简单相加。一方面,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
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最终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民主以集中为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个服从”。
2、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
3、坚持集体领导。
4、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
5、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6、禁止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如下: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好处:
1、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结果,离开了集中,民主就失去方向和依托。
2、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讲真话、说实话,营造民主氛围,防止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又要善于正确地集中,集中集体智慧,作出科学决策,避免议而不决、开“马拉松会议”。
3、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4、坚持“四个服从”,最基本的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关系。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人,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坚持“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坚决服从党的决定。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详细 点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按照过去通常的讲法,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原则,主要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指政党、团体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又可以指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制度。
换一个新的视角去认识民主集中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第一,民主集中制有两种性质,一是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第二,民主集中制有几种类型,一是作为民意表达制度的代议制,二是作为决策和执行制度的委员会制,三是作为决定事项具体手段的票决制;第三,民主集中制有几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如:选民选举出总统是民主,总统组阁是集中;国会立法和监督是民主,总统签署或不签署法案或解散国会是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有限自治是民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是集中;国会立法是民主,法院司法是集中,等等。我们所要发展的党内民主,应当是上述种种民主集中制具体方式在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及其相互作用方面的综合体现。
简单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包括两方面,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有六大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民族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党组织和各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党外组织的党组外,都是选举产生的。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党委对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不仅要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而且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级和下级组织应当相互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和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提高党员对党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5、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审议、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决定。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有效履行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进行,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领导人的威信。
扩展资料: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好处:
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结果,离开了集中,民主就失去方向和依托。先民主后集中的两个互不相干的程序,而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是广泛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和高水平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融合。
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讲真话、说实话,营造民主氛围,防止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又要善于正确地集中,集中集体智慧,作出科学决策,避免议而不决、开“马拉松会议”。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坚持“四个服从”,最基本的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关系。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人,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坚持“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坚决服从党的决定。
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都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党中央决策部署,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集体领导,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问题作出集体讨论和决定。
集体领导是基础和前提,个人分工负责是保证和延续,二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关键是正确处理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班长必须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团结、敢于担当负责,充分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1992年党的十四大,第一次在党章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切实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一,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
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
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 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 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 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党内组织运作中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关系,属于组织原则;党内民主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与权力授受关系,属于政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体现,但它并不包含党内民主的全部内容。当然,二者也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
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主集中制的发展程度;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会失去组织制度的保证。
扩展资料: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
3、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
4、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5、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党内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出现不同意见是常有的。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就应当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为是少数或因为有不同意见而加以歧视。
6、禁止个人崇拜。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专门在社会主义实行的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
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需要明确,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党内组织运作中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关系,属于组织原则;
党内民主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与权力授受关系,属于政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体现,但它并不包含党内民主的全部内容。
当然,二者也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主集中制的发展程度;
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会失去组织制度的保证。
扩展资料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简单说就是把全民的民主集中到表委-员身上,由委-员们集体讨论决策。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就我们国家具体而言,政治是民主的,各级人民政府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这代表民主;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可以更好的分配国家资源,这就是集中。
集中就是权力的集中。民主就是人民做主。
权力集中自然不会民主,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讲的是在民主的情况下集中权力,但其实这是不可能的。集权与分权在现有的任何制度中都无法共存。
所以你只要记住,民主集中制只是这个神奇国度上的又一个大言不惭的谎言。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
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
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
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
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我国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4)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5)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31.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