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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四公约包括哪几个公约?其对战时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08 15:10:24 浏览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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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相关内容如下:
日内瓦公约简介
《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8月12日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4个公约的总称,包括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日内瓦公约背景
在1954年的2月28日,苏联提出建议,与英国,美国和法国四国外交部长在柏林的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相互约定在同1954年的4月举行日内瓦会议,在会议中将解决朝鲜和支那问题。
而除了苏、美、法、英、中国参加会议之外,分别和这两个问题有联系的其他国家也纷纷派出代表参加各自的会议。
同年4月19日,中国高层任命周恩来周总理为总代表前往日内瓦会议,而李、王、张跟随同为代表。著名的日内瓦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以五大国其中之一的身份来参与和谈论国际问题的重大会议。
日内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
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

日内瓦四公约包括哪几个公约?其对战时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1949年在日内瓦会议上签订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这四个公约编纂了历史上所有关于战争人道主义待遇的习惯法规则,故被称为人道主义法。是当代对战争法的最重要的编纂。我国已加入了这四个公约。
基本待遇:尊重保护并且不得加以攻击的义务;搜寻和集中的义务;予以适当照顾并给以人道待遇的义务。
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医疗运输的保护,任何情况下不能成为攻击的对象,对于医疗人员不应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统一采用的识别标识,即白底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红狮与太阳的标志。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日内瓦公约》内容包括四部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由4部分构成,涵盖战争和占领方方面面的问题,对战时维护人类尊严和保持人道作出重大贡献。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该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扩展资料:
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
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
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什么?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的不足之处提出的保留。
1、对第一、第二、第三公约第10条和第四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人本国政府同意。
2、对第三公约第12条、第四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
3、对第四公约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
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上述公约曾于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充为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内瓦第4公约 )。
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是: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日内瓦四公约(1949)
Rineiwa Sigongyue (1949)
日内瓦四公约(1949)
Geneva Conventions
通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 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1949年8月12日,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50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1984年12月31日,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其中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与补充,1949年第3次修订。它计有约文64条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的原则;禁止杀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伤病员和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使用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为标志)不受侵犯等原则。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计有约文63条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 医疗船、 医疗单位及其人员、器材、船只的原则和规则,并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则适用于1949年日内瓦第 1公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计有约文143条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见)。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是一项新的公约,计有约文159条和3个附件。它规定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公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等。
 这四个公约包括许多有积极意义的原则和规则。主要的是:①各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战争状态时也适用。②各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的一个或几个国家不是缔约国时,如果有关非缔约国接受和适用公约时,在它与其他缔约国之间也适用。也就是说,各公约排除了以前条约中的“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③各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战)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了最基本的保障。它们是:“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身、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乙)作为人质;(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及降低身份的待遇;(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四公约共同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宣布承认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 8月12日签署(未批准)的日内瓦四公约,并于195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承认时的声明中指出:“各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同时针对这四个公约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之处,提出了四项保留。即:①对第1、第2、第3公约第10条和第 4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②对第3公约第12条、第4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③对第 4公约的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④对第3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欧洲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犯罪分子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
 此外,苏联和东欧国家也作了类似的保留。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保留主要是对第4公约第68条2款,即:除按被占领地在占领前的法律也受死刑处罚的罪行外,不得判处死刑。 阿根廷和葡萄牙对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作了保留。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2019年9月7日,纪念《日内瓦公约》通过70周年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日内瓦公约的过程:
1864年8月,在该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参加的国际会议。8月22日,与会的12个国家签署《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又称《万国红十字公约》)。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它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
规定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并按公约规定的条件遣返。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1929、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主要内容

《日内瓦公约》主要内容如下:
1、保护平民。《日内瓦公约》规定,在战争期间,平民不应受到袭击或报复,也不应遭受军事行动的直接影响。军队应尊重并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除非在自卫或保卫国家安全的必要情况下。
2、对待战俘。《日内瓦公约》保证战俘在任何情况下应得到人道的待遇,包括保护他们不受虐待、疾病、饥饿或死亡的威胁。战俘应有权接受家人、红十字会或其他中立机构的探访,并有权利得到信件和包裹。
3、保护伤者和病者。《日内瓦公约》规定,无论他们所属的军队或国家是谁,伤者和病者都应得到医疗帮助和治疗,包括在敌方领土上也是如此。禁止对伤者和病者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
4、保护战地记者的新闻自由。日内瓦公约也规定,记者在战地采访时,只要不干扰军事行动,就应享有新闻自由。
《日内瓦公约》的影响:
1、对人权和道义的尊重:《日内瓦公约》是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承认和保护战俘、平民和伤者权利的国际协议。它规定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包括保护生命、尊严和财产,以及在战争中的公正待遇。这不仅是对个人人权的尊重,也是对人类道义精神的肯定。
2、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推动:《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基础,它为后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它所提出的原则和规则,如保护战争受难者、禁止危害人道的行为、尊重战俘和被拘禁者的权利等,成为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内容。
3、对战争行为的规范:《日内瓦公约》通过对战争行为的规定和限制,对战争的性质和行为方式进行了规范。它规定了一系列的对战争行为的限制,如禁止攻击平民、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禁止使用不人道的武器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战争暴行的发生。
4、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日内瓦公约》的签署国数量众多,影响广泛,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理解,减少了对立和冲突,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日内瓦公约是什么。。

  公约内容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日内瓦公约中规定了哪些内容

日内瓦公约内容: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等。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

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

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在艰苦卓绝的抗战期间,中国军队对被俘的日本侵略军官兵依然坚定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为侵华日军战俘开办的专门学校——日本工农学校,体现了对战俘人格的尊重。

经过教育和学习,抗战时期从这个学校毕业的日本学员都成为了反法西斯战争的骨干,积极参与了从战场喊话到散发传单的反战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侵华日军的分化和瓦解,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贡献。人道主义对争取和平、早日结束战争,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日内瓦公约这个梗怎么说

日内瓦公约这个梗是讽刺某些公司不人道的做法。
1864年到1949年,在瑞士的日内瓦,各国经过商议,缔结了一系列条约,被称为“日内瓦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战争中的人道主义责任,比如不能虐待俘虏、对伤病员进行人道救治等。
员工要求按照日内瓦公约对待他们,是在嘲讽公司太不人道,许多做法几乎可称虐待。这一波嘲讽可以给满分了。
许多加班,完全是无效加班,许多规定更是反管理的管理手段。一些员工称,在里面加班成为考核的基本要求,连档案员都必须加够一定的时间。48小时是基本要求,但事实上都要在60小时以上。
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
1、协商处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处理: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提起诉讼:对仲裁不服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日内瓦公约”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叫“日内瓦公约”而不是“联合国公约”啊?

因为是在瑞士日内瓦签署的,那时还没联合国呢。
日内瓦四公约(1949)
Rineiwa Sigongyue (1949)
日内瓦四公约(1949)
Geneva Conventions
通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 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1949年8月12日,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50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1984年12月31日,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其中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与补充,1949年第3次修订。它计有约文64条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的原则;禁止杀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伤病员和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使用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为标志)不受侵犯等原则。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计有约文63条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 医疗船、 医疗单位及其人员、器材、船只的原则和规则,并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则适用于1949年日内瓦第 1公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计有约文143条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见)。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是一项新的公约,计有约文159条和3个附件。它规定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公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等。
 这四个公约包括许多有积极意义的原则和规则。主要的是:①各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战争状态时也适用。②各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的一个或几个国家不是缔约国时,如果有关非缔约国接受和适用公约时,在它与其他缔约国之间也适用。也就是说,各公约排除了以前条约中的“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③各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战)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了最基本的保障。它们是:“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身、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乙)作为人质;(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及降低身份的待遇;(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四公约共同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宣布承认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 8月12日签署(未批准)的日内瓦四公约,并于195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承认时的声明中指出:“各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同时针对这四个公约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之处,提出了四项保留。即:①对第1、第2、第3公约第10条和第 4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②对第3公约第12条、第4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③对第 4公约的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④对第3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欧洲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犯罪分子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
 此外,苏联和东欧国家也作了类似的保留。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保留主要是对第4公约第68条2款,即:除按被占领地在占领前的法律也受死刑处罚的罪行外,不得判处死刑。 阿根廷和葡萄牙对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作了保留。

什么是日内瓦公约?

保护战俘的规定,但是局限于穿敌方正规军装的士兵,但假扮己方的间谍不受保护
日内瓦公约就是那时抗日战争时候要优待战俘。
战俘是享受优待的 不能对投降兵以战争的形式杀害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于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的四项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大陆架公约》
通常所指的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现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后来产生的它们的共同附加议定书(已有三个,前两个是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