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
- 2、水土保持什么方法最有效啊?
- 3、水土保持法规
- 4、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6、新水土保持法涉及到哪些部门,水务局应该联系哪些部门?
- 7、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什么
- 9、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
-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什么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
《水土保持法》中的水土保持指的是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水土保持什么方法最有效啊?
水土保持最有效的方法是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那些为了政绩的植树造林法往往害人不浅:先把青山烧光,然后挖树穴,植树苗,然后树苗晒死,来年再种。青山变成荒山。造成水土流失。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水土流失严重时,应急措施——工程措施最有效,如坡面工程、沟道工程、挡墙工程等; 根本上最有效但需长期落实——生物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水土保持就要保护植被不被破坏,还要植树造林,现在一些为了谋取利益对树木乱砍乱伐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有些地方植被恢复还比较困难,不过最近听一个朋友说青岛高次团粒公司对植被恢复和环境绿化有很好的技术,效果也很好,楼主可以去咨询一下。
主要有三个方法,都很有效: 1、工程措施: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2、生物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3、蓄水保土耕作措施: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水土保持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
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预防及治理:
预防: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治理:
(1)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2)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法律有关条文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新水土保持法涉及到哪些部门,水务局应该联系哪些部门?
国土、林业、环保或多或少涉及;水务局内部的水保科,水保监测站都涉及
水利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按其职责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专门设立了水土保持局的,其也承担相应的水土保持管理职责,此外,相关的水土保护监测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
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这项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类生存环境至关重要。
首先,水土保持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少土地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水土流失不仅会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生长和土地利用价值,还会引发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给人类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威胁。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水土保持措施可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地区的土地资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水土保持措施可以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为人类创造更加宜居的生存环境。
最后,水土保持措施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必要手段。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自然灾害频发,环境污染严重,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减轻这些挑战的冲击,提高人类社会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总之,水土保持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水土保持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范围、管理机构、行政职责等多项规定,并确定了具体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相应的工作措施和防护措施。这种预防性的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防治结合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等问题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修复措施,以避免继续的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为了实现这两个方针,水土保持部门需要加强水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推进水土保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责任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哪些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措施。其中,罚款的标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最高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三倍;停产停业的期限可以根据情况,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水土资源,预防自然灾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水土保持部门需要加强对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同时还需要引导和培养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中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
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原则、义务和责任,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是指保护水资源、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等活动的总称。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可以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效率的提高。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 确立水土保持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2. 规定水土保持的义务和责任; 3. 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奖励机制; 4. 加强水土保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 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设。通过以上措施,水土保持法为全社会提供了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系统的法律保障,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水土保持法适用于哪些对象?水土保持法适用于涉及水土资源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个人包括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个人行为对水土资源造成影响的人员。制定水土保持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土保持制度,坚持保护、合理利用、综合治理水土资源的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什么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即坡度大于47%)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5度以上(即坡度大于47%)的陡坡地为高度崎岖、土地易发生流失的危险地带,应当划定为禁止开垦区。禁止在该区域开展农作物种植、草畜牧业等活动,以避免对土壤造成损害。此外,相关规定还要求应当制定防治措施,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何要禁止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陡坡地地势高低不平、土壤稀薄松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同时水土流失也常常发生。在此基础上,如果进行农作物种植等人类活动,会加剧土壤的流失和土地的退化,导致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因此,禁止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避免因人类活动引起的灾害和经济损失。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和制定防治措施也是必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高度崎岖、土地易发生流失的危险地带,应当划定为禁止开垦区,禁止种植、草畜牧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