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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与计量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2 09:45:57 浏览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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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计量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质量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质量工程师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二)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质量工程师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例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我国计量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计量法规体系是指以计量法为母法,及其从属于计量法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计量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法律,即计量法。

  第二是法规,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帽防计量监视治理条例、进口计量用具监视治理办法等,迄今共有八件。其次还包括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

  第三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技术监视局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分规章,如计量法条文解释、计量基准治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制造,修理计量用具许可证治理办法、货量用具新产品治理办法等,迄今共有三十多件。其次还包括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的计量治理办法,如国家海洋局计量监视办法等。此外,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分制定的地方计量治理规范性文件。

2020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篇一】2020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计量检定的含义:
  计量器具的检定(可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根据此定义,计量检定就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它是计量检定人员利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和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实际操作,以判断其准确度等计量特性及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可供使用。
【篇二】2020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计量检定的重要作用:
  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它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环节。
【篇三】2020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
  (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经济合理”是指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设施,合理地布置检定网点。“就地就近”进行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惧证书或加盖印记。计量检定过程包括了检查和加标记、出证书的全过程。检查一般包括计量器具外观的检查和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的检查等。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检查,其实质是把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器的计量特性相比较,评定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否在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篇四】2020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依据。”
  1、计量基准的含义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
  2、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 #计量师# 导语】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 的更新。 【篇一】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电流单位:
  安培是国际单位制中电流的SI单位名称,其定义是:“在真空中,截面积可忽略的两根相距1m的无限长平行圆直导线内通以等量恒定电流时,若导线间相互作用力在每米长度上为2×10的-7次方N,则每根导线中的电流为1A。”在1948年以前,很长时期一直采用“国际安培”。定义为“当恒定电流通过硝酸银水溶液时,每秒钟能析出0.001118g银的恒定电流强度值。”虽然在1933年第八届国际计量大会一致要求采用所谓“绝对”单位来代替国际安培,但直到1948年的第九届国际计量大会才正式废除国际安培,并批准现在使用的定义。
  现在使用的安培定义是一个理论上的定义,实际要用这个定义来复现安培,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难题,所以目前用约瑟夫森效应保持电压伏特基准(不确定度为10的-13处方),用霍尔效应(或称克里青效应)保持电阻欧姆基准(不确定度为10的-10次方),再利用欧姆定律实现电流基准。
【篇二】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时间单位——秒:
  秒是时间的SI单位名称,现在秒的定义是:“秒是铯-133原子基态的两个超精细能级之间跃迁相对应的辐射的9192631770个周期的持续时间。”
  时间单位秒最初是根据地球自转一周,即太阳日的1/86400来定义的,但由于在一年的持续时间里太阳日是变化的,就采用平均太阳日的1/86400作为时间单位秒。后来又发现地球的自转运动并非等速进行,于是就以地球绕太阳的公转周期(回归年)作为确定时间单位的基础,1960年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正式承认,以回归年的1/31556925.9747为秒。这时的不确定度已达10-9量级,相当于三十万年仅差一秒。由于回归年仍有变化,为了减小秒的复现不确定度,1967年第十三届国际计量大会决定采用现在的秒的定义,称它为原子时。从而使秒的复现不确定度进一步减小,不确定度达到10-15量级,相当于三千万年只差一秒,是目前所有计量单位中复现准确度的。
【篇三】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依据。”
  1、计量基准的含义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
  2、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指导


【篇一】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指导
  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篇二】202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备考指导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处于国家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的统一。
  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够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按《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这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一致的必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具体地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用于计量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部门计量标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技术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规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计量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一级计量师《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常见问题解答


  思考题
  1.计量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什么是国家计量基准?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它的主要作用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是:
  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5.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检定。
  6.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格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5)从事计量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强制检定的范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
  (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2)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当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答: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使用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设备台帐,制定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周期检定计划。
  9.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称为仲裁检定。
  实施仲裁检定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接到通知后,应对与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得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与计量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现行有效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年 9 月 6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5 年 9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 1986 年 7 月 1 自 日起施行) (2)行政法规 )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 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 年 4 月 15 日国务院发 布,198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1989 年 11 月 4 日国家 技术监督局以第 3 号令发布, 1996 年 6 月 24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又以第 44 号令发布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3)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 年 5 月 28 日国家计量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1987 年 5 月 3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 年 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1987 年 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 年 7 月 10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1987 年 10 月 12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0 月 26 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89 年 11 月 6 日发布施行)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 年 08 月 25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90 年 08 月 25 日国家技监局令第 14 号发布)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1991 年 8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 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于 2001 年 1 月 3 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2001 年 1 月 21 日公布施行)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 年 3 月 27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17 号令公布,自 2002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 年 5 月 16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75 号令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 年 4 月 30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66 号令公布,并 经国家工商总局 2004 年 7 月 15 日审议通过,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 年 12 月 19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公布,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 年 9 月 28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54 号令公布,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2007 年 5 月 3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6 日公布,自 2007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4 年 12 月 24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72 号令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 年 5 月 16 日国家质检总局第 74 号令公布,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2006.5.1 实施)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2006.8.1 实施)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2008.5.1 实施)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 年 12 月 2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7 年 12 月 29 日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87 年 7 月 10 日原国家计量 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 通过,2000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 39 号公告,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1994 年 10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78 号令发布,1997 年 12 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4 号令修改,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 (1996 年 1 月 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23 号令发布, 1997 年 12 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4 号令第一次修改, 2001 年 1 月 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97 号令第二次修改) 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1997 年 6 日 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 自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5)规范性文件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 (质技监局量发[2000]143 号,发布日期: 2000.8.31,执行日期:2000.8.3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2004.6.23 实施) 上海市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程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8.1 实施) 上海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9.1 实施)

计量认证基础知识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计量认证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
  我国的计量认证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的规定;其立法原意,在于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实施计量监督,即要通过严格的技术考核,确认其是否真正具备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凭借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技术手段,来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真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条件和资格。
  目前,我国进行计量认证的实验室有两种,一种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实验室,属于强制计量认证单位;另一种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属自愿申请进行计量认证的单位。建筑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机构属于后一种。
  计量认证的内容: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测试能力;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证可靠的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由于计量认证是依法实施的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质检机构进行评审的认证(政府行为),因此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山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计量认证的水平,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整改期仍不能达到原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计量认证工作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严格的闭环。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准许在检验报告封面上方使用CMA标志及证书编号。CMA标志是“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ChinaMeosure Attestation”的缩写。盖有CMA标志印记的检验报告提供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