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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0 02:09:01 浏览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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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第二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法属于什么法

律师法属于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1、律师法是针对律师工作,专门设立的一部法律。2、律师法赋予律师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包括对律所设立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4、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以规定律师的性质、任务、地位、职责、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同时,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这个法律部门。律师法修改法律草案将相应地作出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贯彻难问题,与会的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张毅提出了以下四种解决办法:第一种办法,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诉法,尽快推出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律师法出台制定相关立法解释;第三种办法,仿照1996年新刑诉法修订时对适用第48条的有关规定,由六部委联合发文,出具相关解释;第四种办法,根据立法法第55条的规定,由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询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询问答复的形式解决新律师法执行中的问题。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试述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限制。

【答案】:一、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二、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三、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四、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五、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好,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早的是1997年7月1日施行。此后经过若干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该法律经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次修正。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扩展资料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律师法属于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律师法是针对律师工作,专门设立的一部法律。赋予律师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包括对律所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以规定律师的性质、任务、地位、职责、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实务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律师代理是律师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具有法律意义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后果的业务活动。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缩影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业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就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解释、说明,以及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意见、方案、建议的一项业务活动。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法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主观:律师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