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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几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0 01:25:43 浏览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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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统计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时间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2、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3、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几年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至少应当保存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1、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拓展资料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低于《统计法》而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 )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属于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实施条例乡镇配备什么统计人员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 统计力量,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2.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3.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
4.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扩展资料:
统计人员是指统计机关或者其他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专门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扩展资料:
统计内容解读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统计法内容解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 统计力量,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拓展资料:
2017年6月1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统计人而言,这是一个庄严的开始。在统计人的心中,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半点的疏忽大意。对统计工作者而言,《实施条例》不仅是戒律清规,也是一份职业信念,更是统计法治工作的尚方宝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_百度百科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

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依法享有的职权是?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依法享有的职权是统计调查权。
1、统计调查权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权包括: 一是布置统计调查任务。通过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二是询问权。向调查对象以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了解调查情况。
2、统计报告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报告统计调查结果、分析研究成果。
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上级部门颁发的涉及学校各单位的综合性统计调查表,如《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中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高等职业教育数据采集平台》、《固定资产年度报表》等。
2、收集、整理统计数据和资料:
收集、整理统计数据和资料,建设与维护基本状况数据库。定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综合统计数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审核数据:
审核由学校各单位负责填写并上报的报表中涉及到基本状况的各类数据,以保证报出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4、统计分析:
会同校内有关单位,对本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和贯彻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并健全学校统计工作体系,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含义,与统计法是什么关系,是对统计法的补充和细化吗

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统计法是狭义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二者都是广义上的“法”,但在狭义上,统计法是法律,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因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人大负责,故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等级低于统计法,也即统计法为上位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
其次,统计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对统计法的阐释和细化,因为统计法作为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对一些问题规定的比较抽象和笼统,为了便于操作,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来将统计法细化,对具体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在对上位法细化的时候不得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即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在统计法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细化,不允许超越统计法的范围另行规定其他问题。也就是说,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对统计法细化,而不能对统计法进行补充。

现行主要统计行政法规

现行主要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9月5日颁布的文件。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08月11日发布并开始执行新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

【答案】:C
国务院于1987年1月19日批准《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进行修订,2005年12月16日进行修改,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金考典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 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以681号令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