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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常务委员名单职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是哪个级别?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0 06:51:40 浏览5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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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七个常委分别是什么官

中国七个常委职务分别是国家主席兼军委主席兼总书记、总理、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中央文明委主任、中纪委书记、第一副总理。
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可以设立。
常务委员会定义:
1、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委员会,属于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2、考虑一个特定阶段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特指一个立法机构的常设委员会。
3、 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委员组成,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是哪个级别?

这个职务本身没有行政级别,但能担任这个职务的都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副主任等至少副部级以上领导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不是具体的职务,不能划分级别的。这些委员的级别还是原职工作的级别。
不是具体职务,参照正部级的待遇!
看看我们的官位吧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 书记处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国政协副主席 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国务院各部部长 部党组书记 省委书记 省长 省人大主任 省政协主席 最高法院副院长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纪委副书记
四级:副部级 副省级 省高院院长 省检察院检察长
五级:司长 厅长 地级市长 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 副市级 副巡视员
七级:处长 市局长 县长 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 副县级 副调研员
九级:科长 市处长 县局长 乡镇长 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 股长 乡镇助理 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 科员 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 办事员 及其他人员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职位一共有几个,分别是什么,同时主要担任职务是什么

九个,总书记,委员长,总理,政协主席,(),副主席,副总理,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第五个没有具体头衔,只是政治局常委,主抓意识形态工作
这个不一定,从十六届、十七届看好像已经形成固定职务了,但往届还有军委副主席、纪委书记兼全国总工会主席,也有政法委书记不是常委的时候。今后常委一般是这些:总书记、委员长、总理、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兼任一个别的职务如书记处书记)、副总理、中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和一个主管意识形态的常委,九人常委。
可以进政治局常委的职务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中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其中有部分兼职,所以目前是9人常委。
第十七届常委具体成员,由于关键字屏蔽,只好发到空间,请参考
http://hi.baidu.com/%D9%F4%E4%C2%B5%BD%B5%D7/blog/item/2f5fc74c997237ecd62afc58.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担任什么职务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能担任,其他职务如军队的领导职务是可以担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委常委到底包括那些官员?

固定县委常委的职务有:县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委统战部部长、县委纪委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驻地镇委书记、镇委书记、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等职务;您说的那种情况是除了固定职务县委常委可以担任行政职务。
一般如你所说的,但是县委常委是党的地方组织的分工,跟行政分工不一样。
常委可以兼任行政职务,也可以不兼任行政职务。
常委通常是指一个政党或组织内担负日常决策任务的核心管理人员,常委即常务委员的简称。
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委办主任、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
政府,一般三个: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社会事务、经济副县长
某些情况下,有农工委书记,农委主任
机关党工委书记,根据地方的情况而变
1、县委书记
2、县委副书记、县长
3、县委副书记(一般负责党务工作,兼任县委党校校长)
4、常务副县长
5、县纪委书记、监委会主任
6、县委组织部长
7、县委宣传部长
8、县委办公室主任
9、县委政法委书记
10、县人武部政委或部长
11、其他因地区不同而设置不同,如有的县将主要街道或乡镇党(工)委书记、或群团中的主要部门如总工会主席、妇联主席等列为县委常委等。
扩展资料:
相关延伸:常委定义
1、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委员会。属于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2、考虑一个特定阶段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特指一个立法机构的常设委员会
3、 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委员组成,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可以设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常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县委常委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什么级别职务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属于高级职务级别。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全国政协常委会是政协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协商议政、提出政治建议和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等工作。常务委员属于政协的高级职务级别,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地位。因此,可以确定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是高级职务级别。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扩展资料: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面标准,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数十个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兼办公厅主任,一名正主任,构成了人大常委会。这些人大都是即将退休的党政领导,让他们再干高强度的工作显然不合适,但人又没到退休的点,于是就让他们去人大政协发挥余热。
这个首先是经过人民的这个常常选拔选拔出来的,这个人大代表常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扩展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2、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政协常委专委是什么职务

负责办会。在工作中,政协常委专委职务是负责办会所以全会、主席会、常委会、政联主任会及有关会议都会是专委来办。常委是“常务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简称,是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政协常委,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专委主要指专门委员会。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名,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主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需要人大任免的职务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