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
- 2、《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
- 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 4、食安法148条规定?
- 5、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需要提供什么
- 6、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 7、食品安全标准规定148是什么意思啊?
- 8、食品安全148条赔偿标准
- 9、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
法律主观: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主张赔偿的主体和赔偿标准。赔偿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生产者,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安法1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任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并且必须受到惩处的。如果被发现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多种形式的处罚和追究。因此,一旦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格外谨慎,并时刻牢记自身的社会责任。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消费者有什么权利和利益保障措施吗?是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如果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假冒伪劣现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具体来说,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退货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惩罚。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时刻关注购买的食品产品,及时反映任何存在问题的情况,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相关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1、修理、重作、更换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2)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3、补足商品数量;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5、赔偿损失。(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需要提供什么
法律分析:规定的赔偿需要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从某一销售者处购买了该食品;2、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3、由于该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损害。包括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具体来说,可以提交购买时的购买凭证、发票等;受到人身损害的,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的发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2015年10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内容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目前很多职业打假人充分利用以上条款内容常常围绕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标签标识的安全标准寻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捕捉食品标签标注过错进行打假,但对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营养成分不符等真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问题却鲜有涉及。他们的通用操作程序为: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予以书面回复——监督部门回复能证明经营场或生产、销售企业违法则拿此回复获取法定赔偿——回复不满意则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或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告监管部门失职或不作为——如果还不行则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同时,打假者为了提高打假效率并规避打假风险,多选择大型、连锁等规范企业进行打假,而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问题较多的小、散型食品经营户往往视而不见。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显示,近两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事件中,包装标签问题已超过一半,达到55.78%。监管部门也有戏言:“我们现在整天为这些职业打假人赚钱奔波,都快成了职业打假人的免费打工者了。” 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食品市场,对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使用、打击食品企业利用标签标识弄虚作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大部分食品职业打假已偏离了食品安全的重点关注方向,并形成组织化、集团化、网络化、程序化打着法律的旗号游走在法律边缘谋取私利。此种现象,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占用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各级法院、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经营环境。 原因: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需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并给出了原则性的适用规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受到损害”,但立法部门并未就该条款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适用标准,使得第148条被职业打假者充分利用与发挥。打假者常常围绕GB-7718和GB-28050等涉及食品标签标识的安全标准寻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捕捉食品标签标注过错,从而获取法定赔偿。 建议: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借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详见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经验,对GB-2760、GB-7718和GB-28050等食品安全标准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受到损害”以及食品标签标识“瑕疵”的内容进行实质内涵界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台我省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合理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监管部门执法操作、规范企业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为社会正常的经济、经营发展环境护航。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148是什么意思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食品安全148条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148条赔偿标准1、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责,如果是经营者的问题,必须先行赔付再去向经营者索要赔偿。2、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在价款十倍和损失额三倍中有权自由选择,最低限额仍然为1000元。第二款赔偿金的关键并不需要消费者遭到实际的物质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存在,即侵犯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跟该商品是否实际使用了无关。3、第二款中的但书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一些类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时,便可以豁免惩罚性赔偿。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48条,即消费者权利。其中,包括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各种责任,以及消费者的权利等,其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食品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同时,食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合格的原料,不得使用被禁止的原料,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定,保证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法律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同时,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损坏或者有其他危害的食品,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测,发现食品有害物质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同时,食品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放行不合格的食品,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通过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保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终实现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