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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几项权利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0 08:00:11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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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享有几项权利

法律分析: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党员享有的权利

法律分析: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党员享有什么规定的各项权利呢

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民革《章程》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法律分析】:(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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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享有的权利有几条

法律分析: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l)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
(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
(三)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四)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五)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
(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
(八)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十)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
(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
(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
(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
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几项权利

根据《党章》第四条规定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扮散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章第一章第四条对党员权利作了八项规定: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的会议是党组织进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的许多方针和政策都是以党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向下传达贯彻的。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是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同时,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是党员能够行使所享
有的全部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党员享有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才能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党员通过阅读党的文件,学习了解党在每个时期的任务和目标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才能更好地加以贯彻执行。
  在这项权利中,党章之所以加上“有关”二字,是因为党内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文件。由于党员在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所有文件。党员可参加哪些党的会议和阅读哪些党的文件,由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保密纪律的约束,但党员至少有权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条件,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出的政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可以加深党
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减少或避免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党员在参加讨论时,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有不同的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党员的讨论权只能通过参加党的会议和在党报党刊上发表文章等形式来行使,而不得擅自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决策相反的意见和主张。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党员享有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员行使这项权利,也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关心和负责的表现。现在,我们正处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更需要党员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改进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当然,所提出的建议和倡议,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党章赋予党员有批评权、揭发权、检举权,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要求。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事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明自己意志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
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每一个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党员进行表决或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在进行选举时,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手中神圣的选票。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使被处分的或被鉴定的人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使党员和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考虑和决定问题,防止对党员做出错误的处理,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做出这项规定,是因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现象,而且有时真理在少数人手中,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
央提出,有助于通过正常的方式解决党内的不同认识问题,以便更好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但是,必须明确,党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坚持“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个前提。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包括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免去自己的党内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党组织请求给予处分或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或别人的问题,请求党组织给予调查等。
  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他人或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党员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这是党员行使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必然要求和组织保障。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概括起来讲有以下几类权利。
(一)享有知情权,即“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这是党员能够行使所享有全部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党员只有能够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接受培训,才能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二)享有讨论权,即“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政策总理的讨论”的权利。这是保证我们党决策正确的重要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步骤,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倾向,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 享有建议权,即“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党员都有义务参与党的工作,党的任务的完成、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党员积极性的发挥。
(四)享有揭发权,即“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的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这是保障我们党永葆青春、清楚腐败分子的关键举措。。
(五)享有政治权,即“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的权利。有这是党员参与党的领导和党内事务管理的具体形式,是发扬党内民主、进行正确集中的重要形式。对于党员的这种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侵犯。
(六)享有申辩权,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的权利。这项权利,是为了切实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使当事人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说明情况,防止对党员做出错误的处理。
(七) 享有主张权,即“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的权利。保证广大党员和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得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
(八)享有控告权,即“向党的上级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员的控告权,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级组织的缺点和错误而受到压制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伸张正义的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在党的纪律方面,新党章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作了比较具体严格的规定,“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根据《党章》第四条规定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扩展资料
党员必须维护的义务
1、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2、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3、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根据《党章》第四条规定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扮散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什么权利?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入党程序: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党员享有的权利有八条。主要包括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
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