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内阁制是什么意思
- 2、什么叫“内阁制”政体?
- 3、什么是责任内阁制?资51
- 4、内阁制起源于
- 5、内阁制是什么意思
- 6、什么是内阁制?
- 7、内阁制是什么制度?
- 8、内阁制有哪些优点?
- 9、简述内阁制的特点
- 10、简述内阁制的特点
内阁制是什么意思
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内阁制和总统制的区别
1、内阁制
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推举总理或首相,组成内阁,掌握实权。
国家元首(总统或国王)基本上是象征性、礼仪性的。总统一般由议会选举产生。
英国、德国、印度是内阁制的典型。
2、总统制
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拥有实权,与议会之间形成制衡的关系。美国是总统制的典型。
法国是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总统拥有外交和国防等实权,同时又有总理和内阁来处理内部事务。
什么叫“内阁制”政体?
内阁制
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特点:
①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
②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③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④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
⑤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⑥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
⑦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
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
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什么是责任内阁制?资51
分类: 教育/科学 >> 科学技术
问题描述:
政治体制采取责任内阁制。
解析:
内阁制亦称责任内阁制。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十八世纪初产生于英国。内阁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几个政党组成,经国家元首任命。内阁以总理或首相为首脑,下设有阁员,称为部长或大臣。内阁通常只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1911年4月清廷以成立“责任内阁”欺骗群众。中国历史上正式决定采用此制,始见于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选自北京师范学院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简明中国近现代史词典》,中国青年出版社1985年版。)
英国内阁制长期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直到1937年才由《国王大臣法》予以确认。这种内阁制,称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这一制度其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加拿大、意大利、联邦德国、日本、印度、斯里兰卡等。
责任内阁制 包括以下内容:①内阁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其他阁员由首相提请国家元首任命。②国家元首不负行政责任。发布文件必须经内阁首相和有关阁员的副署,否则无效。因这一文件而发生的责任由内阁承担。③内阁代表元首对议会(或众议院)负责。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如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就要辞职,或者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新议会选出后,对内阁仍不信任时,内阁必须辞职。④议员得兼任内阁阁员。
内阁制起源于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它的内容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 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内阁制是什么意思
内阁制是什么意思
内阁制是一种政治体制,它由一个或多个团体组成,通常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内阁制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由内阁或议会中多数党派或政党领袖组建的,通常作为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事务。
内阁制可以分为君主制内阁和民主制内阁两种形式。在君主制内阁中,内阁通常由君主任命,负责执行政府的各项事务。在民主制内阁中,内阁通常由议会中多数党派或政党领袖组建,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并接受选民的监督。
内阁制的运作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内阁由多数党派或政党领袖组建,通常包括一些政治家、政治家助手和其他政府官员。内阁成员的任命和替换通常由君主或议会决定,取决于政治局势和内阁的组成。内阁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需要与议会协商,并获得议会的支持。在内阁制中,内阁通常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制定和修改法律,任命官员和机构负责人,以及决定政府的预算和支出。然而,内阁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议会的监督。
总的来说,内阁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体制,它有助于确保政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能促进政治参与和民主制度的运作。
什么是内阁制?
产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英国于十七世纪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建立起了资本统治。到了十八世纪前期,国王已是“统而不治”的虚设,主理国政的权力全部落在国会及向国会负责的内阁手中。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极为通行的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扩展资料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内阁的含义:内阁原来是指国王召集亲信大臣商议国家机密的秘密小房间,后来指决议国家大事的最高行政班子。
2、首相制度的形成。18世纪,“首相”产生,国王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第一任首相:1721年沃波尔。
3、确立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
4、国王权力的逐渐削弱。
5、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让在议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该党的领袖就是理所当然的首相。
6、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度确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是什么制度?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
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严格来说,『内阁制』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扩展资料:
内阁制特性: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八、强调议会至上。在内阁制度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
九、内阁组成独特。在实行内阁制政府制度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组成。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
受命组阁的政党领袖多为内阁总理或者首相,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总理或首相是政府首脑,不兼任国家元首,负实际责。
内阁总揽行政权力。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内阁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府首脑执掌实权。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政府首脑,利用自己的党在议会中占多数控制议会,实际上又掌握着立法权。
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既在政府中负责某项行政工作,又在议会中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往往出现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
政府对议会负责。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当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政治行为赞同时,政府方能继续执政。
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或者否决内阁的信任方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由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阁制
内阁制有哪些优点?
内阁制是指一种国家政府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的政治决策由内阁成员共同制定,并由国家元首批准和颁布。内阁制具有如下优点:
1、内阁制能够提高政治效率。内阁成员在制定政策时可以直接沟通,更加高效。
2、内阁制能够促进民主化。内阁成员来自不同政治背景和意见,他们之间的讨论和协商有助于充分展示各方的意见,使政策更加公正和平衡。
3、内阁制能够促进协调。内阁成员来自不同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可以充分协调各方的关系,促进各部门的配合。
4、内阁制能够提高政治稳定。内阁成员来自不同政党,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进行协商和妥协,这有助于维护政治的稳定。
5、内阁制能够促进国家发展。内阁成员来自不同领域,在制定政策时可以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和利益,使政策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促进国家的发展。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
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
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
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扩展资料:
内阁制的部分特性: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简述内阁制的特点
内阁制的特点是: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是以国家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阁首相或总理是国家实际权力中心;内阁是国家的决策中心;政府或内阁不向国家元首负责,但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定。
内阁制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和立法合一:内阁制国家普遍采用了行政和立法的双重职能,但不同于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内阁制国家的行政和立法职能是由同一批人承担的。
2.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开:在名义上,内阁制国家的元首(如国王或总统)是国家最高领袖,但实际上他们只是国家象征性的领袖,而真正的行政权力掌握在内阁首脑(如首相或总理)手中。
3. 产生方式:内阁制国家的行政首长通常由议会选举产生,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获得议会的信任才能执政。
4. 向议会负责:内阁制国家的行政首脑通常需要向议会负责,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得到议会的支持才能继续执政。
5. 集体决策: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内阁成员共同对所制定的政策向议会负责,这意味着内阁的政策需要获得议会的同意和支持,而在政治上必须与议会的多数保持一致。
总之,内阁制是一种行政和立法合一的制度,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开,行政首长通常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这些都是内阁制的特点。
简述内阁制的特点
内阁制即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内阁制特点
一、司法、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butnotgovern)。
五、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power)。
六、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