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公孙龙的评价
- 2、普罗泰戈拉的作者是谁
- 3、古希腊哲学流派中智者派是什么东东
- 4、自然法学说
- 5、智者学派的消极影响:忽视人的认识的共同性,认为没有是非之别。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求详解~
- 6、西方主要法学派别介绍
- 7、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论证和智者学派诡辩论的区别?
- 8、自然法道是我国历史上哪位思想家提出的观点?
公孙龙的评价
公孙龙,姓公孙,名龙,生于公元前320年,卒于公元前250年,战国时赵人,中国战国时期名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做过赵国平原君的门客,曾和当时著名的辩者,逻辑学家,其思想特征是“别同异,离坚白”。“别同异,离坚白”从实质上说,就是把事物性质孤立地加以夸大,强调绝对分离,从而否认其间有统一的联系;反映在逻辑问题上就是认为每一概念都是孤立自存的,片面强调概念之间的差别和独立性。公孙龙以“白马非马”著称于时,又持“坚白石离”之说,被称为“离坚白”学派的主要代表。由于受当时诡辩思潮的影响,公孙龙在逻辑上犯有严重的诡辩错误,可以说是邓析以后真正集古代诡辩学派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普罗泰戈拉的作者是谁
柏拉图。
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90或480年~前420或410年)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家,智者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约生于公元前490~前480年之间,大约活了70岁。他出生在阿布德拉城,多次来到当时希腊奴隶主制的中心雅典,与派家伯里克利结为至友,曾为意大利南部的雅典殖民地图里城制定过法典。一生旅居各地,收徒传授修辞和论辩知识,是当时最受人尊敬的"智者"。
普罗塔哥拉的人物介绍
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81年-约公元前411年)是古希腊诡辩学派的著名哲学家。他在收受弟子教人打官司时都要和对方订下合同,学生入学时先交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出庭胜诉时再交付另一半学费。
学生欧提勒士(一说是爱瓦特尔)学成后一直不肯替人打官司,当然也就不交付另一半学费,普罗塔哥拉决定起诉他。在法庭上,老师志在必得地说:如果你在此案中胜诉,你就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学费;如果你败诉就必须按法院判决付给我学费。总之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你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则针锋相对地回答:老师您错了,这场官司无论胜负我都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胜诉,根据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败诉,根据合同中我第一次出庭胜诉才付学费的约定,我也不必交付学费呀。
双方都以真实性难以怀疑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让难以判决。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普罗塔哥拉悖论”,也称为“半费诉讼”。这个故事表明,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与诡辩有密切的联系,悖论既可以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也可以为一些论者进行诡辩提供论辩的工具。
在哲学方面,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重要哲学命题。认为人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把哲学的发展由自然转向人,人开始成为哲学的中心。
古希腊哲学流派中智者派是什么东东
古希腊哲学流派中有一个诡辩学派,又叫智者派。他们对自然哲学持怀疑态度,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变的真理。普洛道格拉斯(Protagras,约公元前485-前410)是其著名的代表人物,他认为:“ 人是衡量万物的尺度。”雅典政府因其主张无神论,予以驱逐并焚烧了他的书籍。 从苏格拉底到亚里斯多德都反对诡辩学说,黑格尔说,苏格拉底常运用他的辩证法去攻击诡辩学派,尤其是普洛道格拉斯。尽管这些智者的理论多已失传,我们仍然可以从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中了解一些当时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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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流派中有一个诡辩学派,又叫智者派。他们对自然哲学持怀疑态度,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变的真理。普洛道格拉斯(Protagras,约公元前485-前410)是其著名的代表人物,他认为:“ 人是衡量万物的尺度。”雅典政府因其主张无神论,予以驱逐并焚烧了他的书籍。 从苏格拉底到亚里斯多德都反对诡辩学说,黑格尔说,苏格拉底常运用他的辩证法去攻击诡辩学派,尤其是普洛道格拉斯。尽管这些智者的理论多已失传,我们仍然可以从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吴寿彭译)中了解一些当时的论辩。
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17、18世纪是自然法学说最盛行的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B.de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法国的J.-J.卢梭。这些思想家为了给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根据,一般都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或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的理性(洛克),或看作是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产物(卢梭)。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并和社会契约论结合用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他们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虽受自然法支配,但有种种不便,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人们才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由此 ,他们得出结论,认为封建统治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 ,应予推翻,建立新的制度。19世纪初自然法学说衰落,19世纪末重又复兴。德国的R.施塔姆勒,美国的L.L.富勒和J.B.罗尔斯等是19世纪末以来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施塔姆勒认为,自然法的内容不是永恒不变的,它不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社会理想,是衡量实在法是否正义的一种广泛标准。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有着外在的道德目的,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也必须遵循内在的道德原则。他把法律的外在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自然法。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是衡量社会制度和法律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他尽管没有把正义原则直接称之为自然法,但体现了自然法学说的基本思想。
智者学派的消极影响:忽视人的认识的共同性,认为没有是非之别。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求详解~
智者学派过分强调个人的主观感受,忽视人们认识的共同性,认为没有是非之别这样的思想方法给主观随意性和极端个人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被人称为“诡辩学派”。
智者学派完全从个人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忽视人们认识的共性,认为没有是非之别,这种思想给主观随意性和极端个人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1.出现背景:希腊城邦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公元前5世纪,产生了新的思想流派。
2.主要观点:关注社会,关注入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倡怀疑,反对迷信,强调人的价值,热心政治和法律问题。
3.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知识就是感觉”等名言。
4.地位和评价:构成古希腊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对推动雅典民主政治和民众的思想起了启蒙作用,体现西方人文主义精神。但智者学派过分强调个人的主观感受,忽视人们认识的共同性,认为没有是非之别,这样的思想方法给主观随意性和极端个人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
1)原因:①自然条件优越、对外交流频繁、文化多元化,为其提供了重要前提。②希腊工商业发达,平民地位提高,以及个人主义的成长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等因素,为其产生起了推动作用。③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的先进,也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④与希腊先哲们孜孜不倦地探索有关。
(2)特点:①专业性,他们多是知识渊博、才能出众的专业教师。②智者经常使用各式各样的狡辩的语言和方法,加之收取的学费又较高,所以他们的名声在当时并不好。③其进步性在于智者学派对雅典民众的思想启蒙和解放起了积极的作用。
(3)认识:①智者运动是西方人文主义的滥觞,普罗泰格拉是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的先驱。②智者学派强调人作为客观事件主体的意义,否认神或命运等超自然力量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具有高度自信,但他们过分强调人的主观感受,又给主观随意性和极端个人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
智者学派认为知识就是感觉,断言各个人的感觉都是真实的,对同一个东西,你感觉冷就是冷的,我感觉不冷就是不冷的,无所谓真假是非之分,把个人的感觉作为真理的标准。普罗泰戈拉的著名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这一思想的典型表述。
但是这种认识有明显的缺陷就是忽视了人们认识和共同性,只强调差异性,这样就难以区分哪些是共同认同的正确的事情,哪些是共同认定的错误的事情。
智者学派过分强调个人的主观感受,忽视人们认识的共同性,认为没有是非之别这样的思想方法给主观随意性和 极端个人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被人称为“诡辩学派”。
智者的思想瑕瑜互见。他们宣扬相对主义和怀疑论,认为事物和真假是非以个人的感觉为转移,把个人的意欲、要求说成是产生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决定力量,热衷于语言、逻辑的表面说服力,这是智者思想中的糟粕,它势必陷入认识上的主观唯心主义。晚期智者对此加以发挥,醉心于玩弄概念和文字游戏,成为诡辩家。后来这些思想在历史上又产生了消极影响,成为怀疑主义流派的思想来源,公元前 4世纪中叶到前 3世纪初的希腊哲学家皮浪曾竭力夸大智者的相对主义观点,走向了极端的怀疑主义。
西方主要法学派别介绍
自然法学说的由来
?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
?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 古典自然法学派
?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 自然法学说的复兴
?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阶级斗争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学派逐渐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分析法学派也随之兴起。
? 但到20世纪,自然法学派又出现“复兴”的局面,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姆勒提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他认为法律在逻辑上应先与社会和经济现象而存在,不是经济决定法,而是法决定经济。他把法区分“正当的法”与“不正当的法”,并认为“正当的法”是由“不正当的法”演变与发展而成。他所谓“正当”与“不正当”,不在于法的内容,而在于法的形式。只要法的形式与所定的标准相适当即为“正当的法”。
? “复兴自然法学派”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法学家信奉天主教义,亦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旦,他认为私人占有财富属于自然法,而“自然法之为法,是因为它是对于永恒法的分有。”另一部分法学家虽不公开站在宗教立场上,但提倡理性服从信仰,把自然法解释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正义,如意大利法学家迭尔维寇。
? 二次世界大战,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 自然法学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大致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学、理性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 新自然法学的特点
? 自然法学的复兴严格地讲,应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有下列特点:
? 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他指出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他这些法律观点,德国战后审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但拉德勃鲁赫毕竟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是一个典型的不可论者,这当然应予以否定。马里旦是新自然法学神学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他们突出特点是强调人权,并专门写了一本《人权与自然法》的名著,认为应用人权制约国家的权力。
? 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新自然法学派不是简单重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说教,而是保留旧的形式,赋予新内容,或者干脆放弃一切虚构,直接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依赖性。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说。德沃金认为,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规定而存在的。
? 新实证分析学派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开始重视法的形式因素,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论,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内在道德,亦称法制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开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是事情;(7)法律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的一致性。
?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德勃鲁赫(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美国的富勒、德沃金和罗尔斯。
? 对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流传至今,是当今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念的提出既是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又推动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的唯心史观,它所谓“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 社会法学派
? 概说
? 社会法学派亦称社会学法学。这一学派的含义相当混乱,大体上有两种解释:一是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特别是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与目的;一是指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社会化”。
? 在20世纪初,这两种解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种说法尽管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但他们仍然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法律社会化”已占绝对优势,上述两种解释实际上已经趋向一致。
? 本来,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是一致的。当然,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还社会学家,其研究的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一般讲,法律社会学是“陈述性的”而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意思是说法学家着重于法律规定,社会学家侧重于陈述有关事实。
? 从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 早期社会学法学。它产生于19世纪的后期,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孔德又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早期社会学法学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法律,诸如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等。如英国的社会学家斯宾塞(Spencer)便以生物学为依据,认为社会与国家如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劣汰,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普洛维奇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了国内的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法律是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还有法国的社会学家塔尔德和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将法律解释为心理现象,从而创立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
? 现代社会学法学。它又分为两大派,即美国学派与法国学派。法国学派又称欧洲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社会学家埃利希,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决,而社会本身,应该是“活的法律”,他不同于制定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美国现代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后专节论述)
? 早期社会学法学与现代社会学法学的重大区别有:(1)现代社会学法学不仅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而且特别强调法律是社会效果与社会目的;(2)早期社会学法学强调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现代社会学法学强调社会利益;(3)在解释法律方面现代社会学法学不是从生物、人种、心理某一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加以解释。
? 此外,还有一些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有一定差别,一般不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但从其基本趋向来看,仍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可列为社会学法学的支派。如法国的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德国的利益法学等等。
?? 分析法学派
? 分析法学派的由来与发展
? 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三大派别之一,曾长期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现在,它仍然被认为是西方法学“三足鼎立”的一家。
? 分析法学派大致历经两个大的历史阶段,即以奥斯丁为创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学派阶段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阶段。
?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英国,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后果。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有: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以此引伸出“义务、制裁”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在他看来,法律只有是一种命令,才能得到实行;如果仅仅是“告知”、“希望”,实际上是很难得到遵守。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只有来自主权者才有实际意义,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即划分实在法与理想法。在他看来。法学就是研究法,“恶法亦法”,也属于研究范围。
? 他认为法律有两种,应当法和实在法,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在法,从而开创法学领域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风气。
? 毫无疑问,奥斯丁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矛盾的;同时,他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荒谬的;但他提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有一定价值,在客观上促进法学的发展。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哈特(Hort),原为出庭律师,1952年由牛津大学教师升为该校法理学讲座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
? 新实证主义法学是在论战中形成与发展的。战后哈特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三次大论战:第一次是哈特与美国法理学家富勒长达数年的论战;第二次的哈特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论战;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论战。
?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学演讲时,作了一个《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辩护,并对富勒等人进行了攻击,从而揭开了第一次论战的畜牧。富勒当即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驳。60年代,两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驳对方。这次论战实际上是西方法理学中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是一种形而上学,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而非实在的法律。自然法学则认为,实在法,通常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应符合代表某种正义、道德的自然法。
? 第二次论战的焦点仍然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问题是:法律是否禁止成年人同性恋的问题。法官德夫林主张禁止,而哈特根据自由派道德观点,认为不应该禁止。在争论中,有人支持德夫林,也有人支持哈特。
? 第三次论战是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对哈特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提出异议,并阐明了原则、规则和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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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论证和智者学派诡辩论的区别?
1.智者学派:专注社会。唯物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过分强调个人感受,诡辩学派。
2.苏格拉底:柏拉图之师。唯物主义。孔子一般的人物,更大的贡献在教育(我觉得,助产法)。专注于人"把哲学从天上带回了人间"。强调知识即美德。
3.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之师。唯心主义理念论。对雅典民主失望(因苏格拉底之死,及伯罗奔尼撒之败),设计理想国,追求和谐与效率。专注于政体
4.亚里士多德: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创造逻辑学。唯物主义。专注于太多东西了。观点:认为万物皆由水生成,创立了朴素的唯物主义世界观。
评价:被誉为西方“哲学之父”。希腊早期的哲学是自然哲学,即对自然界本身的探讨和解释,与人生没有关系。自然哲学家用自己的头脑去探索自然的奥秘,而不是依赖传统宗教解释,这是古希腊人开始具有自主意识的体现,标志着古代西方人的精神觉醒。
(2)智者学派:
公元前5世纪出现在希腊,代表人物是普罗塔哥拉。主张是“人是万物的尺度”。正义、善德、真理等价值标准跟人的需要和兴趣有关,是由人制定的。世间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和永恒的真理。这是西方思想史上人文主义精神的最初体现。
评价:①把讨论的重点从认识自然转移到认识社会,提倡怀疑精神,反对迷信,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决定作用,这一切构成古希腊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
据古希腊名人传记作家普鲁塔克的记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哲学与道德上对亚历山大思想成形产生了影响,正是在亚里士多德影响下,亚历山大始终对科学事业十分关心,并支持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帮助亚里士多德完成研究。亚历山大建立的是中央集权的帝国,这与柏拉图的反民主政体的观念趋同,或许亚里士多德也是与他的老师同样有着中央集权的观念,并继而影响到了亚历山大的政治观念。
关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
结合多本《西方哲学史》的介绍,可以知道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大致面貌。
我们的认识从经验开始,逻辑学从语言、命题和概念开始。概念的谓意一般是以主谓词的结构出现,而亚里士多德总结到:一般的概念的构成或者阐释都可以用大概10(有时候是8)个范畴概括下来,比如 实体、量、关系、空间、时间、位置、状态、主动、被动等。也就是说我们认识的存在、我们描述一个物体、认识一件事物基本就可以使用概念并通过这样一些范畴概括了,范畴囊括了所有需要描述的存在的概括性语言。 而命题与命题之间若要形成一个正确的判断,它的首要命题必然是正确的,而一个正确结论推演过程往往是三段论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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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比如那个著名的例子: 人是会死的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是会死的。
但我们如何知道大前提的正确性呢?
亚里士多德认为首先是从经验开始,而且是以归纳的方法。
也就是说我们总是观察到“人是会死的”这一事实。
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总能观察到这样一个结果呢? 毕竟,人是不可能观察到所有人的生命终点的,或者向我们常说的那样,人的经验毕竟有限,单纯依靠经验是不能获得稳固的知识的。那么,结论如何产生呢? 知识如何产生呢?
亚氏认为除了归纳之外,还要有理性能力。
没有经验,不可能有知识。但是,通过归纳由经验得来的真理是不确实的,只有盖然性。因此,真理必然也是先验的(a priori),隐然存在于人心中。没有经验,不能认识真理,真理不隐然存在于理性中,不能确实。
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知识的几个要件:
一是对经验事实的归纳。
二是激发理性的思考,理性思考之后的认可。
三是将其转化为语言从而以逻辑将其进行命题化的能力。
自然法道是我国历史上哪位思想家提出的观点?
(1)依据所学知识,春秋晚期的孔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大教育家.他也是大思想家,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后来成为我国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极大.
(2)依据所学知识,春秋晚期的老子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有对立面,对立的双方能够相互转化,善于从正反两方面思考问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他的学说记录在《道德经》里.战国时期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庄子.
(3)依据所学知识,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改革,反对空谈仁义,提倡法制,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深受秦国国君的赏识.秦始皇开创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就是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理论的.
(4)据所学知,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急剧变化,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各学派纷纷著书立说,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局面.
故答案为:
(1)儒家;成为封建文化的正统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极大.
(2)道家;庄子.
(3)法家;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始皇(或嬴政).
(4)百家争鸣.
起源
概况
自然法学说
赫拉克利特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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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H.格劳秀斯
17、18世纪是自然法学说最盛行的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B.de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法国的J.-J.卢梭。这些思想家为了给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根据,一般都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或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的理性(洛克),或看作是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产物(卢梭)。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并和社会契约论结合用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他们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虽受自然法支配,但有种种不便,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人们才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由此 ,他们得出结论,认为封建统治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 ,应予推翻,建立新的制度。19世纪初自然法学说衰落,19世纪末重又复兴。德国的R.施塔姆勒,美国的L.L.富勒和J.B.罗尔斯等是19世纪末以来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施塔姆勒认为,自然法的内容不是永恒不变的,它不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社会理想,是衡量实在法是否正义的一种广泛标准。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有着外在的道德目的,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也必须遵循内在的道德原则。他把法律的外在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自然法。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是衡量社会制度和法律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他尽管没有把正义原则直接称之为自然法,但体现了自然法学说的基本思想。
重要意义
总述意义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分述意义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释社会政治现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学理论。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及国家权力应是自然法的体现和实现自然法的保障。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
(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
(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
(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
(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老子
老子(本名李耳),字聃,一字伯阳,或曰谥伯阳,出生于周朝春秋末期楚国苦县,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中国古代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在道教中,被尊为道教始祖,称“太上老君”。 老子思想核心是朴素的辩证法,主张无为而治、不言之教、物极必反之理。老子是道家性命双修的始祖,讲究虚心实腹、不与人争的修持。著有《道德经》(又称《老子》),是全球文字出版发行量最大的著作之一。
老子在出函谷关前著有五千言的《老子》一书,又名《道德经》或《道德真经》。《道德经》、《易经》和《论语》被认为是对中国人影响最深远的三部思想巨著。《道德经》分为上下两册,共81章,前37章为上篇道经,第38章以下属下篇德经,全书的思想结构是:道是德的“体”,德是道的“用”。全文共计五千字左右。
《道德经》是后来的称谓,最初这本书称为《老子》而无《道德经》之名。其成书年代过去多有争论,至今仍无法确定,不过根据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简“老子”年代推算,成书年代至少在战国中前期。楚简《老子》校注,参看丁四新著《郭店楚竹书老子校注》等书。
《老子》以“道”解释宇宙万物的演变,以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乃“夫莫之命(命令)而常自然”,因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除了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老子》一书中还包括大量朴素辩证法观点,如以为一切事物均具有正反两面,“反者道之动”,并能由对立而转化,此外,书中也有大量的民本思想:“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学说对中国哲学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老子既是周朝的史官,因此《汉书·艺文志》说:“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此话并不是没有道理的。至于班固的诸子均出于王官说,又当别论。金德建《老聃学说出于史官考》认为:“老聃学说的来历,大约是因为做周史的缘故”。他列举了《左传》、《国语》、《论语》、《大戴礼记》等书中史官属于格言形式的话,并将16条有关材料与《老子》相对照。比如“《左传》成公二年:‘仲尼闻之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左传》昭公三十二年:慎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左传》这些话,显然是《老子》的‘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第三十六章)的语意所本。”从这些材料的对比中,说明《老子》的语句,是“史官们向来保存的知识”。可见,《老子》与史官的知识有其思想上的渊源。
老子思想主张“无为”,《老子》以“道”解释宇宙万物的演变,“道”为客观自然规律,同时又具有“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的永恒意义。《老子》书中包括大量朴素辩证法观点,如以为一切事物均具有正反两面,并能由对立而转化,是为“反者道之动”,“正复为奇,善复为妖”,“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又以为世间事物均为“有”与“无”之统一,“有、无相生”,而“无”为基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他关于民众的格言有:“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中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