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是什么
- 2、固废污染防治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
-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原则
-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是什么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什么原则
- 9、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范围是什么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是什么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是:
1、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2、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3、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4、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废污染防治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最新修订是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对环境危害的程度上,固体废物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相对小一些,但需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的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极大,是管理和防治的重点。为了便于管理,通常按来源将其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五类。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必然产生固体废物,但固体废物的产生并不必然导致固体废物污染。所谓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人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恶化的现象。”应当承认现代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已经远远超过自然环境的容量,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可谓无处不在。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同样使固体废物的种类和组成日益复杂,不少废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处置难度、成本增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主要包括:侵占耕地,污染土壤;污染水体、大气;破坏生态,导致野生动物死亡;影响环境卫生,威胁人类健康。因此,人类活动的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人类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作为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这一任务。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因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不当可能导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预防和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保障人体健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最终后果都会危害人类健康。固体废物不仅是病菌、寄生虫的载体和繁殖地,而且在很长的时间里还会不断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反应,不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并通过水和大气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因此,固体废物污染是构成公共卫生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向环境中排入的固体废物与日俱增。据估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约1.5亿吨,这一数据还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这些城市垃圾绝大部分仍然采用直接倾倒和简易填埋方式处置,无害化处理水平极低。截止到2001年,城市历年的垃圾堆存量高达66亿吨,侵占35亿多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围,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决垃圾危机的途径延伸到乡村。本法对直接危害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尤其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列专章作了特别规定。此外,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这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废物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2004年5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因此,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
三、维护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固体废物污染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危害,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在一些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固体废物处置不当会直接导致生态破坏、生物死亡。固体废物引起土壤结构、成分改变而产生的生态影响根本无法估计。只有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才能保护和改善生存、生活条件,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一代地永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人们生存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国已开始彻底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不能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不能用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固体废物污染不仅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危害,而且对经济发展也产生很大的制约。例如,固体废物的直接污染及其带来的二次污染,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带来很大损失。本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上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都体现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首先,减量化原则是指在固体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的全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废物的数量、体积和危害性。这一原则强调的是预防优先,从源头上减少废物的产生,从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压力。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其次,资源化原则是指将固体废物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或能源,实现废物的再利用。这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减少废物的处置压力,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例如,一些废弃的建筑材料可以被再生利用,制作成新的建筑材料;一些有机废物可以进行堆肥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等。
最后,无害化原则是指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例如,一些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安全填埋或焚烧处理,确保其中的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这三个原则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构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推动固体废物管理和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法律客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定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3、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范围是什么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范围是什么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范围包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的环境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状污染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承担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等。
总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法律,需要各相关方共同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