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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5 22:46:42 浏览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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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则或公布。《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宽乱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 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 律、行政法慎盯档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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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经济性质;
  (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领购发票;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三条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如下: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此外,具体规定如下: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3、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三)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1.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由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于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了有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法律主观: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主要为税务机关检查账簿的规定,具体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关于税收征管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责令限期缴纳期限是多少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责令限期缴纳期限是多少天 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在还有效吗 国务院令[2002]362号制定的征管法细则有效。 不过正在酝酿修改,因为征管法有“偷税”,可刑法已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哪个部门释出 征管法属于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其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所以,实施细则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而事实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释出的。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宪法关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是最高法规定了前提,税法据此维护税收工作的最高权威,任何与税法想牴触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无权做出与税法想牴触的决定!一句话,税法是税收政策的唯一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哪一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什么变化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处罚到上限吗 当然可以了。处罚标准内部有规定,不按规定要追责。比如,对未按期申报,每超过一天处罚多少,超期太多了,就会达上限。但不能超上限。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表现? 1、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未及时便跟税务登记情况,未及时登出税务登记。 2、未按照要求设定会计账簿,未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登记备案,未及时申报税收,未及时缴纳税款,故意、恶意损毁财务资料。 3、骗税、逃税、漏税、抗税,违法使用发票,如虚开等。 4、对抗税务检查,提交虚假资料。 其它的不知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几次修订?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一次;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一次,共修订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等。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实施细则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方便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需要保密的信息,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二、税务机关职责与权力
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并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权进行税务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三、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于未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或强制执行。对于特殊情况,如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四、违规处罚与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对于故意犯规、骗税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规定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税收票证管理等。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是为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程序、规范税务机关职责和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等措施,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