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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五个案例,不当得利的例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6 03:09:47 浏览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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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通俗例子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非因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原因,仅仅因事实获得利益的情况。
例子1:甲乙两个鱼塘相邻,下雨后池水上涨,甲鱼塘的鱼苗游到的乙鱼塘,那么乙鱼塘所有人则是不当得利人。
例子2:甲谎称某药有治疗胃病的良好功能,乙欣然订立买卖合同后购买,后发现该药质量低劣,遂发现受到甲的欺骗,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此时甲卖药所得价款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例子

法律分析:甲受朋友乙委托,替他归还信用卡5万元,但在输入卡号时,误将其中两位数字颠倒,导致5万元被转入一素不相识的人账户。该素不相识之人所获的5万元即为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公司说前几个月工资多发了,要求退回多发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除非明显与你的劳动合同相违背!否则可以不退,这部分损失有财务人员承担!
如果真的是发多了,要求退回是合理的。
关键就是工资是不是真的发多了,这个要问一下原因:为什么发多了?哪一块发多了?算的对不对?员工认不认同?
如果确实是多发的工资的,要求退回是合理的,不然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案例:
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储户账户多出1万元,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均以失败而告终。8月29日,陕西洛川法院通过微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赵某(储户)一次性返还杨某(银行职员)现金0.7万元(其中0.3万元之前已经返还)。
杨某系长安银行某支行职工。2016年10月14日,杨某在办理赵某个人存款业务时,误将赵某的1.4万元存款操作成了2.4万元。后杨某在清库时发现1万元不翼而飞,自己只得向银行垫付了1万元。
事发后,杨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赵某返还了0.3万元,之后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返还剩余的0.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赵某系某机关单位干部,因长期请假在外,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承办法官针对案情迅速启动多方联动办案机制,积极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后在多方压力下,赵某主动通过微信与法官取得联系。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赵某对其存款事实及杨某操作失误致其账户多存1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应诉,承办法官遂予以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虽拒不到庭,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存款凭空多出一万元 不当得利应返还

不当得利通俗例子

不当得利通俗例子:甲误将乙的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取走。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下,一方获得了财产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这种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利方没有合法依据。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解释就是,假设甲和乙是两个邻居,一天,甲误将乙的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取走。在这种情况下,甲就获得了不当得利,因为他没有合法的依据获得了乙的财物,而乙则因此受到了损失。
不当得利的来源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误付、误投、无因管理等。无论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还是受损人,都有权请求返还或补偿。这是因为,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人们不应该获得他们没有合法权利获得的利益,而受损人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总之,不当得利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和公平正义的问题。通过理解和研究不当得利的例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当得利最少得多少钱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所以不当得利一旦发生,原则上就可立案。
扩展资料:
案例:
原告张三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四相识,被告李四曾向原告张三借钱,均有归还,原告张三比较信任被告李四。
被告李四因为信用卡借款到期,没时间到银行网点排队还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请求原告通过其网银转账至被告的账户15000元。
原告于当天进行网上转账,从自己的账号汇款至被告的账号,因电脑故障,原告不慎操作两次,导致多汇了一笔15000元,原告于是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之后未予返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多汇的款项及利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请求原告将1500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原告通过网络转账,不慎操作两次,导致被告多收了一笔15000元。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业务来往,故被告多收取的15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000元,予以支持。

不当得利的五个案例

法律分析:将现金误存入他人银行账户,他人无权占有这笔存款,如拒不归还。捡到他人遗失的钱包等物品据为己有,对拾得人来说便是不当得利,依法也应该归还原主。租或借别人的耕牛使用,在租借期间耕牛所产牛崽,租借人若将牛崽据为己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你好,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如下:
无因管理的意思就是没有义务为别人避免损失,但是做出了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这个有点类似于好人好事。比如说台风来了,你邻居家和你家的房子被吹了,摇摇欲坠,你把自己家的房子修好了,同时把邻居家的房子也修了。
不当得利就是说不是出于主观原因,但是获得了利益。这个应该挺好理解的吧,比如说你跟你邻居都养鸡,有天你邻居的鸡受到惊吓,飞到你院子里来了,但是你邻居不知道,你也不知道,但是你又获得了一只鸡,这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债权法体系,我国的债权法将债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有 不当得利 之债,意定之债包括有合同之债。当然符合不当得利之债需要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 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笔者举一个小案例以具体分析。 例: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1、一方获得利息:首先甲获得了1万元的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然后乙银行受到了1万元的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然后甲获得的1万元利益与乙银行受到了1万元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因为银行电脑故障的原因所致。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最后甲获得1万元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是被不当得利制度所保护的,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便不受不当得利制度保护,譬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因为赌博和 嫖娼 都是不法行为,所以不受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

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案例中利息是按照年利率6%计算
2022年案例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18 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不当得利款项的利息(以 518 5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以内部购房为名向原告推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郡,约定房屋购买总价为500万元。*****向原告出具相关文书,原告共向*****支付400万元,由*****代为支付给开发商,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中实际截留了518 500元。现因为*****介绍购买的房屋涉及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实际操作人宋岩已被刑事侦查。目前,原告已经确认无法正常购得涉案房屋,*****私自截留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据此,*****也于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518 500元,但至今,*****仍未返还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9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2021年8月5日至今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金通阳光苑。*****向本院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及*****配偶石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居住情况。*****认可*****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2019年1月至今,均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