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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四个服从,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6 09:43:35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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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法律分析: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四个服从指的是

法律分析:四个服从的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是指: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个人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服从上级, 党员服从中央。
““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拓展资料:
充分认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
民主集中制原则,简要地说,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不可分割。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坚持不懈地丰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实践,依靠和通过民主集中制,集中全党的智慧力量,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新形势下,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资料:强卫: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共产党新闻网

什么是党的“四个服从”纪律要求?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研究生部 师霞)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研究生部 师霞)。

党的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之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次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政治纪律,是一次在全党“立规矩”的重要会议,在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会议明确要求,全体党员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个服从”是在六届六中全会首先提出来的。从中共七大开始,“四个服从”被写进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四个服从”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各级党委权力的形成与行使,以及领导成员与领导集体、领导成员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置,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于全党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按程序和规矩办事,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
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四个服从”成为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形成的显著标志。“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四个服从”,使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
来源:当代党员 (2018年02期)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四个服从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扩展资料:党员权利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党员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部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考资料四个服从-百度百科
1、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四个服从”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扩展资料: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最基本的原则)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资料来自: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百度百科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个人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服从上级;
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
扩展资料: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会。大会肯定了毛泽东在全党的领导地位,第一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在党的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大会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第一次完整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这次大会之所以重要,之所以能提出并解决之前没有提出或者没有能力去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因为我们党在历经17年的斗争磨炼后已经成熟起来,“已经学会了使用这个马克思主义的武器”。
“四个服从”是对过去正反两方面斗争经验的科学总结。毛泽东在讲话中特别指出,“有过两次有历史意义的党内斗争,这就是在遵义会议上的斗争和开除张国焘出党的斗争”,事实上指出了这正反两方面经验的重要来源。
“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逐步深化和完善。党的七大在修改党章时将其完善为:“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强调的是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原则,表述更加严谨、科学,为我们今天的认识奠定了坚实基础。
参考资料:树立“看齐意识”是新时期践行“四个服从”的基本要求-人民网

1938 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先提出的“四个服从 ”是____、____、____、____。

\n \n \n \n (1)\n \n
个人服从组织\n \n \n \n (2)\n \n
少数服从多数\n \n \n \n (3)\n \n
下级服从上级\n \n \n \n (4)\n \n
全党服从中央\n \n \n \n \n

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还有什么

法律分析:还有: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是: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中共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制度中的“四个服从”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扩展资料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这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全国党代会。
中共六大选择在国外召开,主要是迫于处于低潮的中国革命和国内错综复杂的形势。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相继背叛革命,国民党反动派疯狂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党员干部被杀害,有的地方整个党组织被瓦解,革命群众团体被查封,有组织的工农运动不复存在,革命力量受到了极大摧残,共产党的活动转为地下秘密状态。
为总结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解决党内思想混乱、组织涣散问题,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党中央组织代表前往莫斯科,召开中共六大。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其中“党的纪律”作为单独章节,共有两条,此外还有一些强调党的组织纪律的条款分散在“党的组织系统”等部分。
大革命后期,不少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都是在五卅运动后发展和建立起来的,缺乏牢固的组织基础和革命锤炼,各级组织软弱无力。大革命失败后,在白色恐怖下,不少意志薄弱的党员纷纷脱党,甚至叛变,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因被出卖而被捕牺牲,党员数量骤减至1万多人。
这一时期,在“左”倾盲动错误指导下,又强调党员队伍的“唯成分论”,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党员“征收”运动。很多地方的入党基本条件和要求被降低,一些基层组织甚至提出“只要是受过豪绅地主打击的,便认为是好同志”,最后发展成为“对于工农分子无条件吸收”。至六大前夕,党员数量从1万多人增长到4万多人,而党员质量不容乐观,入党动机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入党的神圣性和个人斗争的坚决性。
在“左”倾错误影响下,党在组织和思想上存在极端自由选举、平均主义等错误思想,党内上下级、党群关系松散,极大降低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而,强调健全党的组织、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既听取下面意见又尽可能避免极端民主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原则呼之欲出。
在此背景下,六大党章在第七条中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并且要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是中共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
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对大革命失败的原因、共产国际的态度、中国革命的形势等方面与中共中央产生了严重分歧,并拒绝出席中共六大。实际上,大革命失败后对共产国际有不满情绪的并不只是陈独秀一人,这种情绪在当时存在一定的市场。
鉴于党内存在严重的思想上的分裂,加上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受到共产国际的直接影响,党章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同时规定在共产国际等未作出决议时党内可以自由讨论,一旦作出决议,全党须执行。该规定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特别是对共产国际的服从,对于统一全党思想、提升全党行动力,克服陈独秀对党的组织建设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意义。
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执行上级党部的决议和犯了党内认为有错误的其他过失,应由相当的党部予以纪律上的处分。”“纪律上的处分”强调由党纪来处分。同时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细化为对团体和对个人两种,对于团体,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给予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查看,这样就区分了对象,明确了处分程度。
中共六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修订党章,在纪律规定方面的突出贡献在于首次明确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服从,对犯错误的党的一级组织和党员的处分程序和办法,对在严酷环境下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十六大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