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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阁制度,英国内阁制与中国内阁制的区别,详细越好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06 13:31:26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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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英国内阁制度的因素

权力控制,人员组成。1、权力控制:内阁制度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阁官员在政策制定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政治体制的逐步改善和现代化。2、人员组成:内阁成员的选拔和任命注重实际能力和政治素质,有利于政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英国内阁制度

A B C
英国的内阁由首相组阁,而英国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由此A是正确的.
英国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集体向议会负责。 所以B也是正确的.
1783年,英国首相小皮特要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结果获得新议会的支持,开创了这一先例.所以C也是正确的.
英国的内阁是向议会负责,而不是向国王负责.所以D是错的
一楼的讲这么多废话?
其实很简单啊,女王没有实际权利,不过是要走些形式罢了~~
首相有实权,可以发号施令,但是没有议会的批准,他的命令也没有用~~
英国有上下议院,下议员都是从平民里选举出来的,上议院都是些上流社会的,世袭的贵族~~
议案可以由下议院起草,然后表决通过后到上议院再表决一次,如果都用过,那就正式实行了~~如果不通过,退回下议院修改,再走一次这样的过程~~
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它最早建立了议会[1]制度,因此有“议会之母”之称,英国议会对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有重大影响。因为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加之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所以英国议会有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职能和权力,议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体现出来。
一、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这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18世纪由英国议会首先设立。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议会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议会的质询事项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质询制度,并为其他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2]。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问两种。前者主要针对一般问题,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所提的问题涉及重大的政府行为,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信任与否的表决,从而导致政府的危机。
英国议会只有询问权而没有质问权。对于询问,英国议会规定,星期一至星期四的14:45~15:45,议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议员可提出1~3个质询的口头问题,书面提问不受限制,若要求政府口头答复,则必须至少在48小时之前把提问送达质询对象。下院议员每天口头或书面提出的问题约为70~100个。凡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带有“讽刺”、“侮辱”性等法律禁止的问题,大臣或政府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都应对议员的提问作出答复。如果议员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提出补充性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再作答复。如果询问事项涉及国家根本政策、国民普遍利益时,议员可提议延长会议时间,变更议事日程,进行议会辩论,举行相当于不信任投票的表决。但这种提议须有40名以上议员赞同才能通过。
为了适应20世纪以来政府职能作用的不断增加和政府工作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下院设立了与政府工作相对应的1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的对口监督。在下院开会时,这些委员会分别就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向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善[3]。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一个议员无论是想要纠正一件错事,还是想要攻击哪个大臣,提出质询的权力总是重要的。它迫使各部在它们的行动中谨慎小心;它能防止一些小小不公平之事,这些事情是如此普遍地和官僚主义连在一起的;它迫使行政人员去注意个人的不平之鸣”[4]。议员们通过质询,起到了监督检查政府工作,纠正或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帮助政府改进管理的作用。
二、英国议会的弹劾制度
弹劾是议会控告和制裁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吏,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近代资产阶级议会的弹劾制度起源于英国。1376年,当时正是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英国议会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由封建贵族把持的议会同国王展开了权力斗争。斗争的结果,议会迫使爱德华三世宣布,议会的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家的高级官吏。这开创了弹劾的先例。在王权显赫的时代,弹劾是对付封建专制的有力工具,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皇权或其他形形色色的独裁和专制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了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随心所欲,艰难却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5]。
英国议会弹劾的对象为内阁阁员、各部大臣和议会议员。举凡内阁阁员、各部大臣或议员职务上或非职务上的非法行为,均可构成议会的弹劾案。被弹劾的主要为政府的高级官员,这是因为中下层官员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可以通过其上级首长或司法机关给予惩戒、制裁。而针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习惯使然。将议员也列入可弹劾对象,是由于议员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有时司法机关对议员的违法行为惩戒起来有所不便,因此议员也就构成了弹劾对象[6]。
根据英国的宪政理论和宪法惯例,因为下院代表民众,上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所以在弹劾程序上逐步形成了由下院提出弹劾案,由上院审判弹劾案的弹劾制度。对于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下议院一名议员就可提出弹劾动议,经下议院2/3的议员同意和议院会议通过后,便可起草弹劾起诉书送达上议院。上议院接到起诉书后,即传唤被弹劾人到庭,审理弹劾案。这为以后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随着英国内阁责任制理论的发展和司法权的独立,弹劾程序在实践中显得过于烦琐,英国议会从1864年起废弃这种监督方式,代之以不信任投票程序。
三、英国议会的不信任投票制度
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具体而言,在西方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内阁推行的政策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议会如认为内阁成员或全体有违法失职、政策错误或措施失当等情节并对此深感不满时,议会可以通过谴责政府某项政策的决议案,可以否决政府的议案,或对政府的议案做重大修改而使政府难以接受,甚至通过政府不赞成的法案,进而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一旦议会通过这种不信任案,其后果是: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这就是不信任程序,因其目的是促使现任政府总辞职,故又称为“倒阁”权。它是议会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首创于英国,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采用。
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内阁的施政纲领、方针政策或某项重大行政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议会通过不信任程序对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监督,不信任程序具有预防和制止政府的政治失误的积极作用。二是内阁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也是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内阁实行连带责任制,即使内阁的某个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内阁也必须总辞职[7]。因此,不信任程序对于政府内阁而言是一种相当严厉的监督制约措施。
不信任投票程序的目的在于检验政府是否得到代议机关的足够支持,并通过设立该程序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有力监督与控制。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或者否决政府的重要法案(如财政法案),内阁必须总辞职,这种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不信任投票,是一把既对着政府又同时对着议会本身的双刃剑,因为议会下院在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时,要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政府解散的风险。当然,英国的两党制使议会和内阁保持了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政府的地位,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除非执政党本身产生了重大分歧,或执政党的议员在下院丧失了多数议席,否则议会是不可能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的。也就是说,议会的不信任程序只有在上述“非常”时期才能启动并奏效。
四、英国议会的调查制度
调查是指议会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为了更好地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由议会组织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某种事实的权力。这种调查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一般情况下,由议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或授权某人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渎职、无能、腐化堕落等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陈述各自的情况和理由。现在议会的调查程序更具有司法性,特别机构在调查时已越来越多地采取司法手段。例如,为了保证调查能够依法顺利进行,英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人员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妨碍调查,若不出席议会所举行的有关听证会,或拒不作证,或作伪证则处以罚款或以“藐视国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机构实际上是议会指定代表其查明情况的一个组织。特别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提出报告和建议,最后由议会决定。
一般性的调查包括视察、考察、走访等,没有严格的程序。确认某种事实的专门调查或特别调查包括国政调查、听证调查和特别委员会调查等,其适用范围可能涉及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某些违法行为。调查的程序大致是[8]:(1)通过议会一定数量的议员表决通过或议会授权某委员会决定而提出;(2)组织专门或临时的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活动;(3)举行各种听证会,邀请或传唤有关公民、社团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并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4)调阅和获取有关信息,包括用秘密手段等从当事人和知情人处搜集情报资料和获得证据;(5)公布调查结果。依照一定程序获准公布的结果,可导致政府的危机。调查中如发现触及刑法的事项,则引起司法追究。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和原则

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

责任内阁制的含义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有的国家,虽称政府为内阁,但政府并不对议会负责而由君主或总统直接操纵,这不是内阁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或总统制。
责任内阁制的原则 1、内阁由下院多数党单独组成,内阁大臣必须是下院议员,多数党的领袖为内阁首相,有任免内阁大臣的权利。
2、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对外必须全体一致,并与首相共进退,共同负责政府的行政事务;
3、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应全体辞职权或通过国王解散议会(下院),重新选举,由选民(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存留。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
起源: 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
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发展:18世纪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例;
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

英国责任制内阁和责任内阁制有什么不同?

  责任制内阁与责任内阁制二者有着本质区别。责任制内阁是君主立宪制(政体)下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而责任内阁制则是一种政体即议会制共和制。
  责任制内阁出现在英国。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由于英国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而作为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等。
  责任内阁制出现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了国家政体形式为责任内阁制,在责任内阁制下,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总统,只是处于“虚尊”地位,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内阁,形式上虽由总统下令,实际上内阁不须听命于总统,它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对于内阁会议所决定了的政策也没有否决权;总统发布的法律文书必须经内阁副署,以此表明内阁对于全国国务负有责任,未经内阁副署而由总统发布之法律文书统归无效;如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内阁必须辞职,或由内阁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再由选举出来的议会决定内阁的辞职与否。因此责任内阁制下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一方面是力谋两者的一致,另一方面两者亦互相制约。中华民国成立初期,采取这种制度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设的。当今属于这类政体(也称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明朝内阁or英国内阁制,二者有着怎么的区别?

一、二者社会性质不同:明朝的内阁制是封建制度的产物,英国的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二、权利不同:明朝的内阁制只是封建君主的常侍机构,后来虽然拥有“票拟权”但军国大权始终掌控在封建君主手中;英国的内阁制掌握国家大权,国王统而不治。
明朝内个实际上是皇帝的行政顾问,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皇帝治国没有任何实际权力,但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些内阁人员逐渐掌握了更大的权利,所以有些也被称为宰相。在英国内阁是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而产生的,在以后的资本主义政权的建设中内阁才被建立,是议会对国家实施统治的工具。这个英国的内阁一般是由首相确定内阁人员在经过议会的信任投票建立,是国家意志的实施者。
明朝的内阁是君主强化的产物,是为君主提供服务的内侍机构,而英国的责任内阁是英国的行政机构,它实际上只对议会负责,君主“统而不治”,从两者的性质上就能分清他们的主要区别。
英国内阁是法定的,而明朝内阁用现代话说就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且明朝内阁成员的命运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可以随时罢免,英国则不能。
这个制度和英国的内阁制度最大的一点不同,就是君主是否有实权,明朝的内阁是明成祖朱棣时期建立了,这个时候已经废除了宰相,需要一批大臣来帮他处理政务,这是皇权独尊的体现,英国的内阁制度是在君主立宪政体确认后出现的,使得君主已经只是一个摆设了,是没有实权的,这就是中国和英国内阁制度的差异

结合史实,谈一谈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完善以及内阁所掌控权力的演变

简要背景:
我们就从1688年不流血宫廷政变"光荣革命"说起:通过革命,英国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代表英国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利益)君主立宪制(就是用宪法来限制王权)
1689,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这种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英国责任内阁制建立:
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的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枢密院是专制王权的扩大产物与加强王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正式形成:当时英王乔治一世(统而不治)不再参加内阁会议,有下院多数党首领主持(当时著名政治活动家-沃波尔)
.发展到辉格党与托利党的权力争夺.(辉格党获胜)1721,辉格党首领沃波尔就担任了第一任首相.
最终完善:18世纪后期-19世纪上半期
责任内阁制进一步完善,内阁政府要对议会全权负责.扩大了人民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内阁逐渐变成了政治权利中心.

英国内阁制与中国内阁制的区别,详细越好

①中国:内阁是君主专制进一步产生 强化的产物,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 级行政机构,而是皇帝的内侍机构; 阁臣升降由皇帝决定,他们的主张采 纳与否取决于皇帝,不能起到制约皇 权的作用.②英国:英国内阁是资产阶级君主立 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阁是由国王 任命在议会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 领袖组成的,内阁拥有行政权,并 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国王负责.由此可见,英国的责任内阁与中国明 朝的内阁有本质的不同.
①中国:内阁是君主专制进一步产生 强化的产物,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 级行政机构,而是皇帝的内侍机构; 阁臣升降由皇帝决定,他们的主张采 纳与否取决于皇帝,不能起到制约皇 权的作用.
②英国:英国内阁是资产阶级君主立 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阁是由国王 任命在议会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 领袖组成的,内阁拥有行政权,并 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国王负责.由此可见,英国的责任内阁与中国明 朝的内阁有本质的不同.
英国有女皇,中国没有。
明朝内阁:
朱元璋以“胡惟庸案”废除丞相制后,因精力有限,仿照宋朝设立多个职能不同的阁,以内阁为首,通称阁部。
内阁大学士是朱元璋的咨询顾问,但因朱元璋对权利的掌控力等因素,内阁作用不明显,一直到1402年朱棣时期,才加强了内阁的作用和职能。
英国内阁: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接受限制其王权的《权利法案》,以后只和他的咨询顾问在小密室里开会,小密室成员便是枢密院成员。
英国枢密院逐渐演变成具有内阁功能的存在,两者共存,后内阁脱离枢密院,单独存在,每一任英国首相为首的内阁新成员的宣誓,都要通过枢密院进行。
相似之处:都是权力掌控者的咨询顾问。
不同之处:现在的英国,英国国王类似日本天皇,更具有象征意义,没有多少权利,其实是没有进行过废除君主制的革命。
现在网上流传“英国内阁源自明朝内阁”的说法,源头在英女王维多利亚时期。
罗马帝国覆灭,被罗马人视作“三大蛮族”的日耳曼、凯尔特、斯拉夫野蛮人纵横欧洲大陆,他们自称继承了曾经强盛一时的罗马文明,因此罗马教廷的权利得到了扩张,这便是欧洲中世纪时代。
欧洲各国的新国王想要继位,就必须要罗马教宗为其戴上王冠,这叫“加冕”。也等同于罗马教廷承认,新国王在罗马文明的法理继承上的正统性。
罗马帝国曾经分裂成东罗马(拜占庭)、西罗马,一共有两顶罗马帝冠。
后改叫德意志民族的日耳曼人得到西罗马帝冠,逼迫罗马教宗为其加冕,建立“神圣罗马帝国”,伏尔泰曾经吐槽: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非帝国。
到希特勒时期,由于德国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抬头,改叫“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并将这一帝国立为德国历史上的“德意志第一帝国时代”。
东罗马帝冠随着东罗马的末代索菲娅公主,远嫁到莫斯科公国的伊凡三世,只是当时莫斯科公国实力不足,伊凡三世不敢建立帝制国家,因此自称“第三罗马”,意思是区别于东、西罗马之外的第三个罗马国家。
拿破仑的法兰西帝国,其实是他自己铸造了一顶罗马帝冠,外观是古罗马共和国独裁者·凯撒的月桂叶王冠(屋大维废除共和制,建立君主立宪制,将这顶月桂叶王冠变成了罗马帝冠)。
1801年法国政教协约,拿破仑拿着金叶子做成的月桂叶罗马帝冠,逼迫罗马教皇·庇护七世为其加冕,法兰西帝国建立。
以上国家,包括奥地利帝国等,都是因为得到了罗马帝冠或者是得到罗马教皇的认可,而在国号里加上一个“帝”字,那么大英帝国呢?从来没有得到过罗马帝冠,这意味着英国在罗马文明的正统继承上,是不合法的。
因此,国力强盛的维多利亚女王,就将目光放在了统治着中东南部、印度次大陆的莫卧儿帝国身上,英国殖民军入侵,分割莫卧儿帝国领土,强行统一次大陆,形成印度,强迫帝国末代皇帝·巴哈杜尔·沙二世为维多利亚加冕,从此维多利亚喜提印度女皇的称号。
因此,大英帝国的帝号来自这里,也同样来自明朝。
明朝击溃北元王庭,蒙古帝国政权正式宣告覆灭,突厥化的蒙古人·颇足帖木儿在西亚,夺取了蒙古帝国的察合台汗国政权,并尊明朝为正统,加入明朝的羁縻朝贡藩属国体系。
到颇足帖木儿击败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皇帝 闪电·巴耶塞特一世为止,帖木儿帝国已经横跨亚欧非三块大陆,当时,欧洲不少国家的公使受邀出访帖木儿帝国,包括西班牙公使·特拉维约等人在内,亲眼所见帖木儿帝国和明朝的藩属国关系,并写成书籍出版。
1404年,颇足帖木儿不再尊明朝为正统,开始东征明朝,最后病逝,帖木儿帝国分裂。
颇足帖木儿的五世孙·巴布尔,一路南下进入波斯(今阿富汗),建立莫卧儿帝国,随后入侵印度次大陆,将印度版图纳入帝国领土。
因此,在帖木儿帝国、中间的呼罗珊帖木儿王朝、卧莫儿帝国这里,法理上的继承性正统,源自明朝的羁縻制度。
维多利亚恐怕到死也想不到,大英帝国的法理继承源自明朝,甚至当时的英国从莫卧儿帝国学了不少君主专制的手段。
再加上汉化翻译等问题,这便是“英国内阁源自明朝内阁”这一说法流传的原因。
一,要说请这个问题 你必须先了解中国和外国政治体系的根本区别,外国是三权分立,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二,英国内阁制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即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并称三权分立),而中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当然也可以向你说的内阁,但我们一般不这么叫)。三,这里是重点讲区别了,英国的内阁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哪个政党选举赢了就获得组建内阁的权利,所以会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情况,国家的政策往往得不到连续性,所有的政策都是内阁还有一些顾问聚在一起开会讨论制定。而我国永远是坚持党的领导,所以内阁成员会有延续性,政策也是连续性(因为始终都是共产党),而具体政策的制定也不是所有部长聚在一起开会,而是总理和对应的部门开会就行了,所以没有内阁会议这一说。还有个区别,外国的内阁大臣可以来至社会各领域,年龄也没什么限制,但是中国的部长们一般都是公务员,而且必须是当过地方大员或者某个小部门的领导,能够当上部长估计都已经五十来岁了。四,确切的说,中国历史上实行过内阁制的是明朝,那时候最大的官不叫宰相而叫内阁首辅大臣,部长叫内阁大学士,当然这个内阁这里不做展开了。

请问英国和美国的内阁制度的区别?答案越详细越好

内阁制是与总统制相对立的制度,所以问题应该改为两个国家行政制度的区别。
英国采用内阁制,内阁是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内阁的最高领袖由内阁占大多数席位的党派领袖担任。内阁首相是实际的国家行政最高领导。而英国国家元首——英国国王,只有象征国家统一的意味。内阁必须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要对议会负责。要是议会对内阁不满意,则内阁阁员需要集体辞职,重组内阁。
而美国采取的是总统制。国家的元首和政府的最高领导都是总统。但是总统只负责有行政权,而不享有司法权与立法权。是三权分立的最佳代表。
英国的内阁老大是首相,美国的内阁老大是总统
英国是君主立宪,美国是总统制
英 君主立宪制
美 三权分立
英 君主立宪制
美 三权分立

君主立宪制和责任内阁制

议会本来就是责任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是君主立宪制当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英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不是“责任内阁”,“责任内阁制”只能说是英国的行政制度。
  所谓君主立宪制,并不是一种制度,而是由多种制度组成的一个复合的体系,或者理解成由诸多的小制度组成的一个大制度。拆分开来,应该是有这样几种制度:首先是君主制,也就是有皇帝。接下来是贵族制,也就是上议院由贵族来担任。第三是议会制,英国下议院由平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下议院实际掌握国家权力。在这三个相辅相成的制度中,议会制是最为核心的。而责任内阁制是以议会掌握国家权力为基础产生的。责任内阁制是英国整个君主立宪制当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

英国的制度是怎样的?

英国的政治制度(The British Political System)是英国实行的政治体制。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君主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实际上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Prime Minister),英国政治在这位首相及其领导的政府进行日常运转。
英国的制度是君主立宪制,它的特点是君主统而不治、议会成为中心,君主立宪制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大选后,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并授权由他组阁,批准他提出的内阁成员名单。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按惯例首相兼任内阁首席财政大臣。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