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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什么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06 11:32:33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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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法律主观:一、 行政诉讼法 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 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进行 诉讼 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 诉讼 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 宪法 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 行政诉讼法 全文司法解释的内容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 立案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 诉讼 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 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 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 立案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 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 立案 。 起诉状 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 立案 ,并载明不予 立案 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 立案 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 诉讼 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 诉讼 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 诉讼 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 立案 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 代理 人、指定 代理 人、代表人为 诉讼 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 诉讼 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 的,可以迳行 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 诉讼 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 诉讼 代理 人。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 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 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

法律主观: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以下是相关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3、审判人员独立。(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共包括八项基本原则,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到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内容,这些原则都能体现公平、公证性。有效保障行政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什么法

程序法。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规定了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等十章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审查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原则。(四)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则。(五)使用民族语言原则。(六)当事各方有权辩论。(七)合议,质疑,公开审判和最终审判这两项审判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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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而起诉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起诉的等。
法律客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诉讼法典。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另一种是散见在许多具体的、单一的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这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所作的某些解释和规定,也可以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法在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之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 行政诉讼范围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十五日;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但是不动产案件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不超过二十年,而其他案件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不超过五年。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