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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组织成立,华约和北约什么时候出现、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06 02:39:30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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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在初中历史几年级

在初中历史九年级。华沙条约 (1955年以苏联为首在华沙签订的军事政治同盟条约)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1] 。总部设在莫斯科。条约规定:“缔约国各方按照联合国宪章保证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以??本条约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如缔约国各方在这一期限满期前一年没有向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十年。另外有:1970年西德和波兰签订的《华沙条约》。

华约成立的时间

华约成立的时间是1955年5月14日。
华沙条约组织,又称华沙公约组织、简称华约组织或华约,是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成立的政治军事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的成员国(8个):苏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华约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北约)组织而成立的政治军事同盟。1955年西德加入北约后,欧洲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包括东德签署了《华沙公约》,形成了与北约对立的社会主义同盟。它对于保卫社会主义的自身安全、免受帝国主义的侵略、保卫世界和平、促进民族解放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华约成立背景:
1955年5月14日华沙条约组织建立。 《北大西洋公约》签订后,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曾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被西方国家拒绝。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
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于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和平和安全的会议,宣称要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苏联、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8国于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署了《华沙条约》,并成立华沙条约组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华沙条约组织

1955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华沙成立什么

1955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华沙成立了华约组织,以对抗北约
1955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华沙成立了华沙条约组织。(又称华沙公约组织、简称华约组织或华约)。
1955年西德加入北约后,欧洲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东德)签署了《华沙公约》,全称《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又称苏东条约)。该条约由原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起草,1955年5月14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除南斯拉夫以外,全部加入华约组织;在亚洲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华约组织观察员国。
成员国包括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组织正式解散。

华约成立的时间和意义是什么?

成立时间:1955年5月14日。
意义:
华沙条约组织的建立标志着两大阵营的形成,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树立了铁幕。它深深的影响了冷战期间各国之间的关系。两大阵营之间矛盾不断,而且两大阵营内部也矛盾重重,这导致了冷战期间各国之间的冲突和战争。
华约的解散: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两大国际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双方以冷战形式的军事对抗正式开始。
1968年8月,捷克斯洛伐克发生了“布拉格之春”的改革运动,华约武装力量在苏联的带领下大规模武装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招致了普遍抗议。而苏联与阿尔巴尼亚交恶,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后,民主德国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召开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非常会议决定从1991年4月1日起终止在华沙条约范围内所签订的军事协定的效力,废除华沙条约的军事机构。同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在布拉格举行会议,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正式解散。
1955年5月14日在波兰首都华沙成立。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除南斯拉夫以外,全部加入华约组织;在亚洲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华约组织观察员国。
成员国包括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组织正式解散。
华约是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北约)组织而成立的政治军事同盟
影响:它对于保卫社会主义的自身安全、免受帝国主义的侵略、保卫世界和平、促进民族解放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5年西德加入北约后,欧洲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包括东德签署了《华沙公约》,形成了与北约对立的社会主义同盟。
华沙条约组织的宗旨为: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华沙条约组织
华约成立的时间:1955年5月14日。
意义:标志着苏美双方的冷战正式开始华约建立标志两极格局正式形成。
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后,民主德国退出华沙条约组织。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召开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非常会议决定从1991年4月1日起终止在华沙条约范围内所签订的军事协定的效力,废除华沙条约的军事机构。
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世界战略格局雅尔塔体系的确立,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同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处于冷战的对峙状态。
1949年4月4日,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在华盛顿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该条约于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到期可顺延十年)。该条约由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起草。同年6月4日,根据《华沙条约》第六条规定,华沙条约组织这一军事、政治同盟正式成立。华沙条约组织总部设在莫斯科,俄语、德语、波兰语、捷克语为官方用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华沙条约组织

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是为了对抗什么?

主要是为了对抗当时成立的政治军事组织,也是害怕他们把权力都集中到自己的手里,所以进行了一个抵制。
为了对抗之前苏联里面的一些成员,其中最主要的也是为了对抗东吴集团,是为了进行反击。
主要是为了抵抗以美国为首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华沙条约组织是欧洲社会主义阵营为了对抗以美国为首建立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在1955年建立的。
二战结束后,世界并没有真正地走向和平,而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相对抗。
尤其是1946年3月,已经下台的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在美国发表的反苏联、反共产主义的演说,揭开了几十年的美苏冷战的序幕,第二年,美国“杜鲁门主义”出台,冷战正式开始。
在1949年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欧洲大陆的几个西方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该条约于同年8月24日生效。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了《巴黎协定》,吸收西德入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约是针对苏联的。在此情况下,为抗衡北越组织,苏联以及东德、波、阿、捷、匈、罗、保八国也于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了军事同盟条约,也就是华约组织。
该条约由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起草的,总部设在莫斯科。不过华约组织并非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其成员。在欧洲,南斯拉夫被排除在外,而在亚洲,除了中国和朝鲜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是观察成员国。
但是华约组织在随后经历了巨大的波动,主要是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的很多国家有了矛盾,甚至苏联还曾出兵匈牙利,也在1968年悍然出兵捷克斯洛伐克。
此后,苏联又和阿尔巴尼亚交恶,直接导致了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两大集团对抗了几十年,苏联熬不住了,对东欧的控制力减弱。尤其是东欧发生了巨变,两德统一了,东德自然也就退出了华约组织。
1991年7月1日缔约国宣布华约正是解散。
随着华约的解散以及苏联的解体,二战后长期存在的美苏两极格局也不存在了。

华约和北约什么时候出现、

华沙条约组织成立于1955年5月14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立于1949年8月25日。
1955年5月14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华沙条约,成员国包括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
扩展资料:
《华沙条约》规定华沙条约组织的宗旨为:
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两大国际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双方以冷战形式的军事对抗正式开始。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后,民主德国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华沙条约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是怎样的?

这个组织是在1955年5月14号的时候成立的,而且也是比较重要的军事集团之一。是可以和北大西洋公约集团进行抗衡的一个军事联盟组织,他们会经常活动在一些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家,而且也会和这些国家进行军事合作。
在1955年的时候,苏联,保加利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波兰,罗马,这些国家共同签署了友好的合作条例,这也是一个军事联盟。
这个组织是在1955年5月14号的时候成立的,而且是一个军事同盟组织,并且还签署了华沙公约。
当时的苏联联合其他国家组织了军队,更好的进行军事活动,提高自己在社会的影响。
华沙条约组织是在欧洲地区与北大西洋公约集团相抗衡的军事性联盟组织,也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军事集团之一。 华约的成立及主要组织机构 1955年5月14日,苏联和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八国政府首脑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华沙条约。同时通过了关于成立华约缔约国联合武装力量司令部的决定。(1968年9月13日,阿尔巴尼亚退出该组织)从此,在欧洲就出现了一个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对峙的多边军事同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苏联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东欧一系列国家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形成了社会主义阵营。另一方面,美国依仗其在战争中迅速增长的军事、政治和经济实力,代替了英、法的地位,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 1945年杜鲁门继任美国总统后,美国统治集团企图“以拉丁美洲为后院,以太平洋为内湖,以大西洋为内海,以欧洲为重点”,把全世界都置于美国支配之下。杜鲁门认为,要使美国在世界上处于领导地位,继续奉行罗斯福的通过合作软化苏联的办法已不能达到目的,必须利用美国的实力遏制苏联的“扩张”。
1947年,美国政府先后提出“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其实质是推行一种全面控制西欧和“遏制”苏联的战略。“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的提出,标志着美苏战时同盟关系正式破裂,美苏两国进入全面冷战时期。接着,美国积极策划将在战争中被削弱的西欧国家结成一个依附美国的军事政治联盟,作为遏制苏联的工具。1948年3月5日,美、法、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五国代表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谈判,并缔结一项由五国参加,以军事同盟为核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合作和集体防御条约”,通称布鲁塞尔条约。条约签订不久,又在美国牵头下,开始筹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谈判。
1949年4月4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作为对苏联进行冷战的工具正式成立。 面对严峻的形势,苏联被迫改变对美国的协商与妥协政策。1947年9月在波兰举行欧洲九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的情报局会议。会上通过的关于国际形势的宣言明确指出,战后国际舞台上基本政治势力已重新配置,世界形成了帝国主义反民主的阵营和民主反帝国主义的阵营。宣言谴责了“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的侵略扩张性质,号召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反对美国的侵略扩张计划。随即苏联同东欧国家分别签订了以防止德国军国主义再起为主要目的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美国加紧拼凑北约集团的时候,苏联政府于1949年1月29日发表《关于北大西洋公约》的声明,指出:“北大西洋公约决不是为了自卫,而是为了实现一种侵略政策,为了实行制造一次新战争的政策。”1949年3月31日,苏联政府向美、英、法等国政府提出备忘录,再次指责北大西洋公约是针对苏联的。

华约的全称是什么?

华约的全称是华沙条约。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背景说明
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公约,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约是针对苏联的。北约签订后,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1954年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一系列建议,均被西方国家拒绝。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与安全的会议,宣称鉴于联邦德国正在加入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军事集团和重新军国主义化,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1954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协定全部生效,1955年5月5日联邦德国加入北约。1955年3月,苏联东欧等8国就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组建联合司令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苏联等国遂于1955年5月11至14日在华沙举行第2次会议,14日缔结华沙条约。

请问下华沙组织的历史

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 WTO)。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华沙条约组织(华约)
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 WTO)。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华约6个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的外长和国防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一项议定书上签字,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所有的军事机构从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磋商委员会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华沙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和会议公报,至此华沙条约正式解体。
《华沙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 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 旅客和行李
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
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五、未遵守前几款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四条 货物
一、就货物运输而言,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
二、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第五条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内容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应当包括:
(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以及
(三)对货物重量的标示。
第六条 关于货物性质的凭证
在需要履行海关、警察和类似公共当局的手续时,托运人可以被要求出具标明货物性质的凭证。此项规定对承运人不造成任何职责、义务或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七条 航空货运单的说明
一、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
二、第一份应当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应当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者用戳记。
四、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八条 多包件货物的凭证
在货物不止一个包件时:
(一)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二)采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的,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分别出具货物收据。
第九条 未遵守凭证的规定
未遵守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第十条 对凭证说明的责任
一、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入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或者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对因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货物收据或者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记录上载入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凭证的证据价值
一、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二、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件数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其为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收据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处置货物的权利
一、托运人在负责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即可以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要求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处置权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必须偿付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二、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
三、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没有要求出示托运人所收执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给该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追偿权。
四、收货人的权利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
第十三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托运人已经根据第十二条行使其权利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
二、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责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三、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权利的行使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无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别以本人的名义行使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的所有权利。
第十五条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或者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能通过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上的明文规定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海关、警察或者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
一、托运人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海关、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没有对此种资料或者文件的正确性或者充足性进行查验的义务。
第三章 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旅客死亡和伤害 - 行李损失
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十八条 货物损失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四、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
第十九条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
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二十二条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
一、在人员运输中因第十九条所指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
二、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该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货物一部分或者货物中某一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货物收据或者在未出具此两种凭证时按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所列的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项修订通知当事国后的三个月内,多数当事国登记其反对意见的,修订不得生效,保存人应当将此事提交当事国会议。保存人应当将修订的生效立即通知所有当事国。
三、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分之一的当事国表示希望进行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程序,并且第一款所指通货膨胀因素自上一次修订之日起,或者在未曾修订过的情形下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已经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任何时候进行该程序。其后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的复审每隔五年进行一次,自依照本款进行的复审之日起第五年的年终开始。
第二十五条 关于限额的订定
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无效
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合同自由
本公约不妨碍承运人拒绝订立任何运输合同、放弃根据本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约规定不相抵触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第二十九条 索赔的根据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受雇人、代理人 - 索赔的总额
一、就本公约中所指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公约中承运人有权援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二、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
三、经证明,损失是由于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除外。
第三十一条 异议的及时提出
一、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在与运输凭证或者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
三、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
四、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的死亡
责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其遗产的合法管理人提起。
第三十三条 管辖权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三、就第二款而言,
(一)“商务协议”系指承运人之间就其提供联营旅客航空运输业务而订立的协议,但代理协议除外;
(二)“主要且永久居所”系指事故发生时旅客的那一个固定和永久的居住地。在此方面,旅客的国籍不得作为决定性的因素。
四、诉讼程序适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 仲裁
一、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本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程序应当按照索赔人的选择,在第三十三条所指的其中一个管辖区内进行。
三、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应当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四、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每一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一部分,此种条款或者协议中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
一、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第三十六条 连续运输
一、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的并属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并就在运输合同中其监管履行的运输区段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二、对于此种性质的运输,除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任何行使其索赔权利的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时履行该运输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三、关于行李或者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有权接受交付的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本公约不影响依照本公约规定对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是否有权向他人追偿的问题。
第四章 联合运输
第三十八条 联合运输
一、部分采用航空运输,部分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履行的联合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航空运输部分,但是第十八条第四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他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五章 非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航空运输
第三十九条 缔约承运人 - 实际承运人
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缔约承运人”)本人与旅客、托运人或者与以旅客或者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订立本公约调整的运输合同,而另一当事人(以下简称“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但就该部分运输而言该另一当事人又不是本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应当被推定为是存在的。
第四十条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各自的责任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实际承运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而根据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合同,该运输是受本公约调整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缔约承运人对合同考虑到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第四十一条 相互责任
一、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也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二、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也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数额。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公约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公约赋予的权利或者抗辩理由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第二十二条考虑到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过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第四十二条 异议和指示的对象
依照本公约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的异议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第十二条所指的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受雇人和代理人
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

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目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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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目的有哪些?《华沙条约》包括一个序言和条款。序言宣称,随着重新军事化的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从而加深了新战争的危险,热爱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自身的安全,维护欧洲的和平。根据《联合国宪章》,各方承诺在其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各方宣布愿意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旨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所有国际行动,并为这些目标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各方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与愿意在这方面合作的其他国家达成协议,实现普遍裁军,禁止原子、氢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缔约各方将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需要出发,就涉及其共同利益的所有重要国际问题相互协商。每当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受到武装攻击的威胁时,缔约国应毫不迟疑地与之协商,以确保共同防御的利益和维护和平与安全。
如果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欧洲对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发动攻击,各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单独或通过与其他缔约国达成协议,行使其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向遭受这种攻击的某个或某些国家提供援助。
各方将立即就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的联合措施进行磋商。根据本条采取的措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通知安全理事会。一旦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应立即停止。指挥部将根据共同制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双方还将采取必要的协调措施,加强国防能力,以保证其人民的和平工作,保证其边界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并确保防御可能的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