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9月1日劳动法新规
- 2、2023年3月1日美元汇率
- 3、上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 4、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 5、1月新规??
- 6、2022年1月1日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 7、2018年有哪些新规将施行?
- 8、什么是消费税
- 9、农地征收改革重大一步:下月起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 10、女,阳历1984年1月11日出生,阴历1983年12月初9上午10点50分出生,请大师帮忙看一下命格和08年的运气
9月1日劳动法新规
一、·全国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范围2.·《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二、·上海1.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工会条例2.明确镇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三、·广东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2.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3.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四、·深圳1.发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2.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五、·甘肃:发布若干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六、·江西1.多项措施并举,保障残疾人就业2.增设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七、·重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八、·福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九、·湖南1.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三孩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十、·天津: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十一、·海南1.发布《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2.明确电子劳动合同效力十二、·江苏1.明确养老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2.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十三、·安徽1.推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2.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儿假3.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四、·黑龙江:明确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元十五、·浙江:发布《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十六、·贵州:给予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适当保护十七、·山西: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十八、·河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十九、·宁夏:宁夏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共济一、全国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近日,人社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行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2.·《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提出,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3.·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由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上海1.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工会条例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被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修改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2.明确镇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上海人社局与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通知》明确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广东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期限延长至3年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医保局印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正式生效。《规程》共7章34条,包括参保缴费记录、待遇管理、就医管理和服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在申办生育保险流程方面,《规程》延长了费用结算申请时间,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同时,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2.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关系省内随同转移自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正式实施。《决定》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决定》,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3.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广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办法》提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一)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四)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四、深圳1.发布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2022年7月1日起,深圳市人社局、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提出,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2.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深圳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五、四川1.·确定四川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四川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以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全口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以四川省2022年最新缴费基数为例:2022年四川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785元/月,与上年相比(6210元/月),提高了575元/月。其中: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6785*300%=20355元/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6785*60%=4071元/月。2.个人养老保险月缴存额将发生变化2022年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以后,意味着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月缴存额也将发生变化。(1)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果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个人每月养老保险月缴存额为:4071*8%=325.68元。(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如果按照最低档(60%)参保缴费:个人每月养老保险缴费成本为:4071*20%=814.2元。与2021年相比,提高了131元。3.四川省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有关。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单位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随着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公布,2022年四川省本级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随之调整,具体如下2021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91857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8301元。对应的省本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91857*6=551142元,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49806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23年3月1日美元汇率
当前的美元汇率是一个不断波动的指标,预测未来的汇率变动是困难的。
可以通过以下手段了解当前的美元汇率情况。首先查看实时的汇率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网站或外汇交易平台等渠道查询当前汇率。其次,可以参考历史汇率走势,预测未来的汇率走势。不过历史汇率不一定能准确预测未来走势,因此需要谨慎分析。最后需要考虑到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汇率的影响,例如国际贸易情况、通货膨胀预期、政策变化等。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2014~2016年走势预测
刘海影评估中国经济的外在环境,离不开对美元汇率变化的预估。这不仅是因为对美贸易是中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更是因为美元汇率反映了全球资本配置风险偏好,对于全球资本流动方向有重大影响。与其重要性不相称的,是经济学家在把握美元走势方向方面的无能。远的不说,在2009年美联储推出量化宽松政策之后,大部分经济学家预测,伴随着美联储的天量印钞,美国通货膨胀形势将会急剧恶化,相应地,美元汇率有可能崩溃,美债价格也将大幅跌落。事实却截然相反:即使美联储将自己的资产负债表扩大了22万亿美元,美国的通货膨胀仍旧维持在低位,而美元不仅没有崩溃,反而扭转了之前的绵绵下滑,对欧元、日元、人民币等全球主要货币大幅升值。
这种理论与现实的歧异在历史上发生过多次。谁错了?当然不是现实。
那么,看看实际发生的数据告诉我们一些什么信息。对美元汇率实际波动数据的量化分析表明,美元综合汇率变动方向从强到弱受到如下经济变量的驱动:如果生产物价、工业生产、发展空间等指标下滑,贸易逆差扩张、收益率曲线变得平缓时,美元容易走强;反之,当短期利率、生产率、失业率、债务存量增速等指标上升时,美元容易走弱。进一步的分析指出,在库存短周期的时间尺度内,美元往往在萧条期、复苏期走强,而在随后的繁荣期、滞涨期走弱。
美元汇率的这一周期模式,与市盈率、收益率曲线、固定投资增速等经济变量的周期模式具有很大的吻合度。
以上几个指标(包括美元汇率)各自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投资回报率预期的变化轨迹:在滞涨期,高企的通货膨胀(包括高企的生产物价)导致投资回报预期严重恶化,而在随后的萧条期(尤其到后半段)中,伴随着经济的不景气,短期利率与通货膨胀大幅下滑,制止了投资回报预期的继续滑落。到复苏期时,生产率提升而生产物价继续下滑,投资回报率预期继续改善这一链条引导了资产回报率预期在萧条期与复苏期的上行。
将美元的这一周期性表现与影响因素分析结合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可能的汇率波动替代理论。这一理论要求我们不再从美元购买力与其他货币购买力的对比的角度看待汇率问题,而是将美元汇率与美元资产的收益率预期及风险相联系。换言之,各国货币汇率之变化,反映的是以这些货币计价的全体资产的潜在回报与风险。如果以美元计价的资产有更好的回报率前景,美元很可能升值;反之,美元很可能贬值。
美元具有特殊性,即它不仅是美国的货币,而且是全球的货币。这样,美元汇率的决定,基本上反映了全球平均资本回报率(及其风险)与美国资本回报率(及其风险)的对比关系。因此,追问美元汇率波动方向,也就是追问,什么时候美国资产可以取得比全球平均资产更高的风险调整回报。当全球经济向好的时候,发展中经济体的成绩更好,投资于这些国家能够赢得更高回报,经由全球美元循环机制的处理,全球资本此时具备更大的进取心与风险偏好,更多的资本流入发展中国家,美元汇率受压。相反,当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全球资本风险偏好降低,美元的安全岛溢价上扬,美元汇率走强。
美元历史走势将这一逻辑展示得十分清楚。如果美元的确走强,对中国经济的最大风险可能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人民币绑定美元可能导致人民币对其他货币过分走强,这需要管理当局采取更加灵活的汇率态度。其次,美元走强有可能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不确定性,甚至紊乱。这将会冲击全球各国中具有外部脆弱性的国家,并进而影响到中国的外部环境。
人民币对美元可能超贬吗
回答你2个问题:1就中国股市象你这样的糕手都看空了,我告诉你股市的牛市已经起步,起点1849;2您应该接受过高等教育吧,是否知道盛极而衰、否极泰来吗?万物都有自身规律,那就是周期循环定律!5月28日的底与今日的底或者是人民币走上贬值通道的时候了。
下面的红蓝点就是买卖点,用周期节点定位置的独家方法!接下来的走势或象本ID用红笔描述那样吧!!!
看看这个,就是美圆对人民币!该到点了!百姓财经1618导航微博5月29日曾经提示关于人民币或进入贬值区间!
可能
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再度引发市场关注。截至9月8日,美元兑人民币收盘报696,临近“破7”的关键关口。从年内来看,人民币对美元累计贬值幅度已达到846%。虽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显著走弱,但对一篮子货币依然保持稳定。这表明目前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主要是由于强美元所导致的,而非中国经济基本面的结构性恶化。
从历史经验来看,每次美联储的加息紧缩周期都会触发资金流出新兴市场,美元走强使亚洲新兴货币承压。在主要的亚洲新兴货币中,人民币并非唯一对美元贬值的币种,年内主要亚洲新兴货币对美元贬值幅度相近。
从近期美元指数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来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回到由美元指数主导的局面,即美元走强则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弱。在2021年下半年至今年4月的时间段内,美元指数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曾呈现分化走势,形成美元指数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同步走强的情况。而自今年4月底人民币对美元开启贬值通道之后,美元指数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再次由负转正,并于8月达到87%的强相关性。
美联储的政策立场是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预期的重要因素,而美联储主席鲍威尔的杰克逊霍尔讲话是近期汇率市场的主导因素。鲍威尔重申美联储对通胀的强硬态度,即使经济衰退也在所不惜,并表示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持续一段时间。
我们从中美利差和利率平价的角度来观察人民币汇率走势。我们的预测结果显示,9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预测值为664,显著低于当下698的汇率水平;明年3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预测值为697。我们认为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存在一定升值压力。
对人民币汇率无需过度悲观。近年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幅度有所增强,汇率弹性有所增加。以2020年新冠疫情为例,自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冠疫情列为全球大流行病之后,避险情绪升温推动美元指数快速上升,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一度破7。然而,2020年下半年,随着中国经济基本面显著改善,人民币汇率开启升值趋势,并延续至今年一季度。目前,央行通过降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汇率市场,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双双发力进行逆周期调节。随着后续我国经济基本面的改善,人民币汇率有望企稳回升。
正文
1、人民币对美元承压,但对一篮子货币保持稳定
近期,人民币对美元持续贬值,再度引发市场关注。截至9月8日,美元兑人民币收盘报696,临近“破7”的关键关口。从年内来看,人民币对美元累计贬值幅度已达到846%。
虽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显著走弱,但对一篮子货币依然保持稳定。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CFETS人民币指数来看,截至9月2日,人民币指数为10202,年内下降幅度仅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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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币对主要发达国家货币来看,年内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幅度最大,对日元和英镑升值幅度最大。其中,年内人民币对日元升值1364%,对英镑升值741%,对欧元升值356%。
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同样涨跌不一。其中,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年内跌幅最大,达到2305%;人民币对土耳其里拉升值幅度最大,为2799%,其次为匈牙利福林和波兰兹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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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回到由美元指数主导的局面
近期美元指数持续走强,突破110点位。9月5日午间,美元指数一举突破110大关。9月6日,美元指数收盘于11024,创20年新高。在之后的交易日内,美元指数盘中突破110的现象时有发生。
美元走强对亚洲新兴市场货币形成压制,主要亚洲新兴货币对美元贬值幅度相近。从历史经验来看,每次美联储的加息紧缩周期都会触发资金流出新兴市场,美元走强使亚洲新兴货币承压。在主要的亚洲新兴货币中,人民币并非唯一对美元贬值的币种。截至9月2日,韩元对美元年内贬值幅度为124%,泰铢对美元贬值91%,印度卢比对美元贬值65%,马来西亚林吉特对美元贬值67%。斯里兰卡卢布年内对美元贬值幅度达到429%,这主要是由于斯里兰卡自2019年以来连续遭遇复活节恐怖袭击、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地缘冲突等一系列内外部冲击,在此背景下,斯里兰卡原本脆弱的经济走向崩溃:到期债务无法偿付,基本生活物资无力进口,通货膨胀失去控制。
从近期美元指数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来看,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回到由美元指数主导的局面,即美元走强则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弱。根据我们的测算,美元指数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连续12个月内的相关性通常在80%-90%区间,而在2021年下半年至今年4月的时间段内,美元指数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现分化走势,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由正转负,甚至一度达到-78%,形成美元指数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同步走强的情况。我们曾在《2021人民币汇率年报——人民币汇率是否高估?》一文中指出,2021年下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呈现较强的顺周期性和单边升值预期,这意味着人民币对美元可能存在超调的可能性,并成为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预期逆转的风险来源。自今年4月底人民币对美元开启贬值通道之后,美元指数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再次由负转正,并于8月达到87%的强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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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鲍威尔的杰克逊霍尔(Jackson Hole)讲话是近期汇率市场的主导因素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在一年一度的杰克逊霍尔会议上再次对打击美国通胀展现出了强硬的态度,表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持续一段时间。美国中部时间8月26日,鲍威尔在杰克逊霍尔会议上作开幕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到,“恢复价格稳定需要一些时间,我们需要强有力地使用货币政策工具来达到供需平衡。降低通胀可能需要维持一段时间低于趋势的增长,劳动力市场状况将出现疲软。虽然更高的利率、增长放缓和疲软的劳动力市场会降低通胀,但他们也会给家庭和企业带来一些痛苦。这些都是降低通胀的代价,但未能恢复价格稳定将意味着更大的痛苦。”针对美联储的后续货币政策,鲍威尔指出“恢复价格稳定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紧缩性的政策立场。历史经验表明,过早放松政策是不可取的。”
从年内来看,美联储的态度是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预期的重要因素。我们通过在岸与离岸汇率的偏离度来衡量市场对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预期,正值表明升值预期,负值表明贬值预期。偏离度数据表明,今年主要有四个时间节点能显著反映美联储政策对于人民币汇率的影响。一是美联储在3月16日议息会议上正式拉开此轮加息周期的序幕,3月会议的利率点阵图显示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对于今年的加息次数预测由去年的3次提高至7次,鲍威尔在会后表示年内将公布“缩表”进程;二是美联储5月4日公布《缩减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计划》,自6月1日起以可预测、渐进的方式减少证券持有量,收缩全球美元流动性;三是美联储6月15日再次显著提高对于年内联邦基金利率的预测范围;四是8月26日鲍威尔在杰克逊霍尔会议上的鹰派讲话,重申美联储对通胀的强硬态度,即使经济衰退也在所不惜。在这四个时间节点附近,离岸市场均对人民币汇率的贬值预期做出明显反应,其中尤以“缩表”带来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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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中美利差看人民币汇率的后续走势
正如我们在前文中论述的,目前美联储的货币政策以及美元指数是主导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从中美利差的角度来观察后续人民币汇率的走势。
1)从中美利差看6个月后的人民币汇率
根据我们的测算,中美10年期国债利差对于6个月后的人民币汇率走势有较好的预测效果。我们的测算结果显示,9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均值为664,显著低于当下698的汇率水平;根据9月前6个交易日的数据,中美利差均值为-6393bp,我们的结果显示,明年3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预测值为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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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利率平价看汇率走势
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在两国利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资金将从低利率国流向高利率国以谋取利润,同时投资者为对冲外汇风险,通常会在远期买入低利率国家货币并卖出高利率国家货币以锁定远期汇率。在理想情况下,低利率国家货币现汇汇率下浮,期汇汇率上浮;高利率国货币的现汇汇率上浮,期汇汇率下浮。投资者通过不断在即期与远期之间进行套利,直至远期与即期汇率的价差与两国利差相等。
我们通过观察人民币对美元的即期和远期汇率以及中美10年期国债利差来观察目前人民币汇率的走势。自7月下旬起,经中美利差调整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即远期价差持续为正,表明目前人民币兑美元的即期汇率存在一定的升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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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人民币汇率无需太过悲观
从中美利差和利率平价的角度来看,目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超贬的可能性。虽然市场不断讨论人民币汇率会不会“破7”这个议题,但汇率所谓的关键点位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在目前美联储加息周期和强美元的背景下,市场对于人民币贬值存在一定的恐慌情绪,放大了汇率的波动。
对人民币汇率无需过度悲观。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幅度有所增强,汇率弹性有所增加。以2020年新冠疫情为例,自WHO宣布将新冠疫情列为全球大流行病之后,避险情绪升温推动美元指数快速上升,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一度破7。然而,2020年下半年,随着中国经济基本面显著改善,人民币汇率开启升值趋势,并延续至今年一季度。在美国加息周期的背景下,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依然保持了稳定,这表明目前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主要是由于强美元所导致的,而非中国经济基本面的结构性恶化。目前,央行通过降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汇率市场,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双双发力进行逆周期调节。随着后续我国经济基本面的改善,人民币汇率有望企稳回升
上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上证发〔2022〕11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市场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业务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可转债交易或相关业务。
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市场交易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
第六条 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会员应当保证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经纪客户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应当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
第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发生付息的,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转债作除息处理。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转债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的基准。
第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第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本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 本所在集合匹配阶段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在连续匹配阶段发布最优五档买卖申报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即时成交行情。其中,即时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盘价、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债券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可转债交易涨跌幅、交易换手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转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前款所称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
(一)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节 协商成交
第二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条 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合并申报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逐笔成交行情,包括证券代码、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
协商成交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商成交结束后计入当日该可转债成交总量。
第四节 意向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五条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
第三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所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无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在挂牌首日即可转让;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公告。
第三十七条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单笔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万元面额,持有不足5万元面额的应当一次性全部申报卖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转让申报数量要求。
第四十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
(一)意向申报:在转让申报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委托的本所会员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转让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二)成交申报:转让双方就可转债的转让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向、交易对方账号及交易单元、交易约定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的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交易约定号应当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可转债转让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转让双方应当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交收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以逐笔全额方式结算。
第四十三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每笔成交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可转债投资者、为可转债交易与转让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监管对象违反本细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明确市场预期,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规范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起草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可转债定义、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转让机制和计价单位等内容。第二章共29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共8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成交确认、信息发布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所的自律监管、解释权及本细则的施行日期。
总体来看,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特此说明。
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一批法律法规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2014年12月30日15:19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手机看新闻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李楠楠实习生周明)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明年起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将施行……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详细】预算法: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将更容易获得预算的相关信息,媒体对预算的解读、分析也将更准确。【详细】教育部等部门: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12月17日,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等全国性加分项目。【详细】明年起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12月15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详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详细】中国三项铁路新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4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法》,三项新规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法》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法》在防止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维护铁路站、车正常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详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将实施空气指数将成为硬指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提出明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自明年起,空气质量指数将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性指标。【详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法》将施行对进口煤影响深远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法》(以下简称《法》),《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义、指标以及销售、使用、运输的限制条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对《法》解读认为,进口煤并未因微量元素检测而受到明显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则对进口煤影响更加深远。【详细】国三柴油车产品2015年1月1日起起禁止销售2014年5月,工信部发布公告,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简称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工信部还要求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三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详细】新疆修改实施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安排部署。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1994年7月16日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20年来,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不断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自治区宗教事务健康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作出较大的修改完善。【详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年施行《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介绍,该《条例》施行后,商家必须对有质量问题的赠品、奖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商家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奖品货值金额30%—50%的罚款。《条例》还明确了服务经营者也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这种服务经营者比如美容院、4S店等。【详细】今年9月25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再出现“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责令有关单位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详细】
1月新规??
一、民法典时代到来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即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对社会关注的“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高空抛物如何追责”等问题逐一予以回应。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法律保障“数字化档案”安全 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强调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至“二十五年”。 二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三、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订的国旗法、国徽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四、宣传化妆品功效要有真凭实据 今年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五、883项商品调低进口关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第二批抗癌药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六、个税扣缴新变化 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将优化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其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之前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七、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就能报销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自2021年1月1日开始,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相关单位也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财政票据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款凭证,主要用于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广泛地应用于医疗、教育、交通等众多领域。 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全球最大的垃圾进口国,固体废物进口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一定的再生资源,但对生物安全的威胁、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不容忽视。 对此,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九、地方新政 北京:就医结算“扫码”即可 北京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可不必再持实体社保卡,扫码即可就医结算。届时,北京也将成为全国首座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费用类型的城市。 上海:健身卡也有“冷静期”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这是全国首个由行业部门、行业协会联合市场监管、消保委制定的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备受关注的“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也将正式落地。按照规定,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广东:不分类投放垃圾 个人最高罚500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提高了对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罚款额度,对单位最高处罚5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山东:60岁以上老年人在鲁可免费乘公交 山东省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本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将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提供就医急诊“绿色通道”、免购部分景点门票等6项优待新政。此项新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昆明老人住院子女可享20天带薪假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江西:医保重大调整 七项内容全省统一 江西省出台《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旨在为579万参保职工提供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 从2021年1月1日起,江西将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七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河南:破解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问题 《河南省电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福建:明年起福州将实现落户“零门槛” 明年1月1日起,福州市将实现落户“零门槛”。民众可在居住、就业、近亲属处落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落户在该产权房屋地址,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可自行选择落户在各类集体户地址。
2022年1月1日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法律主观: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 车船税 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 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 税收优惠 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 辽宁 安徽 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 福建 省、 厦门 市和 四川 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 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 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 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有哪些新规将施行?
全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将施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服役”近30年标准化法完成“大修”;公共图书馆这四类服务全免费;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游客购物;外卖商户应有实体店;央行调整车贷政策……2018年1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施行,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开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表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将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据了解,新促进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原法实施10余年来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保护市场竞争加强互联网领域规制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新现象、新问题相继出现。此次修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时隔24年的首修。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服役”近30年标准化法完成“大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法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公共图书馆法:这四类服务全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其中涉及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建设等举措引发关注,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制定从2008年年初正式启动。今年4月,法律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二审,法律于今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
此次《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免费服务方面,提到了四类:分别是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核安全法:“严”字当头确保绝对核安全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核事业,必须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须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核安全、应对核事故、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动我国的核事业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1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办法》明确,导游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向游客索取小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办法》罚则部分对违反导游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办法》明确,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网络餐饮新规:外卖商户应有实体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
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办法还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提出要求。办法提出,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据了解,办法共46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将由7.5%恢复到10%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1.6L及以下排量汽车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目前车购税的计算方式是:汽车销售发票价格÷1.17×10%=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出口情况变化,将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2018年1月1日起施
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4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定》对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以及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进行了规范。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央行调整车贷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央行、银监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指出,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BIM标准获批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5月4日发布第1534号公告,批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5-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BIM应用标准,填补了我国BIM技术应用标准的空白,与行业BIM技术政策相呼应。
明年起增值税发票 代码增至12位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到12位。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就是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扩展资料: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扣除范围,主要包括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税法对消费税扣除范围采用正列举法,部分税目如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等不属于扣除范围。
税法对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予以具体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是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货物。
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二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非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用于生产另一指定税目的货物。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扩展资料1.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扩展资料:
消费税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3、消费税计算公式: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参考资料:消费税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扩展资料:消费税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征收管理:
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2、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税
农地征收改革重大一步:下月起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明年1月1日起,我国征地制度将有重大变化,在征地补偿方面,将改变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版《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房地产业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性开发,与政府在卖地环节获得的收入相比,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占比相对较小。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总体上,过往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占有份额过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和农民占有份额过低。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上涨较快,而征地补偿标准却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集体和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由此可知,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与以前年产值的补偿办法相比,征地补偿采取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有何改进?
一位土地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是补偿“市场化”的起步。用“区片综合地价”代替目前的年产值制度,虽然价格标准仍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它是定期调整的,可浮动的。而且,用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基准,改变了以往针对具体地块补偿的缺陷,不同用途的征地补偿也将统一。
区片综合地价并非新鲜事物,此前一些地区已经采用该办法进行征地补偿。
今年1月1日起,大连市新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开始执行,在此次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甘井子区最高,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1万元/亩、25万元/亩;其次是高新区,Ⅰ、Ⅱ、Ⅲ类区片地价标准分别为37万元/亩、30万元/亩、17.5万元/亩。
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在即,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如不加紧推出相关方案,将面临法律新旧衔接的问题。
为此,自然资源部12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通知》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中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二是合理划定区片;三是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四是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自然资源部要求,区片综合地价相关信息应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方便社会查询。
女,阳历1984年1月11日出生,阴历1983年12月初9上午10点50分出生,请大师帮忙看一下命格和08年的运气
好命
111 是国际光棍节啊
恭喜
性别:女
公历:1984年1月11日10时50分
坤造:癸亥 乙丑 甲辰 己巳 9岁运
大运: 丙寅 丁卯 戊辰 己巳 庚午 辛未
性格分析:
为人温柔,善良和浪漫,是一个非常幸运的人,常有不可思议的幸运事降临在身上.口才非凡, 令人信服.不过,有点儿任性,有时难免遭受挫折.
聪明好批评、有同情心、脾气固执,对文学和艺术有强烈的兴趣,可能成为一个有智慧的人格。天性敏感,需要有公正和同情的气氛才行。应 发展天性中实际的一面,以确保成功和幸福。
命造简批:
经商下海做生意
在事业方面,可以受到配偶或与配偶同辈的帮助。
擅长艺术---绘画,音乐,而且勤学苦练,做事勤恳.
能得贵人,朋友的帮忙,使自己受益不浅.
资财难聚,喜欢投机性的财源,自尊心强,较重视外表穿著。
勤俭之家,双亲富贵,得父母之福荫。
晚年幸福,子孙富贵,且孝顺。
较守不住祖业,失去家庭教育。
生在富贵之家,祖先富裕。
为人衣食丰足,一生清闲,早年平平,中末丰厚有余,骨肉相亲难靠,对自己所想事业经营,廿年间可以发达之命。
适合的职业:评论家、刺绣、请负业、矿业、加工业。忌水类。 应该注意年限:卅一岁,卅六岁,卅九岁,四七岁,四九岁,八九岁。
2008年整体运程:
属猪的朋友经过去年本命年的晦运,好的运程开始反升,在今年能够得到天德星的关照,天德为众神之中比较强的,能够化解一些凶灾之劫,今年一年因为有“小耗”“劫煞”“死符”等凶星存在,本年仍需有贵人帮助,才能在财运运程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在事业上可以说是蒸蒸日上,会得到很多贵人的帮助,能够一帆风顺,事事如意,如果往外地发展收到的效果更好,去年耽误的工作,今年可以挽回,与人合作的生意比自己做要好的多。今年职务和权利能得到提升,仕途之人可以抓住机会尽快发展。财运上虽然有些反复,整体来说比去年大大改善,但是多数来说属于正财,靠自己的劳动所得带来的收入,偏财比较少。婚姻方面今年是桃花年,感情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咸池星降临,缘分会异常的好,还没有对象的朋友要留意身边的异性。健康方面要注意消化道疾病,今年仍有影响健康的凶星存在。
开运吉祥物:玉石镶金牛 富贵鱼
农历正月
天干地支:甲寅
公历时间:2008年2月5日—2008年3月5日
今年第一个月运程比较旺盛,能得到贵人的帮助,事业和仕途方面有所改善,但是要靠个人的把握,财运一般,不太适合做投机性投资。本月比较明显的是,做事情比较稳,没有太大的奔波,人缘异常的好,留意身边的异性朋友,还没有朋友的要格外留意,已婚者要提防桃花劫。
农历二月份
天干地支:乙卯
公历时间:2008年4月5日—2008年5月5日
本月能潜心经营,事业应有不错发展;对于工作方面有所上升的压力,无须过多焦虑,平常心面对,自能顺利度过。财运方面要稍好于上月,但由于易变导致财富难以积聚,投资更应慎之又慎。感情上要小心出现变化,提防第三者。注意身体健康,易出现肠胃问题。
农历三月份
天干地支:丙辰
公历时间:2008年4月5日—2008年5月5日
本月工作压力比较大,很可能会遇到人为阻碍,使所有的努力付诸东流。应注意协调好人际关系,与人多交流,以免关键时刻缺少助力,使工作事业毁于一旦。另外要注意健康问题,多休养,多参加有益身心的娱乐活动。谨防意外伤害!
农历四月份
天干地支:丁巳
公历时间:2008年5月6日—2008年6月5日
本月凡事应亲自掌控,以防微杜渐。同时在人际方面可适当活跃些,以改善关系,本月有利人和。财运非常旺,横财也不错,可适当进行投资获利。只要用心营谋,凡事可立足于平稳的基础上求进取,事业发展顺畅,更兼得贵人相助,运气飙升。感情方面会有新的进展,应多花些心力培养感情。
农历五月份
天干地支:戊午
公历时间:2008年6月6日—2008年7月7日
本月工作压力比前两月大,很可能遇到些无谓的小阻碍,使所有努力化为泡影。这期间应注意搞好人际关系,与人多交流,以免无意中得罪人。特别要注意防止财务出问题,应小心谨慎理财。感情方面会出现问题,应多些耐心,多些宽容,以免双方感情致难以挽回境地。
农历六月份
天干地支:己未
公历时间:2008年7月8日—2008年8月7日
本月工作会有一定压力,应全力以赴,以打下良好基础,为今后的工作开展作好准备。事业方面发展虽可能遭遇一些阻力,但进展还算顺畅,宜以柔克刚;另须注意协调好人际关系,以免给工作开展带来影响,并进而影响财运。财运方面利正财,不利横财,对投资须慎之又慎;同时要注意防止钱财大量外泄。
农历七月份
天干地支:庚申
公历时间:2008年8月8日—2008年9月7日
本月注意避免口舌上引发的风波,多加提防小人,万不可疏忽,以免成为麻烦开端。财运则是盈中有损,或许有不错收入,只是财富难守,少有剩余,不宜进行大规模投资及风险类投资。工作事业方面可能会遇到不少阻碍,应积极做好面对困难的准备,提高警戒,以免被可能随时突如其来的麻烦打乱节奏。
农历八月份.
天干地支:辛酉
公历时间:2008年9月8日—2008年10月8日
本月工作事业开始焕发出勃勃生机,宜多用些心机精神来奋发经营,当有不俗进展,但应谨慎决策,不可浮躁急进;财运有所回落,只宜进行小规模的投资;并要切记带眼识人,以免受小人拖累而破财。同时情绪上会有些不稳定,应保持克制冷静,以免因此招致重大损失。感情方面甜蜜温馨,身心康泰。
农历九月份
天干地支:壬戌
公历时间:2008年10月9日—2008年11月7日
本月财运方面利正财,横财亦有收获,但不宜投资,更不可进行投机或赌博;运势非常好,大利事业发展,所有的事务都适宜在这个时期处理,更兼得贵人相助,自然是得心应手。健康有所改善,不过不可大意,需防饮食安全。
农历十月份
天干地支:癸亥
公历时间:2008年11月8日—2008年12月7日
本月于事业发展不利,应尽心力去努力,以免事业陷于停滞。但也无须过多忧虑,贵人的助力可使运势增强,逢凶化吉,转祸为福。财运方面有所收获,但有劫财之虞,钱财可能会有破失,不宜借贷和投资,一定要注意谨慎理财。健康方面仍要注意饮食和防止消化道疾病。
农历十一月份
天干地支:甲子
公历时间:2008年12月8日—2009年1月5日
本月在工作上也有不错表现,但仍要密切注意周遭之事,以免被小人背后搞动作,而致徒劳无功。财运挺不错,利于偏财,可用余钱适当进行风险投资或彩票投资,但切忌浮躁急进或动用积蓄投资。感情生活颇丰富,但切记要小心桃花劫。
农历十二月份
天干地支:乙丑
公历时间:2009年1月6日—2009年2月4日
本月财运闪耀,横财亨通,可以进行投资获取利益。在事业方面不会有大的阻碍,但也难有大的进展!生活中有一些麻烦的事发生,应小心谨慎!感情方面会有新的进展,但要注意对别的异性不可太热情,以免影响感情,尽量把这些麻烦的负面影响减少至最低。身体方面注意提防意外跌伤,多注意交通安全。
属猪的朋友今年各个方面的运程开始上升,一洗去年的晦气,今年的人缘关系非常的好,常有贵人帮助,处事如鱼得水,得心应手。但是今年运气刚刚开始反升,力量不大,仍需要贵人的扶植才能快速发展,另外注意消化道方面的疾病。建议今年属猪的朋友抓紧利用人际关系,依靠贵人向上发展,扶摇直上,不可错失良机。
2008年射手座的运程
(11.22-12.21)Sagittarius
2008年是射手座趋向安定,人际开拓的一年!
射手座08年的关键词是财务年
射手座明年财运真的蛮好。射手座2008年就是赚钱,但是要学会理财,怎么样学会花钱。要是弄不好理财,可能一年之后好运没有这么强,就会想为什么又说我很好运,为什么我又没有钱留下来。
射手座2008年的贵人星座是双鱼座,小人星座会是水瓶座。
整体运:★★★
射手座这一年仍然有许多变动,除了木星上半年度的停留外,本年度天王星正式进入双鱼座,将同时对射手座造成不小的影响,事业与家庭层面都需要你花上许多心思经营处理,相当的忙碌。
下半年后一切都将渐渐好转,射手的人际交流将日趋活络,心情也变得轻松自在,朋友会给你带来强大的助力,甚至可能有合作的机会产生,生活圈也会因此而扩展,对原本执着的事务也会有新的看法。
幸运月份:10月份
幸运物:黄水晶
学业工作:★★★
学生族:这一年的学习虽然还是不太能专心,但是成绩都能维持在普通的程度,上半年分心的状况比下半年来得严重,应该要好好调配自己的时间,读书时尽量不要受到其他思绪或气氛的干扰才好。
上班族:工作上应能得到额外的助力,不过工作状况仍然层出不穷,所以会带来一定压力,下半年后运势好转,工作也更加顺利,不会再有过度忙碌的状况。
理财投资:★★
财务状况仍然是你不甚满意的地方,虽然想要有所突破,却又因为思虑过多而无法有所增加,合作关系可能会影响到你的收益状况。
投资方面的运势并不好,套牢或是亏损的状况很容易出现,外在环境的问题会让你无法看清实际的状况,最好还是不要下手为妙。
理财工具:定存是今年比较适合的理财方式,可以帮你累积一定的金额。
恋爱婚姻:★★★
射手们今年的爱情状况单纯许多,不过因为月孛上半年运行到对宫位置,神秘宿命缘份还是深深的影响着你。今年很有机会找到能够了解你的人,心灵层面的契合让你受到相当的感动!
有伴侣的你:有伴侣的人,今年是个适合沟通的时机,可以解开长久的误会或疑问,对彼此会更具信心,也可能因为了解而选择各自走自己的道路,结束一些缘份长期的纠葛。
单身的你:上半年可能会有属于你的缘份正等待着你,下半年开始爱情的步伐趋缓,要耐心的经营和等待。
健康休闲:★★★
这一年长久以来的体质问题仍然困扰着你,这可能是由于你的心情与想法所造成,保持正面的情绪有助于整体的好转,中药方面的温和调整也可以给你一些帮助,身体的健康要多花心思照顾哦!
休闲运上今年仍有出国的机会,不妨好好计划。平常休闲时一些心灵或知识性的活动都是很适合参与的,能让你感受到一些启发与体会,增加生活的充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