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2、民法典388条规定
- 3、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要件
- 4、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 5、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7、法院怎么认定不当得利
- 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9、不当得利200元能立案吗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388条规定
法律解析: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获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他方受损。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非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遭受损失必须是由获得收益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法律依据,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分为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要件
法律主观: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二、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三、不当得利之债有什么法律后果(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三)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四)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法律客观: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本质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由于有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目前较少,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来确立不当得利制度、做为民事审判机关解决此类案件的基本依据。而该类案件广泛存在,已成为基层民事审判案件类型之一。下面笔者通过审判实践的认识谈谈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在: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此利益范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如:财产或利益的积极、消极增加。二、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丧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受益与受损,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就应认定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
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法律主观:一、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符合债的要素,总体分析来看,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影响,得到利益不受坏境制约,获得财产的不受时间限制。通常情形下,获得利益一方没有主观过错,是善意占有,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首要因素。2、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到利益,必然造成他方财产受到损失,有积极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减少,是直观的损失,有消极损失,即自己不能感觉到的财产损失,是隐形的损失,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才能使对方的财产增加,双方之间增加和减少的财产是对等的,在通常情形下,损失利益是自己一时过失造成的,主观上对自己财产管理不善,客观上受到财产损失,这也是不当得利的要素。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一方获得利益,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是对方受到损失的直接因素,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不是间接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就不会成立。不当得利的这种权力与义务关系,符合债的基本原理。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也是不当得利之债形成的要件。所谓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因素,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开始有法律根据,而后来符合法律根据的原因消失了,那么获得利益就变成没有法律根据。如果获得利益有法律根据那就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宪法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所获取的财物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不当得利法院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时有发生,情况有时很复杂,难以确定是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应从以下两种情况把握:1、确定不当得利主体,是正确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获得利益的债务人和受到损失的债权人是确定无疑的,有充分证据证实双方之间有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没有任何人对此举张权利,提出异议。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标准。获得利益的债务人承认受到损失的债权人的财产是被自己占有、控制、管理,没有提出法律上的依据。债务人直接获取财产,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债权人的举证在庭审中被质证认证,债务人无法举出获取财产的合法证据,不当得利就能认定下来。三、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拒不返还可构成侵占罪。《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不当得利案件的认定要确定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四个要素。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6868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
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一方获得利
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宽先生认为,虽然受有利益,而来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这条也说明了必须要有一方受到损失。我国民法则以“造成他人损失的”表达此意。
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说法:
1、直接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由同一个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损害,而他方获得利益。)反之,如果两个事实间有牵连关系,由于不是同一事实发生,也不认为是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向甲借钱给丙买自行车,乙没能力还钱时,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必须
是直接的,而且应该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为同一为判断标准。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非为同一事实,即使一者之间在利益变动上具有一定关联也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样一来,原权利的权利无法得以补正。
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不须要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两者之间便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即可构成不当得利。非直接因果关系弥补了直接因果关系不足,捍卫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将使不当得利衡平化,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
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中许多关系或事情复杂化,直接因果关系说在有的案情中不能得已适用,为了充分的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笔者认为应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甲入室盗得乙一幅名画,甲把画卖给丙,根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买卖关系,乙受到损失是基于甲的盗窃行为所致。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损失上,不管是否基于同一事实,都应视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如罗马法称之为无原因,瑞士法称之为无适法原
因等。在我国民法称为“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释上意义相同,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的是自始无原因,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的是事后无原因。
在民法中关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观点:
1、主张统一说学者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含义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不当得利情形上“无法律上的原因”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概括,在这一学说中又有公平与公正说,认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获得利益的结果有公平,正义。公平与正义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还有债权说,权利说等。
2、非统一说学者认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当得利就有不同,不可能要求不同情况下的不当得利具有统一的含义。应分别对待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非统一说。由于统一说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太过于抽象,而且相对非统一说更片面。非统一说是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分析,更能为大家所接受,但笔者认为,统一说与非统一说并不冲突,统一说与非统一说是研究不当得利纵横两个方向,它们不应该相互排斥,也不用过分求异。只有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相得益彰。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构成条件包括取得和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并且取得的利益与他人损失有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调解
产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3、诉讼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两年。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怎么认定不当得利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即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失是取得利益所致,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损失是果。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_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拓展资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是指总财产因某些事实而增加或避免减少;2、别人利益的损失,即由于某些事实,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与利益所有人的财产状况相反;3、一方获得利益与别人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取得利益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是因为,损失是果实;4、一方获得利益和别人利益损失无法律原因,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但后来失去了法律依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经丧失法律依据后,有义务将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是指总财产因某些事实而增加或避免减少;
2、别人利益的损失,即由于某些事实,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与利益所有人的财产状况相反;
3、一方获得利益与别人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取得利益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是因为,损失是果实;
4、一方获得利益和别人利益损失无法律原因,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但后来失去了法律依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经丧失法律依据后,有义务将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200元能立案吗
不当得利200元能立案。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不当得利的立案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当利益,都可以立案,无论金额大小。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2、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获得利益,使他方受到损失,也不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没有根据、取得利益时有根据但嗣后根据消灭两种类型。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