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 2、刑事诉讼法最新版本是哪一年
- 3、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是哪一年
- 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 5、刑事案件移交程序规定最新
- 6、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 7、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实施?
- 8、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关于外国人犯罪的
- 9、新《刑事诉讼法》2015年何时实施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 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称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内容通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总则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 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称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内容通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总则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 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称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内容通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总则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称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内容通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总则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主要收录了我国现行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在编辑时,我们基于方便使用、查寻的原则.采用了以下的方法进行编辑、整理:
1、对刑法总则条文.根据条文和刑法理论,概括了条文内容,并在每条前标示出了该条的主旨及内容。
2、对刑法分则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罪名的历次司法解释,列出了分则条文的罪名及其内容。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内容,因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尚未作出罪名解释.在编辑时。由编者根据我国刑法罪名理论,标出了参考的罪名意见,最终罪名的确定应以两高的解释为准。
3、对已由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修正败卖(改)了刑法具体条文内容的,我们在完整地收录有关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同时,在保留原刑法条文原貌及完整性的基础上。又将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进行了分解,将修改、补充后妁新条文列在原刑法条文之后,并加框图以示区别。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芦枯碰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陪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称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内容通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总则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主要收录了我国现行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在编辑时,我们基于方便使用、查寻的原则.采用了以下的方法进行编辑、整理:
1、对刑法总则条文.根据条文和刑法理论,概括了条文内容,并在每条前标示出了该条的主旨及内容。
2、对刑法分则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罪名的历次司法解释,列出了分则条文的罪名及其内容。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内容,因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尚未作出罪名解释.在编辑时。由编者根据我国刑法罪名理论,标出了参考的罪名意见,最终罪名的确定应以两高的解释为准。
3、对已由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修正败卖(改)了刑法具体条文内容的,我们在完整地收录有关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同时,在保留原刑法条文原貌及完整性的基础上。又将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进行了分解,将修改、补充后妁新条文列在原刑法条文之后,并加框图以示区别。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本是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10-26
实施日期:2018-10-26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修正)》
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是哪一年
2018年。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信息显示,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是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是199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正是2012年3月14日。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刑事诉讼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包括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有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与上一版本相比,司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规定最新
一、最新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的。该规定于2020年7月进行了最新的修改,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二、刑事案件移交程序:1、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2、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3、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4、移交到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刑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刑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多3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四、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多久结案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多久结案要看具体适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截至2021年9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版本是2018年修订的版本。根据这个版本,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于案件调查的要求做了如下规定:
第95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必须查清犯罪事实,收集、固定、鉴定证据,并且排除假冒伪劣证据。
这一条款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在犯罪案件调查中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确保查清犯罪事实,并收集、固定、鉴定相关证据。同时,他们也应当排除任何假冒伪劣的证据,以确保案件调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修订和调整。因此,为了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请查阅中国法律法规的正式文件或参考相关权威的法律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扩展资料:
案例:夫妻被捕孩子无管南通港闸检方变更强制措施
夫妻双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港闸检方接到申请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综合考量,最终对孩子的母亲陆某变更强制措施。昨天,记者从港闸区检察院获悉,陆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陆某与其丈夫范某,今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4日,两人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被港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11日,港闸区检察院受理了陆某委托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初审后决定立案,启动了对陆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审查了原案证据材料,对陆某进行了讯问,听取了陆某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征求了办案机关的意见后认为。
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她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固定,陆某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陆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陆某与丈夫范某同时被羁押,导致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将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最终,经港闸区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迅速为陆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夫妻被捕孩子无管 南通港闸检方变更强制措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实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上一版本相比,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共计27章655条。
发布会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质证权保障、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裁判要求,强化庭审中心地位,并明确了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充实完善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当庭调查和处理执行。
扩展资料: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体现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说,这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冤错案件。开庭审理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对第一审判决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
同时,司法解释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警察网-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
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关于外国人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扩展资料:
案例:北京王府井抢表嫌犯被批捕 解读:老外犯法如何办
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发生于2015年3月16日19时许的王府井抢劫案嫌疑人梅杰灵,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15年3月16日晚,王府井大街上一个戴着口罩、包裹严实的男子从一家商铺内跑出。此时公安局勤务指挥部接到报警,一位女店员称,自己的店铺刚刚被一名蒙面男子持枪状物抢劫,11块手表丢失,嫌疑人逃跑。根据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该男子径直走到最里面的柜台,此时店内只有一名女员工,嫌疑人抢劫后迅速逃离店铺。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立即调派“一分钟处置”力量和多部门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和街面查控工作。案发22分钟后,民警在金宝街东口将嫌疑人抓获。
昨天,北京市检察院向媒体正式发布消息,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杰灵。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案未经由案发的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而是由市检二分院批捕,有关人士透露,这是因为该案涉及被抢财物数额巨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我国法律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在行政违法方面,外国人可能出现的违法,主要有非法出入境、非法长期居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卖淫嫖娼、非法就业、交通肇事等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之外,一般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王府井抢表嫌犯被批捕 解读:老外犯法如何办
(一)法律根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具体内容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既包括有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
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指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所谓“中国领域”是指中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区域,具体包括中国领土、领空、领水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国外的航空器、船舶。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由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另一种情形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后进入中国,依据中国已经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对其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情形。目前很多著作在论述这一 原则时认为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仅限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这是很不全面的,也是不正确的。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①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②来中国 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③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④持有中国外交 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⑤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三)实际操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公安机关在办理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提供翻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翻译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且自己承担翻译费用。
2、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中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3、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 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 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 报告公安部。
5、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6、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7、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必须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审判阶段,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8、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9、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10、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11、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原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原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
12、中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 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2015年何时实施
没有出新刑事诉讼法,最新的是2012版的。
你好,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1、2015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正。
2、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不知道你问的是哪个版本的,给你列举了新老两个版本,由于法律修订的关系,两个版本内容是根本不同的。
老刑诉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新刑诉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的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