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孙梅君履新河南意义
- 2、河南省高校主要干部退休前多久不能调整干部
- 3、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张志坚等5名同志拟任职的公示
- 4、河南省科级干部提拔的年龄范围
- 5、2022河南省厅级干部调整一般几月
- 6、河南干部任免条件
- 7、河南省公务员工资调整标准2022
- 8、每年河南省副厅级干部任命时间
- 9、河南省厅级干部有多少人
- 10、河南省干部任免条件
孙梅君履新河南意义
孙梅君被调到河南的意义是显示了国家对河南的重视和支持。
河南作为中国的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通过调整干部资源,将有能力、有经验的干部调到河南,有助于推动河南的各项事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全国的均衡发展。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孙梅君在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背景和经验,包括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
这些经验和能力将对河南的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助于提高河南的治理水平和效率。此外,孙梅君的调任也有助于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合作。作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领导干部的交流和互动对于推动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干部的交流和调动,可以加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促进双方在各方面的合作和协同发展。
最后,孙梅君的调任也有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队伍。通过干部的交流和调动,可以促进干部队伍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增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同时,这种交流也有助于培养干部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的经验和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孙梅君的相关评价:
孙梅君是一位经验丰富、能力卓越的领导干部,在她的工作领域中有着广泛的涉猎和深入的研究。她曾在多个部门担任要职,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她注重实际,善于创新,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任。
孙梅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多次获得表彰和奖励。她曾荣获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贡献奖,这是对她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所做出的卓越贡献的认可。她还曾获得全国优秀统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这足以证明她在统计调查领域的能力和水平。
孙梅君不仅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她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民生问题。她曾担任扶贫攻坚慈善信托的监察人,致力于推动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她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社会责任和担当。
此外,孙梅君还具备深厚的教育背景和学术素养。她拥有研究生学历,并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果。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多次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河南省高校主要干部退休前多久不能调整干部
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退休前一年内不得调整工作岗位。对于河南省高校的主要干部,应该也适用这个规定。具体来说,如果一名高校主要干部已经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且距离退休时间不足一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一般不会再进行调整干部的任命或工作安排。这是为了保障干部的职业生涯稳定和退休待遇的合法性。
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张志坚等5名同志拟任职的公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拟任职干部情况公示如下,请予监督:
张志坚,1967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医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郑州轻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拟任省管本科高校正职。
邵七一,1967年7月生,研究生,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鹤壁市副市长,拟任省辖市委常委。
李党生,1973年7月生,大学,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省委组织部二级巡视员,拟任省辖市委常委。
周华锋,1969年5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西峡县委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政府副市长人选。
周刚,1964年3月生,省委党校大学,民盟盟员,现任民盟信阳市委主委,拟提名为省辖市政府副市长人选。
公示期限: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9日
河南省科级干部提拔的年龄范围
根据《河南省干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河南省科级干部提拔的年龄范围一般为**35岁以上、45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如需超过该年龄范围,需经过特批或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
35到45岁。根据查询《河南省干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显示,担任科级干部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上、45岁以下,超过年龄范围的情况,需要经过特批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
2022河南省厅级干部调整一般几月
机关干部调整调动每年在四五月份。因为全国两会时间大多在三月份召开,人事任免都在两会以后。
河南干部任免条件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应按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由党组确定工作方案并主持,办公室组织人事干部实施。民主推荐包括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处室推荐或局领导成员推荐,推荐者应真实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2、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后由考察人员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集体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由局党组研究作出任免决定。集体研究前,书记可以与分管领导进行酝酿,充分交换意见;研究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并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4、任前公示。经党组研究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通过公示函在局机关内部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拟任用职任及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实名反映举报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并向党组汇报,由党组研究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扩展资料: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南省公务员工资调整标准2022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5000元5500元;正部级 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二、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每年河南省副厅级干部任命时间
7-9月份。省政府下发多个人事任免通知,其中涉及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优中选优的基本原则,河南强调考察工作应主要采取3种方法:首先,省委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和派人监督相结合;其次,综合评价和资历评价相结合。涉及到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要素和是否同意提拔,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得出综合评价的分值;对考察对象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资历评价要素审核、认定、打分。综合评价占考察成绩的7成;资历评价占考察成绩的3成。最后是统一组织和分类实施相结合。
河南省厅级干部有多少人
该省厅级干部共有83人。根据查询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得知,截至2023年11月20日该省厅级干部共有83人。其中,正厅级干部23人,副厅级干部60人。河南省,简称“豫”,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郑州,是全国农产品主产区和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人口大省。
河南省干部任免条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