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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度,英国的制度是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19 17:24:53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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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制度是什么?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英国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英国政党制度是什么

君主立宪制。政体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临朝而不理政”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顶权仍掌握载内阁和首相手中。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但是,君主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至高无上的,在国内、国际的国事活动中,享有荣誉和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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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党制度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
简介: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首脑,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权力运行: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泰国、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来限制王权。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英国议会制度的介绍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议会制度什么时候确立

13世纪末。根据查询豆瓣网显示,13世纪末,英国确立议会制度,征税权掌握在议会手中。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议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英国议会制度形成的特点?

特点是: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责任内阁制为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首相负责组成,责任内阁制对议会和首相负责;首相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控制下院等。内阁掌握实权,国王统而不治,虽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没有实权只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起到维系英联邦的作用。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咨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咨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咨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咨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咨议院同意)而制定。  注:Witenagemot 又译作贤人会议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译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中,确立了国王不能随意课征任何税赋。但实际上遵守大宪章的英国国王并不多。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这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虽然偶尔国王必须做出一个决断。如1963年,当被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时,对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院决议无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国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国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 英国依照“主权不可分割”观念,以国王为主权象征而将三权分授国会的内阁与两院。但集中权力之余,仍保有某种弹性。这种弹性仰赖英国人的深刻的政治经验与精明的局势判断来运作。是以某些宪政机构的权力虽然久未使用,不能视为不存在。但却没有人以愚昧和鲁莽去随意改造和推翻。
通过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两面性,资产阶级最终与英国贵族阶层统治阶级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由贵族阶层和资产阶级选派代表组成议员。
1640年,新议会的召开,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那么,英国议会制度是怎样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呢? 一、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只有得到这个会议的同意,国王才能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这就意味着在英国长期以来至高无上的专制王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到了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对它赋予了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二、议会制度的雏形 约翰王并不打算实行这个宪章,并且准备对贵族进行新的战争。君臣之间的内战一直打到他死后,继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续与贵族对抗。1258年,亨利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顾不得农业歉收和饥荒,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军费,激起了贵族的不满。贵族武装冲入王宫,亨利无奈,被迫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了贵族大会,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国王非经同意,不得做任何决定。 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除了贵族和主教以外,还邀请骑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参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从此有了“议会”一词,这个词来自法语(西蒙出身法国贵族),原意为“谈论什么”或“辩论什么”。 三、议会制度逐渐成熟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逐渐意识到要稳定封建统治,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须形成某种形式的政治联合。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剥削阶层的联合。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国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 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后来英国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逐渐联合,他们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四、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议会 都铎王朝(1485—1603年)统治时期,专制君主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议会的作用。都铎王朝的社会 基础是新贵族和新兴的城市资产阶级,王权跟这些新的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的同盟,表现在国王对议会所持的特殊态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贵族和部分工商业者代表所组成的下议院力量加强了,而贵族院的力量却削弱了。在议会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实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国教会脱离了罗马教皇的控制。议会也遵循国王的旨意,通过一些既有利于国王、又有利于新贵族及资产阶级的法案,因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到17世纪,这种由议会通过各种法案的权力运作方式已成为英国政治生活的惯例,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王权的法理依据。 在伊丽莎白(1558—1603年)统治晚期,由于伊丽莎白把很多商品的专卖权赐给宠臣,对工商业者的发展极为不利,于是议会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女王无奈,答应停止出售专卖权以平息议会的愤怒。议会对于国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满,16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清教徒数量激增,势力壮大,要求退出英国国教,创造自己的教会团体,保证新的有产阶级在教会事务上的完全独立。而伊丽莎白对清教徒极端敌视,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样受到迫害,专制王权和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开始出现裂痕。 五、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期的议会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英国立法制度的优缺点有哪些?

英国立法制度是一种传统的议会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缺点。
优点:
稳定性高:英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悠久,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其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使得政治稳定性较高。议会制度中议员代表选区的利益,对选民有更高的回应度和认同度。
法律制定程序规范:议会制度中的立法过程十分规范,能够避免政治博弈和个人私利的干扰,保证法律制定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制衡机制:议会制度中的政府和议会之间有明确的权力划分和制衡机制,有助于避免政府过度集中权力和滥用权力。
缺点:
表现形式过于正式化:英国议会制度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由于各种仪式和规定,议员们的表现往往过于庄重、繁琐,不够自由、活泼。
制度僵化:议会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很多制度性的惯例,这些惯例可能导致议会制度变得僵化和难以变革,例如上议院的终身制、国教制等。
民意反映不足:议会制度中议员代表选区的利益,但在选民意见与议会意见产生分歧时,可能会导致民意被忽略,对民主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总的来说,英国议会制度作为西方议会制度的代表之一,在政治稳定性、法律制定程序规范、制衡机制等方面表现优异,但也存在表现形式过于正式化、制度僵化、民意反映不足等缺点。

中世纪英法两国议会君主制度异同

英国是典型的两院制。原先贵族占据议院,后来市民通过斗争迫使国王签署《大宪章》,组建下议院。就此产生两院制。其中下议院有权征税,审议国务。法国的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全国共有3个等级。国王,教士,贵族享有特权。基督教会在法国的地位高于君主,有权废立国王。后来也就是路易十四时,国王才收回所有世俗权力,进而形成了欧洲历史上封建等级制度。后来路易十六时由于召开三级会议要求大量征税,引起第三等级不满,于是市民于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开始。
中世纪英法两国议会君主制度有以下几点异同:
相同点:
1. 产生于封建社会晚期,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妥协产物。
2. 都对王权进行了限制,英国国王需按内阁意见行使权力,法国国王则受到三级会议的制约。
3. 都设有议会机构,英国为上下两院,法国为三级会议。
4. 都曾起到了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
不同点:
1. 英国国王是虚君,地位类似于吉祥物,法国国王手握实权。
2. 英国议会掌握国家权力,法国议会权力较小。
3. 英国议会起源于市民和贵族的斗争,而法国议会起源于三级会议。
4. 英国议会是全国性的,法国议会只限于某些地区。
总的来说,英国议会君主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法国议会君主制度则更加具有封建色彩。

英国的议会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
  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