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离职后工资卡每个月还收到工资,怎么办?
- 2、公司说前几个月工资多发了,要求退回多发工资,合理吗
- 3、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 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5、案例分析 200分悬赏 答案好的话再加分
- 6、民法案例分析
- 7、银行失误往我卡里误打了10万块钱,银行就一点责任也不用承担吗?
- 8、别人转错钱进我卡里,我动用了算不算犯罪
- 9、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女性犯罪案件是什么?
- 10、请用民法来分析以下案例:
离职后工资卡每个月还收到工资,怎么办?
网友一:
这就是很简单地错发了工资,这种事情并不少见,在全国普遍存在,极端一点的像体制内人都死了还有发十几年工资的。
那么遇到这样的事,没有及时告知或者返还被发现了有什么后果呢?
从法理上讲,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这只是不当得利。非法占有是有主观的恶意,而不当得利没有主观因素,完全是因为对方的失误而受益。
需要说明的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没有主动提醒受害人的义务,但是当受害人发现失误后,有返还的义务。
那么应该返还多少呢?不当得利及因此产生的孽息都应当返还,比如放银行和支付宝产生的利息,证据链很完整,是需要返回的。
但是如果受益人拿去做生意或者炒股赚钱了,这个收入司法实践中通常无需返还,因为这个收益是受益人承担相应风险之后产生的,受益人赔了本还是要返还本金,相应的风险收益也归受益人所有。
此外需要重点指出的是,除不当得利本金及孽息外,受害人无权提出其它任何连带损失追偿要求。
举个例子,信用卡还款还错帐号了,几个月后才发现,罚息一大堆,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受害人的本金,但是因此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网友二:
当年我刚好7月15日正式离职,公司是每个月最后一天发工资到银行卡,财务说过工资奖金,包括未休的年假都将折算工资一并发放。
7月底财务给我打电话说工资已到账,我大概看了金额,基本该发的发完了。
到了8月底时候,财务又给我电话说8月工资到账,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既然发到卡上,我就收了。
到了9月底的时候我只是好奇的看了一下工资卡,又有一个月工资到账,我不知道原因,也没问财务。
这以后就没有了,按理,我们是一家非常正规的美国上市公司,平时制度非常严谨科学,不会犯错的,后来财务一直没有联系过我,这事就慢慢过去了。
8月初的时候,我已经在另外公司上班,也是月底发工资,那两个月领双份工资,多了将近四万块钱,感觉太爽了!
现在已经过去快半年了,从来没有找过我,我觉得应该不会再找我了,说不定公司是额外奖励我的呢,哈哈!
就算啥时候发现了再找我,大不了我把这几万块钱还回去就是了。
网友三:
这样的好事,我们纠结在于,是退还公司还是不退,假如不退被公司发现会怎么样?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是不正当得利,这个不正当得利有没有负法律责任,负多重的责任,我个人认为,责任不大,最多就是判你退还所得不当工资。但是,如果你是公职人员,也许会有财产来源不明罪。
明确了责任大小后,我们来讲讲一般人可能的选择:退还是不退?
情况1.如果你不缺钱,就退回去,免得日后被发现惹麻烦,这些麻烦下面会提到。
情况2.如果你是缺钱,一般的平民,正常情况下,先不急着退还,反正不偷不抢不是你的错,不拿白不拿。
拿的时候可用小部分,就算那时后被发现被要求退还也有归还的本钱。也可以用完,大不了被发现说等有钱再归还。如果不被发现,那就等于赚了一笔收入,还是不错的。
再来说说如果被发现,可能有什么麻烦:
麻烦1.不可能被判刑坐牢,最多被判返还,如果不返还,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吃空饷那么多,没听说过被要求返还的,也没听说过被强制执行的。
麻烦2.公司人员常来催你,把你搞得烦不胜烦。
麻烦3.你可能会让那个出错发你工资的职员自掏腰包弥补公司损失或被辞退,你伤害了这名以前的同事,良心可能受到谴责。
退与不退都有理由,现实中也都存在,别说我势力,我只是告诉你生活的真相。
网友四:
那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是默默的继续收享受这笔意外之财,还是去问问前单位,为什么还一直在发工资?
我建议是后者,还是去问问前单位,为什么还一直发工资,看是自己应得的还是他们失误操作的,如果应得的,那就理直气壮的拿着自己该拿的钱,如果对方失误操作的,对方要求偿还的话还是尽量偿还吧。
毕竟,虽然是他们的失误,但是他们意识到失误后肯定是要想方设法的弥补,如果你不想交出这笔钱,那么为了让你交回这笔钱,他们肯定会采取各种方法来应对你,包括上门,到新单位讨要,找你亲戚朋友,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
4个月工资事小,最后影响到了你的日常生活,甚至现在的工作都保不住的话那就事大了,这样对自己来说也是不利的。
所以,不要贪这点小便宜,虽然看着几个月工资也确实很诱人,但为了这笔钱影响自己的生活那就太不值得了,毕竟还需要在职场上继续下去的。
总结来说,这件事还是先搞清楚来源,然后再考虑怎么去应对,如果不是自己的钱就不要拿了吧。
网友五:
你说的这个情况,出现最多的是保安公司和派出所协警,虽然单位和你签了合同,但是合同里面详细重要的没有填写,只是填了日期之类的,然后让你签字,签完了么就被收回去了。
重要的内容他们就自己填,并且只有一份原件还是被单位收走了,复印件都不会给你,应聘的时候保安公司和派出所协警队长会叫你办理一张银行卡,电话号码还不能留自己的,只能留统一的一个,密码还是全部都统一一样的,然后卡会被收上去。
每个月的工资就由他们取出来发,(发多少这个就得看人家心情了),反正大家都懂的。
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要让他们返还工资卡,如果还不出来,应当让他们在多少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卡,如若不退还造成损失单位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有做保安这方面的朋友么,要是你们辞职了就带走自己的卡,你们的辞职信是到不了财政部门的,到时候你们走了,财政不知道情况就会往里面打工资,然后你们的钱就变成某些人的了。
如果你带走了,财政还继续给你发钱钱就是你的了,哈哈!
网友六:
其实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你原单位有最大的过错。
首先,其根源就在于,当你办理离职以后,人事部门没有及时把情况反馈给劳资部门,造成劳资部门不知情,也没有及时到银行注销你的工资卡,仍按以前在职时的工资逐月做表发放给你。
而令人不解的是你在职时上班难道没有考勤吗?若连考勤都没有的单位,其管理水平也真让大家无语了。
其次,就是你的过失。恕我直言,按你所说,你离职后,己经连续几个月领取了不该领取的工资。
这本不该是你的劳动所得,发现了你就应及时联系原工作单位,把情况讲明后并退回此款项。
俗话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律而言:称之为不当得利。
我想这件事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时间推移,不知道那一天原单位找到你来索要此款项,(你有银行卡,到银行一查便得知。同时财务也有工资发放记录的。这样互相可以认证。)
问到你后,你能讲你不知道此事吗?那样显得多被动,多尴尬啊!
但你能把此事敢于公诸于众,从这点而言,感觉你良心未泯,反而会让大家觉得你是个很有人品的人,给别人留下更好的印象。
古人云: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你先主动打个电话告知原单位,随后在把钱如数退回。
君子坦荡荡,不受来之不明之财!祝福你事业有成,前程远大!
不是自己的工资,需要返还给原公司的,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案例:
出生于1999年的廖某,云南人。去年12月下旬,她到玉环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每月工资3682元。今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廖某支付了工资。第二天,林某因操作失误,将另一职的1.2万元年终奖汇入了廖某账户。
林某本来以为廖某会把钱退回来,没想到却联系不上她了。林某编辑了一条短信:“我汇错了1.2万元,麻烦将这笔钱汇过来……”发给了廖某和她的男友古某。
出乎意料的是,廖某曾使用的手机号码回了一条短信:“请你确定好,这个号码是不是你所说的那个人。”此后便没了消息。古某表示联系不上廖某。最后,林某将廖某告上法庭,而直到开庭她也没有现身。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公司工资,属于职务行为。林某支付给廖某1.2万元,该支付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属于该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主张返还,主体不符,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办案法官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追不回来,林某仍然可以以公司为主体再次起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板错汇1.2万元工资 90后员工拿钱消失
公司说前几个月工资多发了,要求退回多发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除非明显与你的劳动合同相违背!否则可以不退,这部分损失有财务人员承担!
如果真的是发多了,要求退回是合理的。
关键就是工资是不是真的发多了,这个要问一下原因:为什么发多了?哪一块发多了?算的对不对?员工认不认同?
如果确实是多发的工资的,要求退回是合理的,不然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案例:
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储户账户多出1万元,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均以失败而告终。8月29日,陕西洛川法院通过微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赵某(储户)一次性返还杨某(银行职员)现金0.7万元(其中0.3万元之前已经返还)。
杨某系长安银行某支行职工。2016年10月14日,杨某在办理赵某个人存款业务时,误将赵某的1.4万元存款操作成了2.4万元。后杨某在清库时发现1万元不翼而飞,自己只得向银行垫付了1万元。
事发后,杨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赵某返还了0.3万元,之后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返还剩余的0.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赵某系某机关单位干部,因长期请假在外,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承办法官针对案情迅速启动多方联动办案机制,积极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后在多方压力下,赵某主动通过微信与法官取得联系。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赵某对其存款事实及杨某操作失误致其账户多存1万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应诉,承办法官遂予以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虽拒不到庭,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存款凭空多出一万元 不当得利应返还
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案例中利息是按照年利率6%计算
2022年案例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18 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不当得利款项的利息(以 518 5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以内部购房为名向原告推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郡,约定房屋购买总价为500万元。*****向原告出具相关文书,原告共向*****支付400万元,由*****代为支付给开发商,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中实际截留了518 500元。现因为*****介绍购买的房屋涉及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实际操作人宋岩已被刑事侦查。目前,原告已经确认无法正常购得涉案房屋,*****私自截留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据此,*****也于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518 500元,但至今,*****仍未返还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9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2021年8月5日至今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金通阳光苑。*****向本院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及*****配偶石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居住情况。*****认可*****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2019年1月至今,均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债权法体系,我国的债权法将债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有 不当得利 之债,意定之债包括有合同之债。当然符合不当得利之债需要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 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笔者举一个小案例以具体分析。 例: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1、一方获得利息:首先甲获得了1万元的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然后乙银行受到了1万元的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然后甲获得的1万元利益与乙银行受到了1万元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因为银行电脑故障的原因所致。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最后甲获得1万元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是被不当得利制度所保护的,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便不受不当得利制度保护,譬如支付赌债、支付嫖资等,因为赌博和 嫖娼 都是不法行为,所以不受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
案例分析 200分悬赏 答案好的话再加分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1 吴某 男 14周岁 吴某之父 吴某某 喜赌好酒 经常在赌博输钱后,当着吴某面对其目张某进行毒打,吴某幼小的心灵埋下了对父亲仇恨的种子,吴某发誓为保护母亲,一定要好好教训一下父亲,2003年的一天,吴某某赌钱输钱后,回家喝酒,因张某规劝了几句,吴某某又对张某进行了毒打,当天晚上,吴某趁五某某熟睡之际,拿起一把铁锤朝吴某某的头部猛砸,将吴某某当场砸死,问:吴某对杀害其父亲吴某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2 田某在百货商店买洗衣粉时,他给营业员10元钱,每袋洗衣粉2元,可是营业员找回零钱98元,多找回90元,事后营业员找到他,请他返还多找的90元,田某称这90元是你主动找给我的,我可以不给你。问:田某说的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解析:
吴某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他已经满了14周岁,主观上有杀吴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吴某死亡的行为!但因其未满18岁,对其量刑时不会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田某说的当然没有道理,因为这九十元钱属于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如下:
(一) 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二) 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民法案例分析
不应该。
甲,乙间属于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代为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过程中必要的费用由被管理人承担,所以乙的衣服甲不用赔,相反,甲可以要求乙付手臂的医疗费。
郑某无过失,该事件属于意外,郑某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详询咨询律师,司法实践是有差异的。
案例表述不清楚啊,A公司购买了35台电脑,甲运输了35台电脑,从哪里出来的36台呢?
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为自愿,立遗嘱时状态清醒。
甲应该赔偿35台电脑损失费用,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B公司蒙受了损失,A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
银行失误往我卡里误打了10万块钱,银行就一点责任也不用承担吗?
谁说银行一点责任都不用担?自己过错想赖账没门!
我们都知道,如果银行多转钱或错转钱给客户,银行肯定会要求客户把钱全额退还,如果客户拒绝不退还的,银行会以不当得利将客户告上法院,搞不好客户还要坐牢。
下面给大家举个案例。
赵阳是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村的村民,按照规定,政府给予其安居富民工程住房款补助50800元。由于自己在负责打款的银行名下有贷款,于是他借用了同村王飞的银行卡,让银行的工作人员将补偿款打入王飞的卡中。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输错数字,向卡内多打了1000多万元。赵阳发现后却没及时退回银行,取出了4万元后将卡给了弟弟赵利。赵利拿上卡后在短短4天内消费了137万余元。银行发现后立即报警,并将两兄弟及王飞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赵阳兄弟两把137万全部归还。
每当看到类似的案例估计大家都很愤怒,这主要是大家对银行不对等的处理方式比较反感,特别是用银行“离柜概不负责”,让很多人觉得银行很霸道,豪不讲理。
其实这是大家对银行的刻板印象,现在随着各种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银行管理的不断规范,不论是银行多给钱给客户还是少给客户,都会得到一样的处理。
因为银行每天下班前都要进行钱跟账的核对。多给少给都要处理。
不过大家最纠结的是,银行错转钱给客户,客户有责任,那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当然有,银行转错账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为失误转错账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如果失误转错账,这个一般由操作员负责,要把转错的钱收回,如果收不回只能自己垫付。。。
此外估计还会面临扣奖金,降职等处理。
2、故意转错账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因为个人原因故意转错账,那就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那样不仅要吃官司,数额较大的还要坐牢。
银行的过错,用户该怎么处理? 虽然银行转错账是银行的完全责任,但用户必须把钱全部退回,因为这个钱本来就不属于你,如果你占用了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用户把钱退给银行之后可以继续告银行,要求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道歉。
银行失误,应负全责。
找你退款,高兴则退,不高兴不退。不过,话还得说回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还是要退的。退款后,银行会适当付给你一些食物,以拟补其过失,也等于给你赔礼道歉。
谢邀,回答完毕。
银行失误银行卡里多打10万,如果不还会怎样?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突然收到一笔不属于自己的钱,虽然并不常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很多人会说,反正是你给我银行卡里的钱,既不是偷又不是抢,最多就是便宜不占白不占,我使用了不还了又能把我怎么着?
有朋友就质疑,是银行失误往我银行卡里误打多了10万块钱,银行难道就一点责任也不用承担吗?甚至还极端地认为,如果银行因为自己本身的工作失误往我银行卡里打了一千万,我把这笔钱花掉了,我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银行就不用承担一点责任吗?毕竟是银行的工作失误在先!
首先,如果是银行工作失误把10万元或者1000万元打入了错误的银行账户,银行确实是有责任的
你的银行账户或者银行卡突然多出来一笔钱,无论是10万元还是1000万元,如果是银行的错误而不是客户转款发生的错误,那确实银行是有责任。
银行出现这种差错一般是两种原因造成的:
一种原因是银行业务系统出现差错或者业务系统调试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银行将银行的资金转入了你的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导致你的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资金突然增加。
第二种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错误地将别人转款的资金转入了你的银行账户,导致应该收到资金的人没有收到,而你的银行账户多出来了不应该有的资金。
无论是哪种情况,银行和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没有任何可以质疑的地方。
其次,如果你的银行卡里多出来一笔资金,你不愿意偿还并且花掉了,你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你的银行卡里多出来一笔资金,如果银行找到你,正常情况下你属于不当得利,这笔资金必须偿还给银行;如果你拒绝偿还,法院会通过民事判决判你偿还。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拒绝偿还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但也可能被法院判决侵占罪并承担法律责任。
再严重的是,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不当得利还是财产侵占,对于你来说,都应该不划算的,因为最终都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被强迫归还,如果你已经花掉,法院可能会执行拍卖或者处罚你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等资产,到那时就更不划算了。
再说,不义之财不可取,你的银行卡多出来的钱无论如何都属于不义之财,都不应该占有。
其三,既然银行有责任,为什么要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呢?银行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要承担吗?
从整个事情本身看,你的银行卡资金多出来确实是银行错误造成的,但是银行的错误是银行内部要处理的事情,银行可以给你道歉,银行工作人员可以给你一定的赔偿,毕竟你在这一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付出,但银行的道歉只是对银行发生的错误向你道歉,银行的赔偿是礼节性的,银行对发生错误的责任人会进行内部处罚,包括经济处罚、扣罚奖金、扣罚月度、季度和年度绩效、降级降职、内部通报甚至开除的处罚,但并不会承担你返还存款的责任,也不会替你承担不返还存款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是你要对你花掉存款造成的后果负责、你要对花掉存款拒绝还款的法律后果负责,即使银行有责任也不会影响你需要承担的责任,你仍然需要对你的错误负责。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会与你共同承担责任,那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你合谋将银行的资金转入你的银行卡里,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做这种傻事,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因为这事葬送自己的未来。(麒鉴)
谢谢悟空邀请!
银行肯定有责任。柜员在划账过程中由于疏忽错将别人的钱划到你的账户上,银行是有责任的。但你也要将划到你卡上的10万元钱主动还给银行,就是你不主动归还银行,银行也会去找你的。银行的责任是银行的责任,你还给银行的钱是你的责任,分开来说。
不能说银行划错账了,你就不归还给银行钱了。柜员是人,不是机器,也有疲劳的时候,也有出错的时候,但是银行上级会给他处分的,会扣他奖金的。 我们应该相互理解,谁都不易,不能因一次失误就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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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先要清楚银行到底是一个什么机构 。银行是一个盈利机构,它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安全无风险,如果银行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有谁还敢把钱放心的存在银行?所以说,银行对于差错的态度一直都是零容忍,不管是哪个人犯了错误、或者是哪个部门出现了失误,都会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行政处分。
其次,我想说的是客户到底有没有过错 。银行柜员办错业务,导致客户账户里多出十万元钱,如果客户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并积极配合归还款项的话,客户是完全没有什么错误的,而且银行工作人员还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但是想强行占为己有的话,会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时还会构成侵占罪,受到刑法处罚,到那时后果就比较严重了。
最后,我想说说银行柜员及分管领导的处分问题 。我之前说了,每个银行对待差错都是采取的零容忍态度,不管以前有没有出现过类似问题,只要出现一次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不管是给你办错业务的柜员,还是会计主管、行长都会受到牵连,写自查报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都会紧跟而来,只是我们的客户看不到罢了。严谨是银行人的立身根本,容不得一丝一毫的现金差错,有一次银行内部自查,内审部分的同事查到我同事的现金少了五分钱,最后下来的处分是罚款2000元,我们行当月绩效扣减一万元,这种处罚力度估计超乎大家的想象!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从银行看人生、从财富见成长,我是银行理财规划师——银行小学生。
对于银行打错帐的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时候会出现,首先我们要先弄明白这里面存在的法律关系。银行失误将10万元打到我们的个人账户上,对于储户来说这笔意外之财在法律上应当是属于不当得利的性质,意思是我们没有基于任何的法律原因而合法获得这笔收入,所以对于这笔钱,我们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返还回去,而不能据为己有。如果我们拒不返还,首先银行有权去法院起诉,要求我们返还,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天上掉馅饼是好事。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银行的这种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一个无辜的储户来说可否要求追求银行的责任。我们说假如银行因打错账给储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要求银行赔偿的。比如,储户因为转回这笔账要交手续费或者因为转回这笔账而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这些费用和损失,是可以要求银行赔偿的。但是假如没有这些损失,原则上储户不能追究银行什么责任,但是这并不表示银行对于转错帐的这种行为就可以不了了之而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只是对于银行的这种过错,并不是储户要求银行承担什么责任,而是银行内部会对该过错进行追查并且进行处罚。比如银行内部需要追查某个营业人员的过错,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对整个银行网点进行处罚,所以这个过错和责任是属于银行内部的管理责任,并不是储户追究银行的责任。
谢谢好友邀请。首先说遇到这种事并不是什么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但是如果银行误打到你卡上的10万元,前提是你不能动用这笔款项,而且能积极配合银行调查并按规定返还,不会有你的任何责任,否则如果你动用了将会追究你的责任,无法追回或造成损失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你就是犯侵占罪。 按照题目中所述银行是责任主体,银行工作人员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对责任人如何处理是银行的事,如果违法移交司法机关是法律的事,与你没有一点关系。
老百姓有句俗话"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但是对于银行工作人员行不通,银行是一项非常缜密的工作,要日清、月结、年末对账,必须账目往来清晰、分毫不差,对于题目中所说的对外多付10万元,这种事故是性质是非常严重的,银行绝不容许的,因为不单纯的是经济损失,更主要的是银行的形象会在老百姓的心目当中大打折扣,在老百姓的心目当中,银行是最保险最值得信赖的机构。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在管理上非常规范,岗位职责及相关的制度也非常健全,万一出现这种情况 ,再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必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主任及行长按其责任大小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进行处理,一般的处理方式有扣除岗位工资、调离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罚,如果因渎职造成损失重大或有故意行为,将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真的遇到题目中这种情况,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银行,积极配合银行调查取证工作,如数退回误打到你卡上的款项,银行可能会对你的无私行为给于一定奖励。同时通过银行的失误可以彰显你的素质和诚信行为。
我们仔细一思考一下,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向储户的卡中多打了钱。在这个事件中涉及到的是三方面,一方面是银行这个金融机构,一方面是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还有一方面是储户个人。我们将情况分分清楚,不要将所谓的责任掺和在一起,那真的是问题说也说不清。
1.仅仅银行人员失误,错向储户账户中错打钱款的事情,储户在这件事情中确实是没有任何的责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储户也不需要为此事负责任。如果为了解决这个事件,储户可能需要搭上自己的时间和自己的人力投入,那么发生的这些成本。也可以主张报销或者补偿。
2.银行在这件事中其实责任也很小。因为这属于银行柜台人员的失误,银行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没有培训好,没有及时发现这位错账。其实就如同商场中,营业员本身应该给客户一个100块钱的包,但确实实际给了1万块钱的包一样。你说商场应该要负什么责任呢?那个品牌商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3.银行工作人员在其中确实要负担责任。因为工作失误是由其自己具体实施的,这个错误也是自己造成的。其实很多人不知道银行的后续工作流程,假如此事件顺利解决之后,银行也会针对这个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这种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公司内部的行政处罚。
但是目前的责任划分,仅仅是在于银行错误的,将账划给了储户的情况下。如果储户配合三方一起将事情圆满解决,银行一般也会给予储户一些补偿和一些感谢费。当然银行内部将这些账责任都会算到银行职员身上,进行内部处理。
但是如果储户将这笔错划的钱花了或者不配合退还,那这个问题的性质就已经变了。这就进入到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或者刑事上的恶意侵占。因为这笔钱款储户非常清楚,不属于自己的钱,那么自己主动将钱花掉了,责任就全部落到了储户身上。银行会作为主体向法院或者公安局进行报案,视储户的情节恶意程度来看,是打民事官司还是刑事起诉。
如果是客户无意中将钱花了或者金额涉及很小,可能这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银行会要求法院先冻结账户,然后起诉出户要求归还。如果客户是有意进行,,而且也非常不配合,同时有恶意侵占的主观和客观的情节,那么有可能银行会向公安系统报案,以非法侵占来去进行刑事立案。
因为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它还是有着相当严密的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也给予了银行一些特殊的保护。所以针对银行存款的案件一般都还是支持银行的正当诉求的。其实储户如果使用了错划的钱,自己也说不过去。因为不是所有递到自己手中的东西,都可以占有的。 如果想占有,那必须这件东西是属于自己的。这是一个万古不变的基本道理。
能有什么责任啊,银行下班查账,发现钱了100块,那天我姑姑也去取钱,只是怀疑是多给了我姑姑,打电话叫我姑姑还回去,我姑姑说没有多拿,营业员就直接卡里扣三百,开始还不承认,弄了一个多月才承认,都是强盗
如果因为银行打错钱,给你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导致身体出现问题,银行是要负责,但是前提你能证明两者之间是有关系的。反之
笔者认为把钱打错卡这肯定是银行的错,这大多是银行工作失误所致,并非故意。
只要银行及时纠正、并道歉,我认为银行已经服输了,就没必要起诉打官司了。
浪费精力,浪费时间,官司赢了又能怎么样,无非再给你道个歉,精神上安慰安慰,物质上赔你点损失,也不会太多,没什么意思。
不过,打错卡的银行职员可就倒霉啦,不下岗也得扣奖金。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如果银行打错钱,别抱想法,赶紧去退钱,联系银行,要不然倒霉的还是你。
别人转错钱进我卡里,我动用了算不算犯罪
如果你动用的数额巨大,涉嫌不当得利罪,应该及时归还给对方。
如果数额较大且经催要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动用的数额巨大,涉嫌不当得利罪,应该及时归还给对方。否则对方报警,警方与银行核实后,会冻结你的账户。
不当得利是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收款人取得不当得利,汇款人可以要求收款人返还。
扩展资料:
案例:
店主错转装修款 发现时已被对方拉黑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向清顺通讯员李鹏程实习生余青慧)江夏一名店主不小心将1500元钱,用微信错转给他人,发现时自己已被对方拉黑。所幸,民警用一个电话,就帮他成功追回转错的钱款。
23日下午6时许,江夏文化大道联投广场一店主叶先生,在用微信给一名装修工预付1500元装修款时,不慎点错了紧挨着的另一装修工管某,钱错汇给了对方。发现后,叶先生发微信和对方联系,发现对方已将自己拉黑,打电话也不理睬。叶先生随后报警。
民警拨通了管某的电话,亮明身份正告对方,店主错转的钱须及时退还,否则涉嫌故意侵占他人财物,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管某沉吟了一会儿,承诺马上退还店主。几分钟后,叶先生收到了管某退回的1500元,对民警连声致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当得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人民网-店主错转装修款 发现时已被对方拉黑
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女性犯罪案件是什么?
一名女工为了委身于渣男,百般讨好迁就,有求必应,最后联手祸害了同室的女舍友。这个女工曾经是我们下属单位储运基地的一名巡检工,名叫袁丽。储运基地当时建在一个山坳子里,由于远离生活区,为了方便职工休息,这里建有倒班宿舍,基本上都是两人一间。袁丽就和一名姓陈的姑娘住在一起。袁丽这名女工说起来有点爱虚荣,而且爱穿爱玩爱热闹,比较喜欢时髦的东西。但她的那点工资根本无法满足她的物质需求,于是她比较热衷于傍大款这样的事。后来,袁丽还真傍上了一个男人,虽说这个人不是什么大款,但是手里还是有些钱的。这个男人姓罗,是个包工程的小老板。罗老板按现在的话来讲是个渣男,他的老家是外省一个非常贫穷的小山村,后来,他随着打工潮走出山沟,来到我们这里打工,但罗老板这个人非常精明,能说会道,而且还长相英俊,后来,他成了包工头,有了一点钱,就按捺不住内心的骚动,有点跃跃欲试了。当时,歌舞厅、洗头屋这样的场所很多,罗老板就经常出入这些 娱乐 场地,有点忘乎所以了。但罗老板心中清楚,这些只不过是逢场作戏罢了。在他的内心深处,他还是想正正规规找一个当地姑娘成家立业,彻底脱离那个穷山沟。正在这时,袁丽走进了罗老板的视野。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以后,罗老板发现袁丽是个没有主见的人,是那种表面光鲜,胸中点墨全无的人,只要供袁丽穿好玩好,哄她开心,可以说,袁丽对罗老板的各种要求都不会拒绝。就这样,两人交往了不长时间,袁丽就怀孕了。但罗老板对袁丽的新鲜感也已经过去了,他不想要这个孩子,就让袁丽把孩子打掉。如果换作其他的女人,对自己的第一个孩子就这么轻而易举地被扼杀在肚子里,多多少少会有些不舍,但袁丽的表现却超乎人们甚至是罗老板的想像。她没有表现出任何的不愿意,而是一口答应,并随着罗老板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谁知,这么一来,罗老板从心里更加对袁丽有点不满意,认为她没有爱心和不善良。袁丽做完手术后,就在罗老板租住的房里休养,与她住同一宿舍的小陈姑娘就来探望她。恰巧罗老板当时也在场,罗老板看到小陈姑娘后,眼前一亮。小陈与袁丽是截然相反的两种性格,她质朴文静,而且天生丽质。自见到小陈姑娘后,罗老板对袁丽就越来越冷淡,越看越不顺眼。袁丽虽然没有主见,但她也不是傻子,她感觉到了罗老板的变化。于是,她就百般依顺罗老板,处处看着罗老板的眼色行事,变得小心翼翼起来。但是,袁丽越这样,罗老板就越变本加厉,他就认为袁丽更加软弱好欺,离不开自己。他故意把外边的女人带回到出租屋内,当着袁丽的面打闹调笑,往往这个时候,袁丽就会知趣地出门办事去了。终于有一天,罗老板对袁丽说:咱们分手吧。袁丽虽然心中早有准备,但她仍苦苦哀求罗老板不要抛弃自己。罗老板对她说:他喜欢上小陈姑娘了。袁丽怎么也没有想到,罗老板会喜欢上她的舍友,那个整天穿着工作服,只知道埋头工作的女人。突然间,女人的妒忌心在她的心中升腾,她知道,像罗老板这样的人,只不过是个图一时之快的风流男人,于是一条恶毒的计策在她的脑海中形成。有一天晚上,在储运基地的倒班宿舍里发生了一起女工被侵害案,受害人就是小陈姑娘。但让人奇怪的是,那间宿舍里门锁完好,而且小陈姑娘还是在睡梦中被人侵害的,后来,破案人员在小陈的水杯里检测出安眠药的成分。案情大白后,让所有人大吃一惊,是袁丽为了讨得罗老板的欢心,她利用便利条件,亲手给小陈下了药,而且还在深更半夜,亲自用钥匙打开了宿舍的门,把罗老板送进了宿舍,而她就躲在门外的角落里为罗老板望风,让小陈姑娘无缘无故地遭受了摧残。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两个同村的已婚中年男女打伙做木材生意。由于两个人都是同一个村的,非常熟悉,因此打伙在一起做木材生意关系很融洽,也赚了不少钱。男子也大度,货款全部交给女子保存。
可是,人心不足蛇吞象,女子看到自己保存的那么多钱时,心想要是属于自己一个人的那该多好啊!于是心生歹意,把贪婪的黑手伸向了那位男合伙人。
他们两人虽然在一起做生意,在一起吃饭,但是没有在同一间旅馆睡觉。
一天晚上,女子叫那位男子到她住的那间旅馆商量生意上的事情,男子应声去了。但在他们把生意上的事情商量完了,男子准备回自己房间睡觉的时候,不料女子快步走到门边,迅速把门关上并用背靠着门,面带笑容地看着走向门边的男子。
男子去开门时,女子不让,竟然张开双臂抱住男子。此时,男子控制不住欲望,也顺势抱住了女子……
从那以后,他们两人经常在一起睡觉,男子心里美滋滋的,觉得捡到了大便宜。可是,好景不长,几个月之后,当男子向女子提说分帐的时候,不料女子不给。男子不解地问女子是什么原因,女子说是男子睡了她。男子一听,眼睛睁得溜圆,气得吼道:“是你主动睡我,怎么是我在睡你?”可令男子没有想到的是,女子冷笑地对他说:“如果你要钱,我就要到公安那里告你强奸了我!”
男子一听,气得咬牙切齿:“那你去告吧,看你能不能诬赖得到我!”
由于男子坚执要向女子分帐,女子还真到公安那里去告男子强奸了她。公安经过审理,弄清楚了事情的真相。可是,女子继续耍赖不给男子分帐。无奈之下,男子到法院去打官司。最后,法院判处女子全额返还男子的钱,其理由是女子不当得利而得利。同时判处男子有期徒刑X年,其理由是奸污妇女罪。男子一听急了,责问法官:“明明是她奸污了我,怎么是我奸污了她?”可令男子没想到的是,法官告诉他:“为了保护妇女,法律上只有奸污妇女罪,没有奸污男人罪。我们是按照法律条款判的,如果你不服,你就去向法律起草委员会提。”男子一听,顿时瘫坐在椅子上。
这就是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女性犯罪案件!
(说明:这是发生在本省的真实案件,当时省报作过报道)。
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一女性花钱找人强奸一个她觉得讨厌的人,结果阴差阳错把自己搭进去了最后还以强奸罪给判了刑。
最不可思议的女性犯罪案件是:自己身怀六甲。为了满足丈夫生理上的需求。把善良的女性,骗到家中给丈夫奸污。随后又与丈夫一起把这个女性杀害了。
想信大家有印象的,都看过这个报道。
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一段了。具体细节,我也不是记得很清楚。
就是一个怀孕的女子,怕自己怀孕后。丈夫会变心。为了能让丈夫在怀孕期间,对她不变心。她是百般讨好丈夫。甚至为丈夫物色好女人,为他发泄。
这个怀孕女子。有一天,她在路上看到一个美丽的女大学生。她就假装肚子疼。蹲在地上痛苦地呻吟。
这个美丽善良的女大学生。看到她痛苦的样子。就忍不住停下了脚步。问她需要不需要帮助?
这个怀孕女子就说她肚子难受。问她能不能送她回家?
看在同事女性的份上,她又是个怀孕的女人。这个善良的女大学生,需无迟疑的选择了帮助了她。
女大学生把怀孕的女人送到家。交给她丈夫。就要准备离开了。
这时候,怀孕的女人和她丈夫不让她离开了。把门关过来,拼命地拉住这个女大学生,不让她走。
女大学生知道他们意图不轨。是拼命地反抗。无奈自己一个人身单力薄。不是他们两个人的对手。
女大学生被怀孕女人丈夫奸污后。怀孕女人又怕女大学生会去告发他们。就跟她丈夫一不做二不休地选择了杀人灭口。
就这样一个善良的女大学生,由于同情一个怀孕的女人。被这对狗男女残忍地伤害了。
案发后,二夫妻都被捕了。她的丈夫被判了死刑。怀孕女人由于是在怀孕期间免于死刑。也不知道她生下孩子后,能不能被判死刑。
这个案件,我觉得是最让人不可思议的女性犯罪案件!你们觉得呢?
可怜了一个善良的女大学生。希望那个怀孕女人,会得到她应有的惩罚。以慰这个女大学生的九泉之灵!
为什么善良的人,倒是容易被人伤害呢?因为善良,也就相信别人。这个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善良的。我们选择善良!还要懂得保护善良。不让善良被坏人利用。
所以,善良的人啊。一定要警惕那些披着狼皮的人。做好善良不被坏人所利用。也祝善良的人好心有好报!
以下含有枪决现场图片,胆小者不宜继续阅读。
汤兰英
1977年7月24日,32岁的汤兰英被荷枪实弹的武警押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北郊刑场。
再次验明正身之后,一声枪响,胸前挂着“贪污盗窃犯”牌子的汤兰英,被就地正法。
验明正身
汤兰英的家在如东县马塘镇,当时当地,群众将之称为“汤府”。
在猪肉售价仅为七角五分钱一斤那个年代,汤兰英家每日伙食费竟达23元之巨。
什么时鲜菜蔬、干货鲜贝、水果小吃,一买一大筐,购货量远超那些年的职工食堂。
公判大会
帮厨的工人离开她家之后,第一时间寻找咸菜萝卜干塞入口中,目的竟是为了解腻。
穿着打扮更不用说,重质又重量,永远走在潮流的尖端。
普通群众可望而不可及的的确良衬衣,她从来不穿第二次。
单说这些,那可能觉得她只是贪图享受。
但汤兰英更为出名的是,她在家“艳请”宾客那些龌龊事情。
用她的话来说:我只是在追求真爱。
公判游行
据统计,汤兰英在家中宴请县乡干部百人以上,其中,7名干部与之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这7名干部,全部知晓汤兰英的贪污盗窃行为。
可是,人你已经睡了,要么帮我继续搞钱,要么鱼死网破。
直到范某的出现,汤兰英才东窗事发。
这个范某,发现汤兰英平时出手阔绰,挥霍无度,怀疑她可能存在经济上的问题。
毕竟,一个乡镇信用 社会 计,是不可能过上这么奢侈的生活的。
秉着“提上裤子不认人”的精神,范某将汤兰英举报至如东县支行。
如东县支行立即组织人手对汤兰英进行调查。
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1965年至1975年10年间,汤兰英竟不择手段,贪污盗窃储户存款四万五千余元。
四万五千元,在那个职工月工资仅有十多元的年代,无疑是一个普通人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
贪污数额如此之大,这在全国引起了轰动。
高层要求: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批判。
宣判大会
1977年7月24日,宣判大会在如东县中学操场举行,一向高傲的汤兰英,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一小时后,汤兰英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974年夏我刚任七台河市中队指导员不久,看守所就进来一女流氓犯,该犯己40岁,罪名是聚众卖婬,在矿工宿舍与下夜班七八个人轮流嫖娼,嫖资竟是每人下井发的特制肉馅大面包。据说此女平时不分老少胖瘦,只要是男人给个块八角就行,她丈夫及左邻右舍全都知情,医院确诊为性机能亢奋症, 社会 影响很大,最后法院以流氓罪关进看守所。入监后又公开挑逗所管教和执勤哨兵,看守所当时刚开始禁止打骂体罚犯人,但还没彻底杜绝所长想了一个绝招:由所长、我和队长亲自动手,将女犯脱光上衣身上涂层蜂蜜,再戴上手拷扔到监舍外荒地上,任由蚂蚁蚊虫啃咬,第二天就彻底求饶了……
一个男人他老婆去世。儿子13岁,又娶了一个媳妇。后娘对孩子不妈。孩子父亲每天出去干活。早出晚归。很少关心儿子。有时听后老婆话打他儿子。
后娘把玻璃碾碎,放在包子馅里,蒸蒸包让继子吃。后来继子死了。体重只有40斤。
他父亲和继母都判刑了。
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女性犯罪案件,一概而论难以说得清楚,应根据犯罪案件性质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及其影响程度判定。
一、伙同奸夫,残忍地杀害自己的丈夫;
二、伙同情人设套,造成丈夫死亡;
三、超越做人底线出轨,被他人发现,买凶杀人;
四,与她人攀比,自己的丈夫不如他人,借醉酒或夜深,自己亲自动手杀害丈夫,毁尸灭迹,还猫哭老鼠假慈悲,企图蒙混过关。以上四种性质的犯罪案件会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此外还有两种案件会让人感到可惜、伤心和悲痛。
一、家庭生活困难,丈夫不靠谱,夫妻关系不和谐,绝望之下带走幼小的儿女共同轻生,一死了之;
二、产后抑郁症可怕,稀里糊涂寻短见身亡。
请用民法来分析以下案例:
牵涉到两个相关概念1不当得利2无因管理(出发点不同辩的方向也不同)
因为王某只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而养这只绵羊A,所以应该是不当得利,但是出于善意,仅需返还现有的利益。
同样对于张家,王某也可以向其主张支付的饲养费(不当得利)
这是一个典型的有关于无因管理的案例。假设本案中的那只羊是张某丢失的那只羊,本案中王某对羊的饲养就是无因管理,羊和小羊应该全部归还给张某,但是张某也必须支付王某这几天饲养羊所支出的费用。
王某自家怀崽的绵羊A走失,后在本村另一端找到了,邻村的张某找到王某并证明绵羊A是
张某家走失的绵羊——到底是谁的?这点是证据学上的不是民法上的。
绵羊及两只羊崽应归张某所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王某可以向张某索要饲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