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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非农业建设需以节约用地为前提。在土地利用上,应先利用荒地,不得随意占用耕地;并优先考虑利用条件较差的土地,避免滥用优质土地资源。同时,法律严禁占用耕地用于建造窑洞、墓地,以及未经许可擅自建造房屋、开采矿藏、挖掘砂石等活动。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也不得随意占用以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关于土地确权的流程,具体如下:
1.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相关业务培训,并制定具体政策方案,同时成立专门组织机构,选定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2. 在调查摸底阶段,将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及承包地块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3. 随后进入实测确认阶段,依据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编码,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经过公示确认后完善承包合同。
4. 登记颁证阶段中,村镇将相关登记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随后进行颁证公示。
5. 档案建立方面,镇、村级需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则需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 最后是检查验收阶段,逐级进行检查以确认经费是否按时拨付、合同证书是否发放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以及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它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内容。这一过程有助于强化物权保障,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相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闲置或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超过一年未使用且可以耕种,应当恢复耕种。若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如下:
一、对于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优先选择荒地而不是耕地。在土地利用率上,应当优先使用质量较差的土地,避免占用优质土地。
二、严格禁止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等活动,也不得擅自于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关于非农建设的土地使用条件,需满足以下几点:
1. 仅允许乡镇企业在此类土地上兴办,单位和个人建设需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 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企业需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4. 若企业面临破产、兼并等情况,其土地使用权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除非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并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仅限于农业建设。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等条款。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林业、畜牧、渔业生产的,经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第六十三条则规定,特定类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权益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