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 2、党章总纲指出民主集中制是
- 3、民主集中制什么意思
- 4、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 5、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 6、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
- 7、民主集中制名词解释
- 8、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纪律原则。
- 9、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 10、民主集中制是什么?详细 点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
基本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章总纲指出民主集中制是
党章总纲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作为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民主集中制确保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确保了党章规定的原则具体化、制度化。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
党的工作的各项领域、各个方面以及工作的全过程,都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形成各种制度、规则和程序。在酝酿和讨论过程中,大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可以提修改意见,可以批评,甚至可以反对。但是,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各方就要坚决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介绍: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离开民主讲集中,集中就成了个人专权专断。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离开集中搞民主,就会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
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制度。把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治理好,不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是不行的,不广泛发扬民主也是不行的。只有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拧成一股绳、握成一个拳头,推动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民主集中制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原则,它结合了民主制度的广泛参与和集中制度的高效决策。在这个制度中,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而集中则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
民主是指所有成员都有权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每个人的观点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这种广泛的参与确保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反映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原则。
集中是指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通过集中的方式做出决策,以确保决策的效率和执行力。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领导,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
民主与集中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意味着在实行民主的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证每个人的参与权,又要保证决策的效率。
民主集中制的特点:
1、广泛的民主参与:在民主集中制中,每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每个人的观点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这种广泛的参与确保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反映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原则。
2、高效的集中决策: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通过集中的方式做出决策,以确保决策的效率和执行力。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领导,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旨在实现公正、公平和高效的管理方式。它强调的是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和高效的集中决策,实现组织的目标。
3、辩证的统一关系:民主与集中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意味着在实行民主的同时,也要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证每个人的参与权,又要保证决策的效率。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最早由列宁提出。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国家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的局面。
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侯,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组织的活动方式的基本准则,并在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实行。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1905年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
2022年10月22日,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之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生活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以后,党内布尔什维克派的领袖人物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工党应该建立一个以少数“职业革命家”为核心、多数党员对其绝对服从的组织模式,即所谓民主集中制。遭到了党内另一派的质疑和反对。1903年在布鲁塞尔和伦敦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派与党内的另一派拥护宪政主义、民主选举的孟什维克因意见不合最终分道扬镳。在选举中央领导机关成员时,由于布尔什维克人数多于对方,因此以俄语“多数派”得名。1917年,布尔什维克通过十月革命以暴力夺取了俄国政权,最终在日后成为苏联共产党,并在苏联全国实行“民主集中制”。
据潘志恒《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一文,中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中国论文网《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
康生曾经说过一句话,“民主集中制”后面的那个集中才是要点。
楼主需要先搞清楚民主是什么?
民主就是发表了任何意见不怕有人秋后算账;民主就是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可以理直气壮地讨回,不管你是什么阶级什么身份;民主就是不必效忠任何党,不必讨好任何人,也可以堂堂正正地过日子;民主就是打开电视不必忍受主播道德凛然地说谎;民主就是不必为了保护孩子而训练他从小习惯谎言;民主就是享受各种自由而且知道那自由不会突然被拿走,因为它不是赐予的;民主并非只是选举投票,它是生活方式,是思维方式,是你每天呼吸的空气、举手投足的修养,个人回转的空间。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利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先民主后集中,先是大伙商量,然后最后在定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
当民意能真正制约权力的时候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扩展资料:
党员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部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两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简单相加。一方面,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
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最终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民主以集中为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个服从”。
2、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
3、坚持集体领导。
4、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
5、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6、禁止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名词解释
民主集中制的名词解释是指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作出决定的一种决策方式。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
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作为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是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因此,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构成两方面的对立统一体。民主不是绝对独立,更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绝对自由;集中也不是绝对的专权专制。民主集中制在组织管理内部。
民主集中制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和实践意蕴
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和丰厚的实践基础,深刻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有利于不断提高党在严峻考验下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党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纪律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纪律原则。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简单说就是把全民的民主集中到表委-员身上,由委-员们集体讨论决策。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就我们国家具体而言,政治是民主的,各级人民政府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这代表民主;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可以更好的分配国家资源,这就是集中。
集中就是权力的集中。民主就是人民做主。
权力集中自然不会民主,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讲的是在民主的情况下集中权力,但其实这是不可能的。集权与分权在现有的任何制度中都无法共存。
所以你只要记住,民主集中制只是这个神奇国度上的又一个大言不惭的谎言。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
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
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
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
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我国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详细 点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按照过去通常的讲法,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原则,主要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指政党、团体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又可以指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制度。
换一个新的视角去认识民主集中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第一,民主集中制有两种性质,一是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第二,民主集中制有几种类型,一是作为民意表达制度的代议制,二是作为决策和执行制度的委员会制,三是作为决定事项具体手段的票决制;第三,民主集中制有几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如:选民选举出总统是民主,总统组阁是集中;国会立法和监督是民主,总统签署或不签署法案或解散国会是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有限自治是民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是集中;国会立法是民主,法院司法是集中,等等。我们所要发展的党内民主,应当是上述种种民主集中制具体方式在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及其相互作用方面的综合体现。
简单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包括两方面,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有六大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民族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党组织和各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党外组织的党组外,都是选举产生的。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党委对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不仅要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而且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级和下级组织应当相互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和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提高党员对党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5、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审议、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决定。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有效履行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进行,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领导人的威信。
扩展资料: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好处:
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结果,离开了集中,民主就失去方向和依托。先民主后集中的两个互不相干的程序,而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是广泛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和高水平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融合。
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讲真话、说实话,营造民主氛围,防止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又要善于正确地集中,集中集体智慧,作出科学决策,避免议而不决、开“马拉松会议”。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坚持“四个服从”,最基本的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关系。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人,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坚持“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坚决服从党的决定。
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都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党中央决策部署,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集体领导,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问题作出集体讨论和决定。
集体领导是基础和前提,个人分工负责是保证和延续,二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关键是正确处理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班长必须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团结、敢于担当负责,充分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