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利用?
-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
- 3、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
- 4、浅谈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 5、如何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 6、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 7、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8、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 9、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10、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利用?
1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
1.1 水资源规划管理的背景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首次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全球发展战略,并得到与会国的强烈赞同并顺利通过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文件与两个国际公约,对于各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标志性作用当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针对我国未来小康社会与现代化社会全面建设的承载能力开展水资源相关研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提出区域水资源的最大支撑能力的方法,探讨水资源管理、科学评价及规划方法使水资源与社会经济、环境实现协调发展。
1.2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概念
水资源的规划概念形成由来已久,是水利发展改革中通过防洪抗旱、开源供水等一系列的水利活动逐步形成的理论。目前关于水资源规划定义较多,在《中国工程师手册》中认为,以水之控制与利用为主要对象的活动,统称水资源事业,它包括水害防治、增加水源和用水。对这些内容的整体安排即是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是未来流域规划,用水调度的手段,对国家的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水资源管理是水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设计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分配、保护治理、优化调度,以及一切与水利工程布局协调、运行实施及统筹安排等工作。水资源管理是指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调度等方面的实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等手段,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2.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各地区、各部门间的用水矛盾;
3.监督并限制各种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
4.制定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方案,处理好防洪利用的调度原则,提出并执行对供水系统及水源工程的优化调度方案;
2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现状
2.1 水资源规划管理发展历程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产生了优化水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五十年代后的发展,基于非线性规划、线性规划、模拟技术与动态规划方法的水资源系统分析发展迅速并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产生以模型形式开展水资源优化管理研究的雏形。
近二十年来水资源合理规划研究得到不断完善,因水污染与水危机在此时期日益加剧逐渐集中于生态环境效益、水质约束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相关研究对于联合优化水资源系统特征与社会经济、环境生态等问题考虑比较全面主要体现在优化模型目标函数不仅具有普适的经济目标在模型中产生水质、生态环境及社会目标且将更多地将某些随机因素纳入水资源模型中基于多目标规划的水量型—水质型—综合性发展态势得到重要表现。
2.2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需求分析
2.2.1水资源规划的需求分析
水资源规划是需要结合国内发展水平和自身需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并定期调整规划目标和内容,强化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用水、有效节约、全面保护等方面。主要涉及社会发展规模、调整经济结构与发展速度、水资源配置方案、水资源保护规划四个方面。
(1)随着小康社会、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增强,对区域性集中型供水的要求更高,对社会规模发展到更高的水平有重要作用;
(2)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产业结构和社会发展形态正在发生大规模调整,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必受到影响,水资源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然需要我们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
(3)人类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方面用水需求空前膨胀,加上环境破坏严重,生态用水加剧恶化,水资源配置方案自然需要根据生活水平和规模进行合理配置;
(4)水资源保护规划,为了满足人类对生存环境质量提高的要求, 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人水和谐的要求,新时期的水资源规划必须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强调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2.2.2 水资源管理的需求分析
自持续发展观以来,国家提出人水和谐、水生态文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方针,从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出发解决水问题,以全新的理念满足新时期水资源管理需求。目前主要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三条红线作为水开发、水节约、水处理的要求作为三条警戒封锁线,越过红线将受到惩罚;
(2)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日益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与政绩挂钩。在详细的工作中落实相关的节水政策,对不同区域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规划,推进水利创新和节水创新工程;
(3)随着用水需求的调整,水权的转化也需要新的局面,需要加大开发引进先进监测设备,加强农村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水资源开发权制度,大力宣传以加强民众节约用水意识,多方面落实三条红线。
3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意义
(1)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正在社会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阶段,水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相应可持续发展观念。对目前仍然广泛存在的防洪安全、干旱缺水、水质恶化、水质污染等一系列水资源规划与管理问题,必须围绕人水和谐与水生态文明等一系列的理念开展工作,造福后代。
(2)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发挥水资源最大效益的最佳手段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无论是以人水和谐为目标还是直接三条红线的要求,都是在要求高效用水,提升水资源规划管理效率,让水资源更好地运用于社会经济建设。通过供水调度、排水监控、污水处理等工程管理措施和方案选择等非工程方式全方位提高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3)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重要环节
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新时期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应的水资源规划管理方式方法理应作出调整。从工程水利向资源工程的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观念向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思想观念。
(4)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是水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目前水务改革已经在国内不断深入,采用精简高效和一事一部的机构设置原则,也有利于对水资源的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使用水节水、排污处理等工作有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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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开发和利用
法律分析: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类型;(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
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就是人们按照生活、生产和水循环本身的客观规律,研究如何合理地规划、勘查、开发、利用、调控及保护地下水资源和防治地质环境恶化,使它们处于对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最有利的状态。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目的,就是采用科学的措施,保证在地下水资源开发中做到最优规划、最优评价、最优设计和最优开采运行,把开采或排泄地下水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使用水者在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上获得最大的效益。
地下水资源开发科学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法制管理措施、行政组织措施和技术经济措施。
1.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已实施多种有关水资源的立法,其中《水法》最为重要。
《水法》的基本任务是:调节水体的使用,以保证居民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水体免遭污染和枯竭;防治因取水引起的各种环境灾害;改善水体状况;保护企业、团体、机关与公民的用水权利,加强水利关系方面的法制。
2.建立水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统一管理水资源
1)水资源管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领导、监督与保证,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统一的、既赋有规律和行政权力,又有专业职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是进行水资源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织保证。
2)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到全面有效地管理。贯彻《水法》,统一规划和调配一切水资源。
a.对“三水”做统一技术管理,核定区内水资源总量,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制定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开发方案;
b.对各种水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与开发,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c.协调区内水资源,对供水、排水及人工补给进行水资源调配,不许各自为政;
d.对供水的开源、用水与节流,进行统一的规划与管理;
e.对水资源保护和环境地质灾害预测与防治进行管理;
f.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水质、水量等水文地质要素的动态观测;做好观测资料的积累、分析与储存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动态作定期水情预报。
3.水资源管理的技术经济措施
(1)水资源管理应“开源”与“节流”并重
据统计,我国地表水的开发利用率只占河川年径流量的20%左右,浅层地下水的利用也仅为25%左右。所以寻找新的水源尚有潜力。但更应重视其他开源措施,而节流则是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供水的开源措施:建造地下水库,扩大地表水向地下水转化;进行地下水资源的人工补给;矿山排水作为供水水源,解决供排矛盾。供水的节流措施:废(污)水处理回收,提高重复利用率;推广先进的节水措施;提倡节约生活用水;开展一水多用。
(2)水资源管理模型的管理
运用系统论与系统分析方法等现代科学技术建立水资源或地下水资源系统管理模型,优化出最合理的开发方案,是地下水资源最主要的技术管理手段。
依据管理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已取得的资料和管理目标的不同,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管理模型。常用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模型有:按模型中的变量性质可分为确定性系统管理模型、随机性系统管理模型;按参数分布状况可分为分布参数系统与集中参数系统两类管理模型;按解决问题的性质可分为水量管理模型、水质管理模型和政策评价及经济管理模型三类;按目标函数及约束条件的性质可分为线性规划与非线性规划管理模型;按目标函数多少又可分为单目标管理模型和多目标管理模型等。
地下水资源管理模型,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决策变量、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
1)决策变量:为了优化开发地下水资源,人们通过控制与调配该地下水系统的开发与运行的决策来达到目的。这些人为可控变量称为决策变量。某些学者提出的主要决策变量如下:
a.抽水量在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分布;
b.人工补给量在地域上和时间上的分布;
c.与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的水位;
d.开采地下水的水质;
e.人工补给用水的水质;
f.新增加的抽水井、人工补给设施的容量、地点和建造时间等。
2)目标函数:它是指经过系统管理后要达到的特定目标,以决策变量的数学表达式来表示。目标函数的内涵,随管理目的或管理模型的类型而异。根据实际开发地下水时采用的具体管理目的、措施或要求的不同,常选择管理区内地下水开采“各点水位降深的最小值”、“各点水位回升的最大值”,“获取的最大经济效益”、“耗能量最小”、“纯利润最大或投资量最小”、“供水量最大或水利用率最高”、“水中特定组分浓度与允许浓度之差最小”、“环境变化量最小”等中的一个或多个为目标函数。
3)约束条件:是指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优化过程中,对地下水资源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经济系统、人为活动及社会环境等的控制条件。主要有:
a.水力学约束,包括地下水流状态方程约束,地下水位约束(如为防止地面沉降或海水入侵而给定地下水位的上界或下界约束),地下水量约束(如控制回灌量、允许总用水量或泉水流量最小值等);
b.水质约束;
c.经济约束(产值或需求约束);
d.环境约束;
e.资源约束(如投资总量、地表水或地下水可供最大水量、河流保持最小流量值等);
f.取水或人工补给设备容量约束条件等。
(3)地下水动态监测
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是水资源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在水资源法中都明确规定,无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设计的水资源管理项目,在法律上绝对不允许。
地下水动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位动态、水质变化、开采量与回灌量的统计等方面。当地下水系统内可能出现因水资源开发而引起的环境灾害时,也应对其变化进行监测。
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布置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整个水资源管理区,有时还应扩大到与本区水资源形成有关的毗邻地区。监测网点的布置,须考虑对全区水资源动态变化规律的控制,并在对地下水源地水质与水量产生最大影响的地段以及可能出现危害的地段加密观测点,进行重点监测。选择观测点的具体原则,首先要有代表性,并尽可能利用现有井点,做到一井多用。代表性是指所采取的水质样品或所观测的水位和流量数据,在地点和时间上能符合水体的真实情况,并能控制一定空间和时间的范围。而对于开采条件下的地下水位动态的观测,有两个基本任务:一是要掌握某一时期整个渗流场的水动力状况;二是要掌握可靠的水位随时间变化趋势及其变化速度。
对于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水质监测项目一般可分为“基本监测项目”和“选择性监测项目”两类。前者是指全区所有监测点水样都必须测定的项目;后者则是根据每个监测点所在位置特征和不同目的而检测的某些指定项目。
2)除常规的水质监测外,目前特别强调对人类健康有危害的微量重金属离子、有机物和致病细菌,以及病毒的监测。有机物的危害性远大于无机物或微生物的污染危害。因此,在地下水受到有机污染的地区,应增加对微量有机物的监测项目。
3)微量重金属元素和有机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含量,一般都很低,如果不严格按要求取样,或由于在保存过程中水样自身发生化学或生物化学变化,将造成测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使水质评价失真,无法得出正确的评价结论或给出错误的评价结论。因此,首先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样采取和保存的技术规程;其次应尽可能统一取样和分析样品的时间,并进行系统取样,以消除人为因素对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
4.应用3S技术进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简称“3S”技术。“3S”技术是从20世纪6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现在已经发展成熟的空间信息处理技术。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水文地质学的发展,至今不但积累了大量的高质量的数据和资料等信息,而且在一代又一代水文地质工作者的知识性、创造性的活动中,还积累了大量的、多样性的专业知识。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水文地质数据库的计算机研制工作,这些成果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水文地质数据的收集和存储方法,实现了数据采集、编辑、存储、查询、分析、制图和表达的自动化,不但为资料共享创造了条件,也为“3S”技术在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中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一些水文地质和相关专业的工作者开始开发国外已有的GIS软件,并在实际水文地质工作中加以应用。而后我国地质工作者和计算机专家又在引进和开发国外GIS软件的同时,开始自己制作GIS软件(如北京大学的Citystar,长地公司的MapGIS)等。这些软件的研制,大大推动了我国基于“3S”技术的地下水资源科学管理的发展。
复习思考题
1.解释地下水资源的概念。
2.地下水资源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3.简述地下水资源评价的方法。
4.试述地下水资源量的分类方法。
5.解释允许开采量(可开采量)的概念。
6.什么是补给增量?补给增量的来源有哪些?
7.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内容有哪些?
浅谈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中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目前,中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国际公认的1750立方米用水紧张线。另据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将减少到1750立方米。届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将面临水资源更加紧张、缺水甚至严重缺水的局面。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对于黄河下游地区来说,黄河水是生产生活的主要水源,除此以外可引用的淡水资源寥寥可数,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黄河水,使其产生就显得尤为重要。为应对水资源紧缺日益严重的形势,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配置水资源,已经变的刻不容缓。
1、统一调度水资源,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必须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即以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为前提,通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雨水、灌溉回归水及城市污水等的开发利用,进行协调管理和调度,实行以供定需的方针:以水定产业结构,以水定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做到量水而行。由此而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要认真调查评价水资源量和制定用水定额。
通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摸清辖区内用水情况以便更合理分配水量,将有限的黄河水用在刀刃上。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生命线。在分配时还要注意先急后缓的原则,要优先考虑沿黄居民生活用水,其次是农业用水,再次是生态环境的基本需求用水,最后才是工业等其他行业用水。
3、狠抓节约用水,减少人为水资源浪费
水资源管理要采取强制措施,厉行节约用水,并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规模,限制发展高耗水易污染企业。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逐步推进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的用水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同时要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率。在这一点上,位于黄河下游的惠民县河务局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该局对灌溉用水采取水价协商制度,使水价从每立方米1分提高到每立方米2分。另外,农业用水的节水潜力非常大,要对灌区全面实施节水改造,坚持在节水中求发展。去年位于黄河下游的邹平县在缺水的山区实行了打地下深井和灌区水浇设施的改造等田间灌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用喷灌、滴灌等先进灌溉方式,逐渐淘汰大水漫灌,实现大旱之年无灾情。工业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规定,切实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提高用水效率。城市生活供水单位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管理。
特别在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地市,还必须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治水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治水管水向全面依法管理转变,充分发挥水行政监察执法队伍的作用,依法查处典型违章水事案件。通过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取水许可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许可管理,依法维护用水秩序,同时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扩大法制教育的影响范围,加强执法巡查,尽可能减少违章水事案件发生。利用法律手段强化人们的节水观念,逐步使治水、节水和保护水环境,即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4、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取水许可证年审制度。
严格执行由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新、改、扩建取水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对取水许可申请严把审批关,而且对新增的项目必须提供包括水源、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的水资源论证书,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取水项目,不予受理。通过了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和“四到位”,即主体工程要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和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和管理制度到位。特别是对有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的审批,必须做到不达标不准立项,杜绝先投产、后治理现象。
5、在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方面,我国著名水资源专家陈志恺院士在贯彻实施水法暨长江治理开发研讨会上提出,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五项对策:
一是加大节水和污水资源化力度;二是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重建河岸生态,改善水环境;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于散居在河两岸的居民,要引导和加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诸如洗衣服之类的将高含磷的洗涤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行为,减少上游水库网箱养鱼的数量,减少水中的耗氧量;河道两岸多种适宜的树种,使河道两岸绿树成荫;利用生物技术治理河道污染,避免二次污染。通过种种措施,使环境得到改善,重新构建自然状态下的河岸生态环境,使原来被污染的水,重新得到利用;三是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四是加大投资力度,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五是以法治水,实现水资源的统一。陈院士的这五对策说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也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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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包括多水源的科学调度,地面水、地下水、降水、土壤水综合利用,废污水回收处理利用以及咸淡水混合利用,水库、蓄水池的防渗处理等。
对水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能充分利用水资源并发挥最大效益的优化分配方案,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利用系统工程理论和模糊数学方法,建立优化调度模型,采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益,实现节水增产并保持灌区水资源的良性平衡。
在干旱缺水的丘陵山区,选择有一定产流能力的坡面、路面、屋顶,或经过夯实防渗处理的地方,作为雨水汇集区,将雨水引人位置较低的水窖或水窑内储存,经过净化处理,供农村人畜饮水和农作物灌溉用水。
在利用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在维持地下水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开采强度,合理利用地下水。对机井进行测试改造,提高机井的出水效率和装置效率,降低能耗。在井渠结合的灌区,非灌慨季节时,可利用渠道引客水或利用排水沟积蓄雨季降水,人渗补给地下水。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鉴定、开采、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第四条 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第五条 对矿泉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第六条 矿泉水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在征得省水利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勘查评价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第十条 矿泉水勘查单位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应当按照《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进行。第十一条 矿泉水水源水质检验单位应当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矿泉水水源微生物指标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矿泉水水源样品采集、保存、送检以及测试,应当执行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鉴定矿泉水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地质矿产、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向申请人颁发矿泉水鉴定证书。第十四条 申请矿泉水鉴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泉水勘查许可证;
(二)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
(三)水质检验原始报告;
(四)抽水试验原始资料;
(五)动态监测原始资料。第十五条 矿泉水鉴定证书是开发矿泉水资源的主要依据。未取得矿泉水鉴定证书的,不得以矿泉水的名称进行开发。第十六条 开采经鉴定的矿泉水资源,必须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第十七条 经鉴定的矿泉水水源不得生产纯净水等非矿泉水饮品。第十八条 矿泉水产品标识标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内容,应当与鉴定证书内容一致。第十九条 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量和范围开采。禁止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第二十条 开采矿泉水应当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装,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输至异地灌装。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应当对其开采的矿泉水井(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隔15日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监测,每隔6个月将监测数据报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对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质水量、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发矿泉水水源的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致使矿泉水水源水质发生改变并不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治理后经鉴定仍未达到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鉴定证书和采矿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矿泉水水源集中分布区域或者重要的矿泉水水源地,应当设立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应当纳入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保证保护区的建设和资金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第二十六条 在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矿泉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及其他可能导致矿泉水水源污染的活动。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第七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
(三)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下同)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全省的防洪、防风、抗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城乡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农村水利水电、水库渔业等工作;调处重大的水事纠纷。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参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职责确定。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环境资源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对水体污染及其防治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地下水进行普查勘探管理,进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对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城区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即建设、生产、分配等项目的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防洪、排涝、污水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航道开发利用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的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水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林业部门负责保护森林、涵养水源。第十一条 防风、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所辖范围内防汛防风防旱工作。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及区、县(市)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水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五)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协调处理区、县(市)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七)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八)管理全市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九)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水政策,编制用水定额,下达用水计划。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十)负责河流、水库的水质管理和调查评价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利局搞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五条 编制水资源规划,必须以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为基础。
全市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水资源规划与计划应纳入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同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限制耗水量大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的发展。第七条 水资源规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分市综合规划,区、县(市)综合规划、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分城乡供水、防洪治涝、灌溉、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第八条 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各区、县(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辽河、浑河、绕阳河等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区、县(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由区、县(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水利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局备案。第九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区域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并应作为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应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水利局备案。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整体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以及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水资源评价,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报经水利局批准,方可立项。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的监测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第十五条 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评价,需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六条 在河流、水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水利局申报之前,应当事先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由水利局审批。
县以上水利局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利局有权制止。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七)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
(八)负责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淮河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双洎河、颖河、贾鲁河等河流的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水资源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利产业政策,有利于保护水资源。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第十三条 在水源严重不足地区,应当采取财政投资、社会捐资等多种途径筹资建设引水、蓄水工程和设施。
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位。第十四条 建设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其他供水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综合及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使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第十六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