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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几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15 14:05:13 浏览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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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为了个人私利或他人谋取利益,而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为犯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徇私枉法罪是一种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正性和行政效能。通常情况下,该罪行为人都有明显的违法目的,即以个人或他人的私利为出发点,违反法律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不当处理,而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社会公信力受到破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索贿、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都构成徇私枉法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相应刑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定徇私枉法罪需要具有一定的客观可查性和明显违法情节。只有在案件中确实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且该职权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共利益等情形时,才能够认定构成该罪名。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如何判定?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行为的目的性和手段性、违法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被侵害人数和损失程度等。同时,对于主观恶性和背后操纵力量等情况也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对社会公信力和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需要加强对该罪名的打击与预防,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谋取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法律主观: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枉法裁判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注意问题 (一)司法工作人员 了解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谓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根据 刑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以及答复,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司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谓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的私利,所谓徇情即为了照顾、袒护私人关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谓枉法即曲解和破坏法律。这里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以及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二是对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三是在行使审判活动中故意对无罪的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故意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徇私枉法罪与 受贿罪 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 受贿 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确定依法追究徇私枉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以其明知行为对象有罪、无罪,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要件,还要综合考虑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当事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以及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考虑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或者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偏差的,一般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您当下的情况复杂,可直接联系网 在线法律咨询 平台,我们的律师定为您提供最优质且最适宜的建议以及 法律援助 。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以私人关系、个人感情等非法因素,影响其履行公务,致使裁判结果偏离法律规范或造成不公正判决的行为。认定徇私枉法罪,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对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审理等多重因素。徇私枉法罪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违纪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徇私枉法罪的实施,常常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判决,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处理,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认定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证明司法人员的主观恶意和非法因素的影响,即是否存在私人关系、个人感情等非法因素干扰了其履行公务的客观公正性。其次,需要证明该司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审理了该案件。最后,需要证明该案件经由徇私枉法罪的实施而导致裁判结果偏离法律规范或造成不公正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和处理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应当严格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防止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徇私枉法罪的惩处措施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属于滥用职权罪中的一种。如果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处罚。而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等行政惩处措施。徇私枉法罪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违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严惩。同时,也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其履行公务客观公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 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恶意串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严重影响的,构成徇私枉法罪,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渎职类犯罪均为特殊主体犯罪,即通过惩罚具有相应职权人员的渎职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徇私枉法罪源于1979年《刑法》的徇私舞弊罪,自1997年《刑法》颁布并设立徇私枉法罪以来,未作修改。
(一)1979年《刑法》设立徇私舞弊罪
1979年《刑法》第18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1997年《刑法》修改徇私舞弊罪并设立徇私枉法罪
1997年《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通过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的行为,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行为主体
一种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只有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因为并不是任何司法工作人员对任何刑事责任都负有追诉、裁判职责。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一般公民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但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或者为了使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相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并未与上述承办人员等通谋的,不能构成本罪。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本罪行为的人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二)行为方式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追诉”,是指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追诉”,不要求法律形式上属于追诉,只要实质上属于追诉即可;不要求程序上合法,只要事实上追诉即可;不限于追诉的全部过程,只要进入追诉阶段即可,即对无罪的人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一,即为追诉;不要求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只要属于通常的追诉行为即可。对于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不立案、不报捕,但予以关押的手段,待被害人“交待”后再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则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罪,而将其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的,成立本罪。
概言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主要表现为,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诉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审判。
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里的“追诉”包括法定的全部追诉过程与追诉结果。换言之,对有罪的人或者不立案或者不侦查或者不起诉或者不审判或者判决裁定无罪的,都属于“不使他受追诉”。
不使有罪的人受追诉,是指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进行追诉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消失,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认定为本罪。本罪中“有罪的人”,显然不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而是指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至于有罪的人是否实际归案,不影响“有罪的人”的认定。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其中的枉法判决、裁定内容,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以及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三)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并出于徇私、徇情动机。因此,过失导致追诉无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或者错误判决、裁定的,不成立本罪。
“明知是无罪的人”,是指明知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人。“明知是有罪的人”,是指明知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应予刑事追诉的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追诉,就符合了“故意包庇”的要件,不另要求具备其他责任要素。徇私枉法罪还要求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除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之外,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诉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或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3、主体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主观要件,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仅徇私无枉法的故意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个人原因枉法裁判、调解、处置案件的行为。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私人原因而故意违反法律,而并未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进行徇私,那么其行为不会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如果某个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有意为个人谋取私利,而违法犯罪,那么其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几年

五年以下。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徇私枉法罪 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刑事诉讼 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 共同犯罪 。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法律客观:(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徇私枉法罪只能由什么构成?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标准是

法律主观: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询私枉法、彻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明知无罪的人,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调查 (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通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包括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人;?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5、其它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判决。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